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切只想冷眼旁观
工作职责:会计核算工作 、编制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财务分析、会计档案管理职责细分1.会计核算工作 (1)审核有关的原始凭证,并依据会计准则和制度编制记账凭证(2)汇总会计凭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定期编制总账科目汇总表并进行试算平(3)根据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科目汇总表登记明细账和总分类账(4)定期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盘点,认真核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各级明细账、日记账及总分类账2.编制财务报表(1)配合会计主管编制“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会计报表(2)填报“经济效益月报表”、“统计报表”,每月按时上报有关领导,经会计总管审核后,上报相关领导3.纳税申报(1)根据国家税收法规和企业的相关规定,负责按月进行纳税申报(2)计算、统计税收,编制相关报(3)办理相关税务手续4.财务分析(1)随时掌握企业在各个银行的存款及现金余额的情况,及时报告会计主管(2)做好企业的财务分析,配合会计主管和财务经理编写财务状况说明书,为企业制订经营政策提供依据(3)配合会计总管进行各种财务预测、市场容量预测、市场占有率预测和市场价格预测等,为企业投资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可靠的依据5.会计档案管理(1)对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科学分类,造册登记,统一管理(2)按照会计档案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档案的移交工作,在移交档案部门时,认真编制移交清册,确保移交手续完整拓展资料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核算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的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主要的依据,借助于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一定单位的资金运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的核算与监督,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参与经营管理、旨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古义是集会议事。我国从周代就有了专设的会计官职,掌管赋税收入、钱银支出等财务工作,进行月计、岁会。亦即,每月零星盘算为“计”,一年总盘算为“会”,两者合在一起即成“会计”。所谓会计,就是把企业有用的各种经济业务统一成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通过记账、算账、报账等一系列程序来提供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经济信息。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对企业、机关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反映和监督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具体而言,会计是对一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的核算和监督,并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会计
无敌呆萌帅
会计工作职责(一)流动资金核算1.拟订流动资金管理和核算实施办法,参与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实行管用结合与资金归口分级管理; 2.编制流动资金计划和银行借、还款计划负责流动资金调度,组织流动资金供应; 3.定期考核流动资金使用效果,不断加速流动资金调动.(二)固定资产核算1.拟订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划定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界限,编制固定资产目录; 2.参与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及编制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 3.办理固定资产购置、调入调出、价值重估、折旧、调整、内部转移、租赁、封存、出售及报废等会计手续,进行明细登记核算,定期进清查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4.按制度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5.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分析固定资产的使用效果,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 (三)材料核算1.会同有关单位拟订材料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材料收发、保管和领用手续制度; 2.根据需要及市场情况会同有关单位制定采购计划; 3.审计材料采购用款计划,控制材料采购,掌握市场价格,审查发票等凭证, 考核材料的消耗; 4.建立材料明细登记账,进行明细核算,做到账物相符,核算清楚;参与库存材料的清查盘点,对盘盈盘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作出处理. (四)工资核算1.按计划控制工资总额的使用; 2.审核工资表,计算发放工资;按制度规定计提发放奖金; 3.进行工资明细核算. (五)成本核算1.拟定成本核算办法,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工作程序,编制成本费用计划; 2.拟订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掌握成本费用开支情况,登记成本费用明细账,按规定编制成本报表上报; 3.考核、分析成本费用开支情况,积极挖潜节支,提出改进意见,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支出. (六)利润核算及分配1.编制利润计划,将年度利润指 分解落实到单位; 2.做好利润明细核算,正确计算生产经营、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认真审核和计算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准确计算利润,按制度计算和上交税,制作并登记有关的明细账,编制利润报表上报; 3.按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分配利润,分配股息、红利,计算股息、红利率,编制利润分配表、股利分配表; 4.考核、分析利润完成情况,积极挖潜节支,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努力提高利润. (七)往来结算1.加强管理并及时结算购销往来和其他往来的暂时、暂付、应收、应付、备用金等往来款项; 2.按合同或规定要计收利息的,应正确计息,一并在往来账项上计收,年终时应抄列清单,与有关单位或个人核对,催收催结. (八)专项资金核算1.拟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归口管理; 2.对专项资金进行明细核算; 3.按时编制专项奖金报表. (九)总账报表1.登记总账,核对账目,编制资金平衡表; 2.核对其他会计报表,管理会计凭证和账表. (十)综合分析1.综合分析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3.进行财务预测,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意见。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会计人员是从事会计工作、处理会计业务、完成会计任务的人员。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等单位,都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的职责,概括起来就是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认真贯彻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积极参与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1)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要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地提供真实可靠的、能满足各方需要的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责。