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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故纵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是财会职称类考试中最为基础的,因此每年都有很多人报考,那么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网址是哪一个?怎么备考比较好?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以下相关回答,大家可以一起来看一看,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初级会计职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网址是哪一个?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网址入口为“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考生可以登录报名网站之后,进入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更多详情请点击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怎么备考比较好?
一、反思题目考点
总有些小伙伴只顾闷头刷题,却不反思题目要考核什么,下次遇到很可能忘记怎么做或者失误做错。
正确的做题方法是在刷完题后反思:这道题目题目考核的是什么知识点?除了这样做有还有其他解题方法吗?题目做错原因是知识点掌握不牢还是解题方法有误?是不认真还是掉进陷阱?坚持这样不仅完成了对知识的巩固,还会形成自己的做题策略。
二、注重理解
虽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教材内容、考点都比较基础,尤其大家在学习《经济法基础》的时候,对这门课程都并不陌生,学起来也是比较容易。但要想真正做到牢牢去巩固和记忆,大家必须要着重去理解,只有理解透彻才能加深自己的记忆,比死记硬背的方法要有效的多。
三、多练重点题型
重者恒重,练习题、模拟题和考试真题反复出现的类型题就是重点,一定要把其对应的知识点记牢、弄懂,之后再刷题。
尤其针对《初级会计实务》科目,有不少计算题,不仅要强化相关知识点,多刷题,还应在题目的基础上举一反、融会贯通。
四、法律常识要重视
在最后的备考阶段,像教材中的基本概念、基本的法律法规等知识点,考试必须要做到全面的理解,同时也需要尤其注意一些金额、百分比等专业知识,千万不能记错,为了加深自己记忆,大家不妨可以结合生活实际进行进一步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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绅士告别
2022初级会计考试全国报名已结束,初级会计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全国报名入口统一进入会计资格评价网”()报名。初级会计报名多少钱点击咨询
但各地考试报名入口开通及关闭的时间会有不同,除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网址“之外,也有一些地区有专属的报名入口,考生也可进入相关页面报名,比如:
1、四川考区初级会计考试报名网址为:“四川会计服务”网站()
2、云南考区初级会计考试可以在手机上报名,需要下载安装“一部手机办事通”APP...点此查看详情>>
3、青海考区初级会计考试考生除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之外,也可在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报名
4、陕西考区初级会计考试报名网址为:陕西会计网(网址:)
5、重庆考区初级会计考试报名网址为:重庆市财政局官网()进入“重庆会计之家”点击“会计专业考试-网上报名”系统
6、湖南考区初级会计考试考生可选手机端或电脑端报考方式;
7、江西考区初级会计考试报名网址为: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网址:)
8、浙江考区初级会计考试考生可选手机端或电脑端报考方式;
9、辽宁考区初级会计考试考生可选手机端或电脑端报考方式;
10、山西考区初级会计考试报名网址为:“会计之星”网站()
11、北京考区初级会计考试报名网址为:北京财政局官网()(1月14日已结束报名)
12、山东考区初级会计考试报名网址为:山东省财政厅—山东会计管理()“会计职称业务办理初级、中级、高级资格网上报名”或山东会计信息网(http:www.sdkjxxw.cn)“会计初级、中级、高级资格报名系统”
13、新疆考区初级会计考试报名入口为自治区财政厅“新疆会计人员服务平台”()报考人员需使用手机号注册、登录,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选择“会计考试”栏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按照报名系统提示完成注册和缴费。
14、兵团考区初级会计考试报考人员登陆“兵团考试信息网”,点击“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栏目,进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选择“考试报名”栏目。点击了解:会计培训机构哪家好
恋爱裁判
初级会计官网登陆入口地址: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第四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八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十条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第十一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四)擅自将试卷、试题信息、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五)故意损坏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的;(六)窃取、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等的;(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处理程序第十六条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第十七条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试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对应试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第十八条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在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按本规定属于违纪违规行为,但按原规定不属于违纪违规行为的,不得作为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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