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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业药师证与职称证挂钩2018年8月2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两个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规定》第31条明确,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职称评审相应条件(包括资历和论文要求等)的,视为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为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药师之前在评定职称方面是比较模糊的,与药师相比,执业药师相对比较鸡肋。而《规定》的正式文件下发以后,执业药师可以与药师一样参与职称评定,以后无论是在待遇还是职业前景方面,都会有更大的提升空间。(2)药师可坐诊、开处方广东省药学会发布《药学门诊试行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开设药学门诊并建议授予药学门诊药师部分处方权限。通知要求,药师每周设有固定的出诊时间,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配备药师工作站,为患者建档管理。通知同时指出,合理收费是专业技术服务行业良性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为保证药学服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各医疗单位应开设收费药学门诊,或先开设免费药学门诊最终实现收费”。这对于基层医疗市场来说无疑是不小的变革,意味着药师与医师权利的交叉点不断重合,药师在慢病管理等诊疗活动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3)取得执业药师证书,可申请3600元专项扣除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明确提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按照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大家看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可以得知,执业药师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可以纳入到3600元的专项扣除的范围内。也就是说,你取得执业药师证书,就可以申请3600元的专项扣除。(4)杜绝“挂证”意味着执业药师证书更加值钱2月5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集中曝光了一批执业药师挂证名单,将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推向2018年工作重心,可以说,执业药师挂证行为己经成为各方围剿的重点。这也倒逼一些药品零售企业打消挂证的冲动,只能明码标价,开出高薪,公开出榜招聘执业药师,做到遵纪守法,佩证上岗,致使执业药师人才更加紧俏,从而引发其薪资的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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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为您解答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含金量高。 最近一两年考取执业药师资格证的人会发现,现在挂靠药店的钱没有前几年给的高了,其实这是国家药监部门调控的短期现象,一些临时政策的实施导致对药师资格证的刚需有所下降,这肯定是暂时的。把眼光放长远来看,从大的方向来说,国家肯定是要对制药售药相关行业要严格把控的,这是国家医药健康长远规划必走的一步。没有证想从事和药有关系的工作,到时候无异于违法犯罪。 从当下来看,据有关部门数据统计:全国药店数量近45万家,以每家至少配备一名执业药师计算,执业药师缺口超过25万,而且药店数量还在飞快的增长,这只是药店的缺口,制药厂的缺口也不可小视。而每年的执业药师考试通过率一直低于15%,直接导致供不应求的局面。 最近一年互联网的概念异常火爆,医药行业也被狠狠的圈入其中,最近一年医药行业如雨后春笋,在线购买药品。一个寻医问药线上平台需要海量的药师人员,当然做在药品顾问,收入也非常可观,但是想进入这个行业,药师资格证就是一个敲门砖。 职业资格证书每年都吸引数以百万计的人为之奋战。然而,在司法、药师、建造师等高技术知识含量职业资格证书备受追捧的同时,这些证书考试的群体舞弊也在大肆上演。众人追逐的“一纸证书”背后到底有多少含金量,让众多考生不惜铤而走险?如何理顺职考体系,让考试回归选拔行业人才的本质? 调查发现,我国目前有1000多项职业资格考试,群体舞弊事件多发生在通过率低、“含金量”高的证书考试中。此类证书因其资源紧缺,参与作弊者各自逐利,不惜铤而走险。 一方面,这些证书的“含金量”源于它们都是行业“硬门槛”且是“高门槛”,通过率低而资质受认可度高。 另一方面,证书的高“含金量”还来自于其背后的“高收益”。一般企事业单位比较认可职业资格证书,有证才能加薪或评职称。 而职业资格证书“人证分离”现象滋生出不菲的“挂靠费”,也吸引不少人急于取得证书。以建筑行业证书为例,一级建筑师证挂靠“行价”每年12万元左右;一级建造师2万至4万元,二级建造师2万元左右。 此外,执业药师证、注册会计师、房地产评估师也都明码标价,几乎半公开化,并滋生出灰色产业链:证书持有者通过“挂靠”获利,企业“租来”证书实现资质达标,中介机构则通过资质转租收取服务费。 执业药师、建造师、司法考试等关乎群众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平,对于这些职业资格,政府部门必须严考严管,真正确保从业人员的实质水平;提高防作弊手段,加大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但除这些重要的职业资格考试外,我国还存在众多“可有可无”的职业资格证书。湖北省人力资源协会秘书长李锡元指出,当前,确实存在一些权力部门、行业协会与社会培训机构相互勾结,以职业资格考试之名,行收费之实,有权力寻租的嫌疑,还容易滋生腐败,对于此类并非必要的资格证书,应逐步清理。“要让市场规范起来,不仅要处罚作弊者,更要打掉背后的食利链条。
你是我年少时最毛线的梦
含金量是很高的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固化并组织考前培训。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考试性质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属于职业准入考试,凡符合条件经过本考试并成绩合格者,国家发给《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表明其具备执业药师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本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考试目的为了实行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全面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素质,建设一支既有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又有药事管理和法规知识、能严格依法执业的药师队伍,以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要注意: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根据其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你的未完待续我难以入眠
执业药师的行业前景怎样 由于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含金量高,2016年,该证书被人民网评选为最有价值的十三张资格证书之一。另一方面,为了刺激执业药师队伍迅速增长,满足社会的需求,国家对执业药师的报名条件要求一直比较宽松。到2019年也有新的关于执业药师法律草案待实行。必定是越来越严格,更能体现国家对执业药师的高度价值认可和技能要求。 现如今,在各个街道,都处处可见连锁药店、私人诊所。甚至一个新楼盘开盘后,超市、药店都已经成为标配,所以懂得经营管理又具有专业的医药基础的人,必将成为各大药店的领导者。 药店的执业药师,基本工资就五六千,还要加上部分销售药品的提成。因此,大家都一窝蜂地去考执业药师。一般的药店销售人员,基本工资只有一千多、两千多,再加上销售药品的提成。因此,普通的销售人员,月薪可能只有三千多。而一个普通的执业药师,月薪至少也有六七千。中间相差三四千,所以凡是符合条件的人,都希望考取执业药师的资格。 除此之外: (1)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2)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具有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3)跨地域连锁经营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4)通过GSP认证的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5)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6)通过 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房和制剂室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由此可见,行业对执业药师的需求是巨大的。 但是执业药师的备考是一个持久战,短期快速学习通过的可能性不太大,因为它的知识很多,很广泛,它也不是你抱着试试的心态就能考过的,执业药师备考应该提前做好计划,坚定考试信心,一路走下去。
猥琐引领潮流