(2)实行会计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行政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3)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4)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5)办理其他会计事务。财务会计岗位职责财务会计主要负责公司的凭证审核,账簿登记,纳税税申,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一、熟悉掌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有关法规。遵守各项收费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专款专用。二、编制并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三、按照会计制度,审核记账凭证,做到凭证合法、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手续完备;账目健全、及时记账算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定期对账(包括核对现金实有数)。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四、严格票据管理,保管和使用空白发票,收据要合规范。票据领用要登记,收回要销号。五、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和移交。六、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做好财产清查和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七、遵守《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负责对出纳会计及其他有关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八、对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要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九、会计调离本岗位时,要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预算资料、印章、票据、有关文件、会计档案、债权债务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移交情楚,并编制移交清册,办妥交接手续。十、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一丝不苟、热忱服务。
你可知我在等你
职责:
1、报销费用,主要是指期间费用。
2、核算存货,包括材料的采购、商品的进销。
3、每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4、核算工资,按工资比例计算社会保险、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
5、清理往来账款,包括应收款、应付款,负责账款的核对、结算。
6、核算、结转成本。
7、计算税金,按时申报交纳。
8、月末结转利润,计算盈亏。
9、编制会计报表,做好财务分析。
扩展资料:
会计分类:
1、资产类科目:按资产的流动性分为反映流动资产的科目和反映非流动资产的科目。
2、负债类科目:按负债的偿还期限分为反映流动负债的科目和反映长期负债的科目。
3、共同类科目:共同类科目的特点是需要从其期末余额所在方向界定其性质。
4、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按权益的形成和性质可分为反映资本的科目和反映留存收益的科目。
5、成本类科目:包括“生产成本”,“劳务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
6、损益类科目:分为收入性科目和费用支出性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
我没事做
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也是犯法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上,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税制改革后出现的新罪名。 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法定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所谓法定增值额,是针对理论增殖额而言的。理论增值额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相当于商品价值(C + V + M)扣除生产上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C)之后的余额(V + M),它主要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他属于增值性的费用。而法定增值额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商品价值扣除税法指定物质消耗项目后的余额。 由于各国税法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各国增值税法中规定的增值额不尽相同,并且理论增值额也不尽一致。如有的国家为了鼓励扩大投资,允许对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部分所含的税款在当期一次扣除,而不问其在多长时间内消耗掉,使增值额相应地缩小了;有的国家有大量的人力,不鼓励过快更新设备,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允许扣除,这样增值额就相应地扩大了。 世界各国的增值税制度,根据各自的经济情况和财政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按增值税的课税基数进行分类,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即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价值。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依据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消费资料,相当于生产的固定资产和各种消费品的生产总值,即课税范围与国民生产总值一致,所以称生产型增值税。由于扣除范围中不包括固定资产,生产型增值税仍在一定程度上带有阶梯式流转税的各种弊端,但是生产型增值税对资本有机构成低的行业或企业和劳动密集型生产有利。因此,在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尽管为数较少(只有中国和印度尼西亚),但也选择生产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即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折旧部分。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所以称收入型增值税。同消费型增值税相似,也允许对生产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扣除,只是扣除的时间和方法不同,前者只允许在应纳税的所属期内扣除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后者是将外购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消费型增值税。即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全部扣除。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对象只限于消费资料,所以称为消费型增值税。由于允许将购置的固定资产价值一次性全部扣除,因此消费型增值税不仅计算简便,而且可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设备更新,推动技术进步。 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普遍推行消费型或收入型增值税。