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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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会全称为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 GUANGDONG INSTITUTEOF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缩写:GDICPA。第三条 本会是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对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能,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财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1号粤财大厦17、18楼。第二章职责第七条本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广东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注册会计师注册及会员管理;(三)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合并等提出意见;(四)监督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贯彻实施;(五)制定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各项自律管理制度;(六)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指导、检查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化运作;(七)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行业惩戒,对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八)组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广东地区考务工作;(九)组织和推动会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相关知识的培训;(十)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十一)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十二)协调行业内外关系,优化执业环境;(十三)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十四)宣传注册会计师事业,提升行业形象;(十五)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等活动;(十六)指导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广东省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本会成为执业会员,其他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第九条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活动;(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活动;(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七)按规定申请退出本会;(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第十条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四)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五)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学习任务;(六)按规定缴纳会费;(七)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第十一条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活动;(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活动;(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四)在执业或涉及诉讼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时,获得本会在能力范围内提供的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帮助;(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第十二条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传达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三)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四)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五)建立内部治理机制,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六)教育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规则;(七)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八)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九)按规定交纳及代收会费;(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第十三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且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和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团体会员的登记变更;已注销或被财政部门撤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团体会员资格自然取消。第十四条会员管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本会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省内外有关方面的专家、知名人士,由有关方面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六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本会理事;(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四)审议、通过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五)审议、通过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六)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其行使职权至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止。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一)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四)审议、通过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五)增补、更换及罢免本会理事;(六)审定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七)审定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职责、工作规则及委员人选;(八)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的行为作出行业惩戒决定;(九)审议、通过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十)审议、通过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责。第二十二条理事须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其他方面的代表包括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会计审计理论界及实务界的代表。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有关方面推荐,经理事会审议,可增补或更换理事。第二十三条理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执业会员理事应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执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水平,有时间和能力履行理事职责;(二)除执业会员外的理事应是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的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会计、审计相关理论研究或实务工作,具有较高声望的人士,热心注册会计师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理事会的各项活动。第二十四条 理事任职将根据不同情形自动取消或被罢免:(一)理事因退会、转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其理事资格自然取消。(二)理事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可罢免其理事职务:1、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2、因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3、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或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八条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九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除第(二)、(三)项外的理事会职权。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任职期间,无特殊情况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任职。第三十三条会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第三十四条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作为本会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及享有的职权谋求不正当个人利益或在执业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第六章 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第三十五条本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和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和指导相关工作的重大问题。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十六条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职责、工作规则、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批准。第七章 常设办事机构第三十七条本会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第三十八条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广东省财政厅推荐,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广东省财政厅办理任职。第三十九条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广东省财政厅批准。第八章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十条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成立须经本会批准,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第四十一条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组织运行和职责权限,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定办理。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报本会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第四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一)会费;(二)会员赞助;(三)财政拨款;(四)社会捐赠和资助;(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助;(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三条本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广东省财政厅的监督。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第四十七条本会年度财务收支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广东省财政厅组织的离任审计。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十章 终止程序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财政厅审查同意。