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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一、 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 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时,需要设置两个科目:“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的所得税。二、纳税影响会计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除了需要设置“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外,还需要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用于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和以后各期转回的金额,以及采用债务法时,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金额。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其对期末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四、正确选择所得税会计的核算方法(一)小企业可选择“应付税款法” 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小企业因业务简单,核算成本较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不高,允许采用“应付税款法”。 (二)大中型企业应选择“纳税影响会计法”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必须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具体属于“利润表债务法”。(三)我国上市公司只能选择“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企业(目前主要是上市公司和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必须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向往海
会计核算的主要方法如下:设置账户设置账户是对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和监督的一种专门方法。由于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复杂多样的,要对其进行系统地核算和经常性监督,就必须对经济业务进行科学的分类,以便分门别类地、连续地记录,据以取得多种不同性质、符合经营管理所需要的信息和指标。复式记账复式记账是指对所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以相等的金额,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的账户中进行登记的一种记账方法。采用复式记账方法,可以全面反映每一笔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而且可以防止差错和便于检查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是一种比较科学的记账方法。 填制和审核凭证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正确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核算和监督经济活动财务收支的基础,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前提。登记会计账簿登记会计账簿简称记账,是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在账簿中分类,连续地、完整地记录各项经济件业务,以便为经济管理提供完整、系统的记录各项经济业务,以便为经济管理提供完整、系统的会计核算资料。账簿记录是重要的会计资料,是进行会计分析、会计检查的重要依据。 成本计算是按照一定对象归集和分配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以便确定各该对象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一种专门方法。产品成本是综合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指标。正确地进行成本计算,可以考核生产经营过程的费用支出水平,同时又是确定企业盈亏和制定产品价格的基础。并为企业进行经营决策,提供重要数据。财产清查财产清查是指通过盘点实物,核对账目,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的一种专门方法。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提高会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账实相符。同时,还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保管和使用情况以及各种结算款项的执行情况,以便对积压或损毁的物资和逾期未收到的款项,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清理和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编制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报表是以特定表格的形式,定期并总括地反映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和结果的一种专门方法。会计报表主要以账簿中的记录为依据,经过一定形式的加工整理而产生一套完整的核算指标,用来考核、分析财务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编制下期财务和预算的重要依据。 以上会计核算的七种方法,虽各有特定的含义和作用,但并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彼此制约的。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方法体系。在会计核算中,应正确地运用这些方法。一般在经济业务发生后,按规定的手续填制和审核凭证,并应用复式记账法在有关账簿中进行登记;一定期末还要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成本计算和财产清查,在账证、账账、账实相符的基础上,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会计资料分析利用对会计资料的分析利用是对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各项经济指标进行分析比对,确定差异,分析原因,进一步提高企业经济管理水平。 以上各种专门方法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必须是一环紧扣一环,才能保证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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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记录、计算和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为作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会计核算往往渗透到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对经济业务事项的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和事后核算。《会计法》所规范的会计核算,主要限于事后核算方面的内容,即对基本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序作出规定,而没有过多涉及事前预测、事中控制等管理会计的内容,目的是增强法律规定的适应性。修订后的《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没有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核算也失去了对象;以不实甚至虚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核算对象,会计核算就成了没有规范,没有约束,没有科学可言的“魔术”手段,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没有可信度,相反会误导使用者,侵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二是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选择合作对象、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比较多,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会计法》从法律的角度,对此作出了限制性、禁止性规定。三是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以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规范。其有二层含义:(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即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在格式、内容、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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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以非现金资产进行股权投资,按照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在投资时不再以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不再产生投资成本与投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异。9、关于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内容变化也较大。主要有:(1)对于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的价值,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帐面价值与最低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帐价值。与原来以设备价款加上相关费用作为人帐价值有了很大的不同。这样,在资产价值和长期应付款之间就有一个差额,这个差额作为“末确认融资费用”,以后分期推销计人财务费用。但根据重要性原则,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资产的人怅价值,如是,在不考虑用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税费的情况下,资产价值和长期应付款之间当无差额。(2)对于受赠、盘盈、无偿词人以及购买旧的固定资产等,直接以净值加相关税费入帐,不再体现反映其新旧程度的累计折旧。企业只要在此价值基础上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额,操作性更强。(3)对于工程建造过程中的试运转形成的可对外销售的产品,在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原制度规定得较简单,只说明在建工程取得的收入冲减工程成本,而新制度规定得更为具体,即如果试运转形成的产品直接对外销售,取得的实际销售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如果暂时不销售,为加强对这部分商品的管理,应先转入库存商品,但应以预计售价结转,以后售出时不形成经营利润。结果和直接销售基本一致。