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 近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意见稿中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具备条件只的一条是:配备一名(含一名)以上执业药师。 以下全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的精神,全面取消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项目,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令第12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6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于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8月3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广大市民可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请勿致电)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邮编:510030,电子邮箱: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5日 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协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令〔2015〕第123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确定条件和操作规则等工作,并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对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本市定点零售药店条件核准的相关工作;负责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稽核、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其违规行为实施相应处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能开展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或拟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具有零售药品的经营资质,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符合条件,并与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药品零售服务的药店。 第四条 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原则: (一)合理布局,满足参保人员的购药需求。 (二)确保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质量和安全。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的服务成本和价格,提高销售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服务质量。 第五条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可向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定点零售药店申请。 连锁经营企业开办的零售药店应当由连锁经营企业提交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并由连锁经营企业统一办理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手续。 与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或经营利益关系的零售药店,不属于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范围。 第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物价管理等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进货渠道,对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的购进、销售、库存实行计算机管理。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设施。 (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正式营业,且近一年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等规定;经营医疗器械的,应符合《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 (四)销售药品、医疗用品服务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能满足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对销售服务、费用结算及监督管理要求。具备可联网接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软、硬件条件,能确保其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经营场所布局合理,使用面积八十平方米以上,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两年以上。 凡经药监部门许可的经营药品范围只有民族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且经营药品品种不少于100种的零售药店,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六)同时经营非医疗用品的零售药店应当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和医疗保险专用收费系统,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用面积应当达到六十平方米以上。医疗保险服务专区以外应设置物理隔离区。非医疗保险服务专区不得设置医疗保险专用收费系统。 (七)对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医疗用品费用的范围为:药品,医疗器械(具“械字号”商品)、保健食品(具“食健字号”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具“妆特字号”商品)、消毒用品(具“卫消字号”商品)等医疗用品。 (八)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员供应社会医疗保险药品。 (九)零售药店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十)零售药店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了解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与基本操作,熟悉药品管理与销售的政策、法规。 (十一)配备一名(含一名)以上执业药师。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二)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及《药师登记表》。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及药师职称证明材料;申报上一个月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或通用缴款书。 (四)销售药品及医疗用品的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复印件。 (五)执业药师资格证和注册证。 (六)零售药店近一年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书。 零售药店应对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资料的,取消当事零售药店及其企业负责人或连锁经营企业开办的其他零售药店当批次申报之日起一年申报资格。 第八条 每年的三月和九月为受理申报期。符合申报条件的零售药店按自愿申请原则,可在受理申报期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请,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料受理及审核: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接收零售药店网上申报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零售药店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一次性告知需更正或补充的材料,零售药店应当在网上初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需更正或补充的材料,逾期不提交或提交时间超出申报期的,视为当次放弃申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申报期满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审核决定,并发出受理通知,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二)现场核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受理审核决定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相关监督人员对已受理申报的零售药店进行现场核查。 (三)集体评估:在完成本批次现场核查后十个工作日内,参与核查的部门及专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零售药店的申报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集体评估。经集体评估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通知申报的零售药店并说明理由。 (四)名单公示: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广州医保管理网公示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名单,公示期为七天。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公示期限截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公示意见。必要时再次组织集体评估成员单位研究处理。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无歧义的,确定为预选定点零售药店。 (五)政策及业务培训: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对新增预选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相关政策、业务培训及考试。 (六)安装系统及目录对应:预选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的要求,完成社会保险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接口改造及目录对应等工作。 (七)签订服务协议:预选定点零售药店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完成目录对应及安装社会保险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并测试验收合格后,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发放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报送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预选定点零售药店培训考试不合格,或因零售药店方问题,在培训考试合格后八十日内不能完成目录对应及社会保险医疗管理信息系统联调测试的,不予签订服务协议。 第九条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评估结果或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也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协议文本及补充协议内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及要求拟定,内容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费用给付、信息系统管理、监督管理、暂停协议等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协议的变更、解除的程序、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一)执行社会医疗保险及药品、医疗用品监督管理政策及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确保药品及医疗用品质量。 (二)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及医疗用品价格收费规定,并实行明码标价,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购药品及医疗用品明细清单。 (三)建立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协议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指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营业时间保证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其他营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五)查验参保人员所持的社会医疗保险外配处方,对符合规定的予以配药,配药时要有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审核签字。对外配处方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并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核。 (六)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服务承诺或服务公约。 (七)核验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发现有涂改、伪造、冒用的,应拒绝使用并予扣留,及时报告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八)向参保人员宣传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在医疗保险服务专区显要位置设立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及服务协议内容的宣传栏;张贴有关操作规程宣传资料,并为参保人员设置醒目的销售医疗用品指引标识。向参保人员提供销售医疗用品清单,并与对应结算单(银联POS机签购单)保存一年以上以备查核。 (九)做好参保人员购买医疗用品费用的自审工作,如实填报有关结算报表,必要时须按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审核医疗用品费用所需的全部资料及收费帐目清单。 (十)原已承诺不经营非医疗用品的定点零售药店,不得设置非医疗保险服务专区或经营、陈列非医疗用品。 (十一)建立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并承担相关费用,配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安装、开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按规定如实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基本信息维护及修改、目录维护及匹配、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消费数据上传及补录等工作。配合做好收银系统接口改造、进销存数据同步等相关工作,协助开展信息系统日常巡检工作,并且按照信息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整改,系统和相关信息系统负责人员变动时需向信息管理部门备案。增、换医保POS机或变更收单银行需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一)药店经营质量管理情况,占总分值25%; (二)社会医疗保险基础管理情况,占总分值25%; (三)为参保人员提供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情况,占总分值35%; (四)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管理情况,占总分值15%。 第十三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程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协议期综合考核: (一)发布通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布有关开展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考核的通知。 (二)组织自评:定点零售药店对照综合考核通知进行自评。 (三)现场考核: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考核。 (四)综合评审:在现场考核的基础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协议有效期内定点零售药店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评分,确定综合考核结果。 (五)结果反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综合考核结果向各定点零售药店反馈。 第十四条 协议期综合考核成绩低于总分值60%的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定点零售药店,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险服务协议6个月,并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服务协议。协议期综合考核结果同时应用于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分级管理等经办管理工作中。