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财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财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对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可对本章程作补充性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31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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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内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以及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员的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第四条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执业注册和会员登记管理制度。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为本,恪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中国共产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坚持改革创新、规范管理、健康发展、高效服务的原则,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壮大。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第六条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第七条下列业务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但是单位内部审计和国家机关依法开展的审计活动除外:(一)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上述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禁止非注册会计师冒用注册会计师的姓名或者以注册会计师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托非注册会计师或者被暂停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下列业务:(一)会计咨询、会计服务和会计培训;(二)代理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检验和秘书服务;(三)税务代理,出具税务报表;(四)财务、税务、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五)其他相关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者经依法认定、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并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的,可以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市财政部门、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第十条注册申请人申请执业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二)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全科合格证书或者依法认定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明复印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并且无不良记录的证明;(四)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复印件;(五)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前款材料复印件时,应当核对原件。第十一条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执业注册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决定是否准予执业注册。准予执业注册的,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不予执业注册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二条执业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执业注册,已注册的撤销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五年;(三)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未满三年;(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未满五年;(五)违反注册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七)自行停止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八)年龄超过七十周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被撤销执业注册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消除之后,可以重新申请执业注册,但是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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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一份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秩序,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和广大注册会计师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有序地开展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工时收费。但按工时收取的业务费用,不得低于本办法后附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最低指导价格》。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所的具体收费标准,并在本所显著位置上公布同时抄送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本所的收费标准时,不得低于本办法的最低指导价。会计师事务所应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如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指导价收费视为不正当竞争。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经营成本;(二)承办委托业务可能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三)业务性质和繁简程度;(四)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规定承办业务所需的工作量;(五)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和其他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六)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七)委托项目对会计师事务所特殊资质或者业务人员特殊技能的要求;(八)其他因素。第五条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另行约定:1.银行询证费;2.异地执行业务的食宿费、差旅费用;3.政府部门查询相关事项的费用;4.非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而发生的除约定收费外的不可预见的费用。第六条 除注册资本验证业务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收费,由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特定情况和工时标准确定收费金额。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付款时间等。按工时收费的,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流程,合理地计算完成业务所需要的工时,并填写工时记录单。工时记录单应作为《业务约定书》的附件,并作为结算业务费用的依据。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投标时,应当根据招标邀请文件、标的说明文件等资料,结合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合理的投标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低于承办该项目成本的投标价参加各种形式的投标活动视为不正当竞争。对设定费用上限的招标业务,如果达不到本所承办该项目的成本时,应拒绝参加投标。第九条 协会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收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异地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负责人(以下统称事务所负责人),应当对本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其从业人员执行业务收费标准的情况负责。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按本办法的规定收取业务费用,以各种方式压价竞争,承揽业务的,协会根据《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查。对不按最低指导价收费且不按照规定的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的,给予行业惩戒。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因收费原因而流失的客户向协会报备。协会将定期在行业内通报各事务所客户流失情况。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必须由本所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直接签定。不得委派非注册会计师的人员与委托人签定《业务约定书》。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本市范围以外的客户委托的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解释。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最低指导价一、现金出资的验证业务金额单位:万元验证金额50万元以下51—100101—200201—400401—600601—800收 费0.150.20.30.40.50.6验证金额801--10001001—30003001—50005001—80008001—1亿1亿以上收 费0.70.91.21.51.8万分之三二、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101—500501—10001001—30003001—50005001—70007001—10000收 费40006000800010000200003000040000资产总额10001—2000020001—4000040001—6000060001—8000080001—100000100000以上收 费6000080000100000120000140000不低于200000三、工时收费标准(元小时)主任会计师1000部门经理600审计员200副主任会计师800项目经理400助理审计员100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版权所有如果有任何疑问请与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联系 Email: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最低指导价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101-500万元501-1000万元1001-3000万元收费标准4000元6000元8000元1万元资产总额3001-5000万元5001-7000万元7001-1亿元1亿-2亿元收费标准1.5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资产总额2亿-5亿元5-10亿元10亿元以上收费标准8万元10万元15万元以上收费标准为深圳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借方或贷方的合计数。我们一般情况下可价格折让30%,具体收费视企业具体情况上下浮动。凡由我所出具相关鉴证报告的企业可享受以下免费和优惠服务:1、根据企业需求,免费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一次;2、每年免费参加中国税务培训学会举办的相关财务、会计、税收培训2次;3、免费提供税收疑难问题解答;4、免费由注册税务师、会计师上门指导、协助解决财务、会计、税务方面的实际疑难问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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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美女不及你一人天下帅哥不过你一人

今年事务所来我们公司审计,五个人(其中两个是实习生)审了两天,收了一万二。以前我做实习的时候,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个等结业的公司来要我们帮他出报告。我和另外一名实习生3个小时帮他搞好,收了他600。各地方的事务所收费规定也不同,即使有规定也是规定最低收费额。例如深圳资产总额在101-500万元的,最低收费额是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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