我国属于生产型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运用税收抵扣原则计算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增值税有以下优点: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自1954年法国推行以来,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兼记价款及货物或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而设定的一种专用发票。它不仅具有其他发票所具有的记载商品或者劳务的销售额以作为财产收支记账凭证的功能,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依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分为四联,第一联是存根联,由售货方留存备查;第二联是发票联,归购货方记账时使用;第三联为抵扣联,由购货方交税务机关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由售货方记账时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票名称、号码、联次,购货人单位、地址、税务登记号,税款金额、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国家税款损失的计算问题 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因此,是否给国家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是能否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标准。如何计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比较容易计算,但当行为人既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又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时,如何计算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理论和实践中就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既包括为自己虚开,也包括为他人虚开,故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应是给他人虚开的销项税款和为自己虚开的进项税款之和。 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被告人开办的是皮包公司,不做任何生意,则造成的损失只计算给他人虚开的销项税款,而不计算给自己虚开的进项税款,因为他没有向国家交税的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没有经营活动。如果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是为了抵扣自己实际经营的税款额,则进项税款亦应记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额;否则只计算为他人虚开的销项税额。 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明显错误。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交纳增值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销货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购货方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从该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发生实际的经营活动,才产生向国家交纳增值税的问题,也即只有当行为人一方有实际的经营活动,而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的时候,才会出现国家税款损失的情况。第一种观点没有考虑到行为人是否有实际的经营活动,因此是不正确的。第二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比较接近,不过,第三种观点更为全面。如果行为人既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发票,而自己又有实际经营,对于自己实际经营销售部分的货物,用他人或自己虚开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了抵扣,则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是其虚开的销项发票受票方抵扣的税额加上其自己或他人为其虚开的进项税额且已向国家申报抵扣了的税额之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如何计算虚开增值税发票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的方法不同,从而对被告人作出的判决也轻重不一。下面结合三个典型案例加以详细说明。 案例一 1994年7月至1995年6月间,被告人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他人介绍,使用浙江绍兴雅德辉时装有限公司和非法购入的盖有绍兴中兴纺织有限公司印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先后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湖南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等16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价税合计5483万元,其中可抵扣税款796万,案发时受票单位已向当地税务机关抵扣税额或取出口退税10份,计税额200万元。期间,徐某为抵扣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产生的应纳税额,用非法购买的盖有绍兴中兴纺织有限公司印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其中除一份因填制不符要求被退回外,已抵扣税额5份,价税合计3100万元,其中税额450万余元。徐某非法获取开票手续费等计人民币100万元。案发后,检察机关从徐某处追回赃款人民币41万元及空调等物。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为650万余元,即受票单位已向税务机关抵扣或取的200万元加上为自己虚开并抵扣的450万元。 案例二 被告人姚某系个体经营户。1997年4月,姚某与其妻朱某(在逃)得知杭州华东电线电缆市场招商,并得知该市场管理较松,即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邪念。同月,姚某从他人处购得新昌县三环物资开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朱某开得三环公司委托书一份,由朱某持上述文件到电线电缆市场开设了三环公司杭州经营部。该经营部成立后,姚某伙同朱某于1997年5月至9月间,从他人处购买几十份空白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姚某将其中32份发票用于为自己虚开,价税合计22 393 536元,税额3 253 761元。上述发票由朱某拿到电线电缆市场,用以抵扣给他人虚开的销项增值税而导致的应交税额。据姚某供,其伙同朱某在电线电缆市场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有932份,价税合计约2500余万元,其与朱某共非法获利20万余元。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差额部分增值税已由朱某交纳。一审法院对姚某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及他人的抵扣情况没有查明,而认定姚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是3 253 761元,即其为自己虚开并向税务机关抵扣了的税额。据此,一审法院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死刑,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三 1996年12月,被告人余某利用从杨某(在逃)处得到的伪造的乐兴机电设备物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杭州华东电线电缆市场开办了乐兴电机设备物资公司杭州分公司,并由其担任该公司负责人,对外进行营业。在经营活动中,余某于1996年12月至1997年9月间,在明知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仍先后多次从杨某处以嘉兴市机电设备总公司电工设备分公司和虚构的嘉兴市森达工贸实业公司的名义,为自己虚开了18份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6 433 065元,税款合计人民币2 388 419元。