(4)对于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时间节点,改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也就是说,达到这个节点后,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计提折旧,应该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重大变化。“竣工决算”、“交付使用”的时点概念就此退出历史舞台。这个时间节点与国际会计准则是一致的。(5)对于己经估价人帐的固定资产,如果竣工决算的时间不在同一年间,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应予追溯调整期初各项目及留存收益。原制度对如何调整没有明确,新制度规定得明确具体。(6)对于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所有权的,应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改变了原仅按使用年限计提折旧的规定。(7)明确大修理费用的推销期限不得超过下一次大修理开始前,以避免企业随意拉长大修理摊销期限,与受益年限不挂钩。(8)对于投资者投人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人帐价值,而不再是评估确认的原价。10、新制度对无形资产的核算规定变化最大的是:(1)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人的无形资产,应按孩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帐面价值为实际成本,而不是象一般企业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为实际成本。这个规定比较特殊,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其股本来自社会各方,投资者投人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是无法得到所有投资者确认的,因此只有投资方的帐面价值才是唯一依据。尤其是无形资产价值的不确定因素很多,此举也是为了减少股东的投资风险。(2)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采用预计使用年限与合同、法律年限孰短原则,如果合同和法律均未规定受益和有效年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得超过十年。(3)关于土地使用权:对于一般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和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摊销;当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应一并转人在建工程成本,不再如原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价值与土地使用权价值相分离。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尚未开发前也应将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摊销,在开发商品房时,才能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转入开发成本,不再如原制度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购迸即作为开发成本。此外,新制度强调了己经计人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取得成功时,不得再将原已计人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11,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等在溢价中不够抵销的部分,作为长期待推费用平均摊销,但推销期不得超过两年。(二)关于负债。1、规定各项流动负债均应按期计提利息。2、对于借款费用的处理作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有:(1)借款费用只指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其他借款的借款费用均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人当期财务费用。对于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区分不同的费用作不同处理:对于辅助费用,如果发生额较大的,在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之前计人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之后发生的直接计人当期财务费用。对于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直接计人财务费用。对于利息、折溢价推销和汇兑损益,同样以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作为资本化或者费用化的时间节点。但与辅助费用所不同的是,应先确定资本化开始的时间。也就是说,当同时满足“资产已经支出、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这三个条件时,才可以开始资本化。体现了“谁使用资金谁负担费用”的原则。对于利息(含折澄价推销,下同)还应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计算资本化金额,即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应等于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与资本化率的乘积,体现了按照资金占用时间的长短来计量应承担的利息的原则。这样使资本化的金额合理而又科学。但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汇兑损益因其不是以借款时间的长短依据计算的,因此资本化金额应是购建固定资产的外市专门借款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每一会计期间所发生的汇兑损益。(2)与专门借款有关的存款利息收入直接计人当期财务费用,不得冲减购建固定资产成本。(3)企业发行债券发生的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发行费用以后的差额,作为澄价处理。(4)对于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用于购建某项固定资产的,在募集资金未到达以前借人的专门借款,也应按借款费用处理原则处理;募集资金达到后停止资本化。当实际支出超过募集资金时,超过部分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按借款费用原则处理。(5)规定了在固定资产购建发生中断时以及各部分分别完工时如何暂停资本化和部分停止资本化的处理。(三)关于所有者权益。与原制度比较,主要变化有两权1、简化了资本公积明细科目,由原来十一个明细科目压缩为七个,而且兼容性更强。2、统一了一般企业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积结构,分为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三项。但外商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还是根据法律规定分为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利润归还投资三项。(四)其他。1、对于收入确认,同《收入》准则确认原则基本一致。2、明确各项资产减值损失的科目:坏帐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计人管理费用,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碱值准备计人投资收益,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人营业外支出。3、无形资产的处置损益计人营业外收支,不再作为其他业务。4、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祷国产设备投资按一定比例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的部分,以及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规定期限内出租、转让应补交的所得税,均作为永久性差异处理。5、企业按规定以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再投资所应退回的所得税,以及实行先征后返所得税的企业,应于实际收到返回的所得税时,冲减退回当期的所得税费用。6、对非货币性交易,补充了一项或多项资产换人应收款项,一项资产同时换人应收款项和其他多项资产,或者多项资产换人应收款项和其他多项资产的处理方法。七、会计报表新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为:主表三张、附表六张。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除固定资产以外,其余均按净值直接填列。“待处理财产损溢”项目被取消:“代销商品款”作为存货的扣除项目,不作为流动负债项目:“未确认融资费用”在长期应付款项目中扣除,以反映础资租赁应付款的现值。现金流量表主表项目从原来32个压缩为21个。补充资料中的“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作为第一部分内容,将原调节项目“提取的坏怅准备和转销的坏怅损失”改为“计提的资产碱值准备”:“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作为第二部分内容,项目也改为“债务转为资本”、“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础资租人固定资产”三项。资产负债表增加了附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原利润表附表之一的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改为“分部报表(业务分部)”和“分部报表(地区分部)”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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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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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方法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十七条 规定,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行政单位会计采用的会计基础是收付实现制,企业单位会计采用的会计基础是权责发生制。 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要求: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行政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科目。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少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各行政单位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方法”, 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十七条 规定,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上面也大概说明了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要求,相信小编我收集的这些干货还没有满足你胃口吧,如需更多资讯,请关注会计学堂,那里会有更多的资讯等着你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