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师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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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  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第七条 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第二章 资格考试第八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第九条 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第十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第十一条 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第十二条 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第十三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第三章 执业注册和备案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第十六条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兽医师执业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真实的,应当发给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第十七条 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姓名、执业范围、受聘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等事项。  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格式由农业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不满2年的;  (三)患有国家规定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第十九条 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和备案的执业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农业部。第四章 执业活动管理第二十一条 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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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枝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于2008年11月4日发布《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后又根据国内畜牧产业发展和兽医现状,经历几次修订并完善。《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第七条规定,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兽医执业活动的管理: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执业助理兽医师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水产养殖专业的学生可以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进行专业实习。经注册和备案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以上是医学教育网整理的“执业兽医的法定执业要求”“全部内容,想了解更多执业兽医考试知识及内容,请点击医学教育网。医学教育网成立至今已有15年,专注医学考试培训教育,已经为数百万学员提供了考证、从业和晋升等专业帮助,赢得了广大医学从业人员的认可和信赖,未来我们依然会为每一位在医学路上不断前进的你,提供便利的学习资源及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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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柚海戈

兽医是指给动物进行疾病预防、诊断并治疗的医生。具体说来说,兽医是利用医学方法促进动物(包括野生动物和家禽家畜水生动物)机体与微生物和自然环境相互协调的一类工作者。主要岗位职责:1、宠物医生岗位职责:(1)针对宠物进行医学检查、书写病历、记录病案;(2)对宠物实施化验、影像、穿刺技术以及其他诊断程序,并对化验和检查报告及结果进行分析,作出诊断,确定并实施宠物医疗方案;(3)利用必要的医疗设备、器械、药物、输氧、补充营养物质、输血、替代治疗等手段治疗宠物疾病;(4)对宠物疑难病例进行会诊或转诊;(5)观察宠物术后病情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6)隔离感染传染病或人畜共患病的宠物,采取预防措施并及时上报疫情;(7)开展宠物疾病诊疗技术的研究。2、畜牧兽医岗位职责:(1)管理动物的日常防疫防病以及饲养管理、配种繁育;(2)从事动物的诊断,治疗,手术;(3)指导饲养员对牲畜科学饲养;(4)开展牲畜疾病以及疾病诊疗技术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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