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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凄凉
【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标准和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三)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四)自最近一次注册起,已连续在事务所执业5年以上,其中在境内事务所执业3年以上;第五条 申请人办理资格证明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从业情况证明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增设合伙人(股东)从业情况证明表》一式二份;(二)申请人报送的本人出具的《申请人近五年业务报告清单》(附件5,须由事务所加盖公章确认),以及申请人直接参与、能够证明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业务报告复印件及工作底稿原件(每年度2份,其中至少1份为审计报告,报告复印件须由事务所加盖公章确认),并且最近两年的报告应当是申请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签字出具的。如申请人由于级别原因没有签字权,由事务所出具其参与审计业务工作的证明,并附相应工作底稿原件;(三)如果申请人是原事务所股东的,还应当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提交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交割凭证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原事务所股权变更后的《档案机读材料》;(四)《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一式三份(跨省转所一式四份),并由转出事务所签字盖章;(七)退工单(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及原事务所已终止用工的证明);(八)有效的人事关系存档凭证;(九)在社保局打印并加盖社保局专用章的近半年在原执业过的事务所购买社保的清单或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购买社保的有关证明,如:退休证件;(十)申请人已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电子版本转所申请,并经转出事务所确认后的网页显示结果。(十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冷风呻吟
有了注册会计师不可以开会计师事务所,还需要其他的条件才可以。
开办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的条件:
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四、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五、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六、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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