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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检测范围第八条,和中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卫生部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国人民执业医师法共和国”对中国疗法的中国medicine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委员,中西医结合2005年版资格考试大纲(综合医学的笔试部分)进行了修订,于2006年形成中国传统医学,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部分)。 2006年月,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部发布的2006年版中国中医(助理医师)考试大纲,在中国著名医学,突出临床,突出基础知识,合理的删减部分的原则考试科目中,中国经典的内容融传统中国医学的基本理论纳入考核,流行病学的范畴,医德医风等科目纳入教学大纲,但每个测试的知识范围的逻辑延伸科目。根据修订后的大纲在著名的中国医学,突出的优秀剪裁合理的原则,临床,基础知识部分考试科目(今年的TCM解决方案不考的人,生理,病理像),中国经典内容包括考试融传统中国医学,传染病,医学伦理等科目纳入教学大纲的基本理论的范畴,针灸结合西医结合医师考试范围,而每个测试的知识范围的逻辑延伸科目。 考试大纲是基于命题,格式分为单位,细分,点,力求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反映从业人员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基本资格要求。 (A)执业中国医药(助理)医师考试范围:1。中医基础学科:中国传统医药(中医经典内容)基本理论,中医,药学,方剂。中医临床科目:内科,中国中医外科,中国medicine妇科,儿科中国医药,针灸。西医临床科目:基本诊断,传染病,内科,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 (二)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范围:1。中医基础学科:中国传统医药(中医经典内容)基本理论,中医,药学,方剂。结合临床学科:中西医结合内科,中西医结合外科,妇科中西医结合,中西医结合治疗儿科,药理学,针灸。
第几晚
医师执业经历描述的写法如下:1、取得资格证的年份。2、注册资格证的年份。3、资格证的注册变更情况。4、在执业期间接受了哪些培训考核。5、在执业期间取得的成绩(获得的表彰、奖励,取得的研究成果等)。执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扩展资料注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参考资料来源:党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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