余某到税务机关将上述税款作了申报抵扣。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余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为2 388 419元,据此,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上述三个案件中,一审法院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数额的认定是错误的。在案例一中,被告人徐某没有实际的经营活动,如果说有经营活动的话,就是替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以收取开票“手续费”。从其没有实际经营活动而言,其没有向国家交纳增值税的义务。因此,我们在计算虚开增值税发票给国家造成损失时,只能计算其给他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中他人已向国家申报抵扣的那部分税额。徐某在向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同时,还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但因其无实际的经营活动,其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只是作为犯罪的一种手段,因为,其为他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就增值税发票本身而言是真实的,是从税务机关领取的,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后,其就有向税务机关交税的义务。为了避免向税务机关交税,被告人徐某就让他人或自己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以冲抵因虚开销项增值税发票形成的应交税额。如果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存在差额的话,被告人徐某还需补交差额部分。从实质上讲,其作为犯罪手段而向国家交纳的那部分税额是其从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发票所得的“手续费”中拿出来交纳的。因其没有实际的商品交易,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增殖额,即其本没有向国家交税的义务。这一部分的税款,不仅不能记入损失额中,而且,其已向国家交纳部分,应从损失额中扣除。但案例一中,我们不知被告人徐某有无向税务机关交纳税款。故我们在计算损失时,不考虑该部分。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我们不应将被告人徐某为自己虚开并进而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的税款记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中。因此徐某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额就是其为他人虚开的销项税额并已申报抵扣了的200万元。 案例二与案例三实质上相同,即一审法院在计算虚开增值税发票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时出现错误,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税款,就是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额。在审理案例二及案例三时,法官曾走访了杭州市国税局拱墅分局、浙江省国税局,征求意见,当时国税局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国税函发(1995)41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征税款问题的批复》规定,对虚开的销项发票一经开出即应全额征税补税。本案中,虽然没有查明被告人姚某虚开销项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但姚某事实上用虚开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的行为,即使销项发票的受票方没有抵扣税款,只要姚某虚开的进项发票到拱墅区国税局进行了抵扣,即在拱墅区范围内造成了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律对以虚开进项税额来抵扣销项税额如何计算国家税款损失的情况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有待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法院研究决定。第一种意见因其所依据的文件对用虚开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的情况没有作出规定而随意得出一个结论,显然是不负责任的。第二种意见因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就得出不可知的结论,也是缺少分析的。 当然,上述税务机关的两种意见都是不正确的,具体理由前已论述。不过,这反映了一个普遍现象,很多专业人士不知道如何计算虚开增值税发票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导致侦查机关不能抓住侦查的重点,审判机关无法对被告人准确量刑。在案例二与案例三中,侦查机关没有对被告人姚某、余某虚开销项增值税发票及受票人的抵扣情况进行调查,故一审判决对案例二与案例三认定的事实不清,量刑不准。从案例二来讲,被告人姚某亦供称其虚开了932份销项发票,应该说,侦查机关是有线索去查清的。在没有查清被告人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及受票人抵扣税款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余某死刑是十分错误的。针对案例二与案例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予以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二)给小规模纳税人如实代开增值税发票,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及如何计算虚开数额的问题? 如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经理李某,为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张某在交易时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为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因他人有实际交易,他只是代为开具,不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6%,而不是17%,李某为他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使他人能适用税率17%,就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因为购货人以李某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无疑从国家那里赚取了11%的税款。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在不应给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使他人能从国家那里抵扣11%的税款,这种行为本质上符合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实质,与此相适应,李某虚开的税款数额就是11%参考资料:
回忆颠覆了如今
(1)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要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地提供真实可靠的、能满足各方需要的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责。(2)实行会计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行政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3)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4)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5)办理其他会计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