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和社会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医疗用品销售服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配合、或出具虚假证明;或对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规定进行误导性、欺性广告宣传;或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出现差错、事故,发生参保人员有效投诉事项;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服务;或拒绝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费用;或暂停、终止售药服务但不按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或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信息变化后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三)违反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擅自提高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收费标准收费;或对参保人员销售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收费高于本店其他消费人群;或不为参保人员提供销售清单及结算单(银联POS机签购单); (四)不按处方管理办法及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的购药服务;不按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非处方药品购药服务;或不严格执行处方调配相关规定及操作规程;或营业时间无执业药师在岗。 (五)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医疗用品摆放不符合管理要求,或在医疗保险服务专区陈列非医疗用品;未按要求正确使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或擅自使用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验收的医保POS机。 (六)将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包括医保POS机)提供给其他机构使用;或擅自停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七)使用个人医疗帐户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外的费用或套取现金;串换药品或其他医疗用品。 (八)未经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向参保人员销售药品或其他医疗用品;错误对应“定点零售药店目录”并发生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情形;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的药品或其他医疗用品,与进货、库存、实际销售情况不相符,或相关记录缺失; (九)采取伪造社会医疗保险外配处方等非法手段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十)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整改并视情节给予通报处理。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全额追回。 第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整改并暂停服务协议一至三个月,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 (一)在协议期内被通报处理两次以上; (二)首次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至(八)项行为之一的; (三)定点零售药店因各种原因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被暂停服务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如需暂停期满恢复协议,应在暂停期满十个工作日前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恢复协议申请及整改报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进行核查,经核查整改合格的,准予继续履行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 (一)在协议期内被通报处理三次以上; (二)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至(八)项行为之一的; (三)首次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九)至(十)项行为之一的; (四)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五)暂停服务协议期满未按期提交恢复协议申请及整改报告的;或虽提交上述材料,经核查仍整改不合格的; (六)由于定点零售药店自身原因终止服务或暂停服务时间超过6个月; (七)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凡违规被解除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当事零售药店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开办的其他零售药店在之后的三个自然年度内不得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连锁经营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违规累计被解除服务协议两家及以上的,该企业的其他连锁药店在之后的三个自然年度内不得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 第十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连锁单体)等发生变化,应当在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完成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和已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涉及所有权转让的,应同时提交转让方和承让方之间签订的医保业务相关的权利义务承接协议。 定点零售药店出现迁移、分立、合并、停业或被撤销、关闭等情况,应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定点零售药店停业装修,经通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后可暂停服务协议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未恢复正常营业的,解除服务协议。 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解除服务协议。 定点零售药店执业地址迁移,从执行地址迁移之日起三个月内,取得变更后的有效证照,并正常营业,经现场考查确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给予办理地址变更手续。但在协议期内仅准予办理一次地址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协议执行期间有新增约定事项,通过补充服务协议予以明确。服务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三十天内,由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双方协商续签服务协议。 在续签新社会保险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续签服务协议,之后三个自然年度内不得申请成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一)日常检查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五)项违规情形的。 (二)协议期前两年度对本市参保人员开展医疗服务的年均服务数量(按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结算数据)未达到360人次。 (三)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不能满足社会保险医疗服务需求的。 (四)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逾期不执行整改的或整改完未按期提供第三方安全测评报告的。 第二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标牌由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管理、颁发,定点零售药店应妥善保管、维护,不得复制、伪造、仿造、转让或损毁,遗失或意外损毁应及时向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予以相应处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终止或解除协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零售药店应当将服务协议及标牌交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并配合做好费用结算、解释告知等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情况、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规情形,应提出整改意见。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 年 月 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69号)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准经营民族药品零售药店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44号)同时废止。;
华丽的敷衍摆脱那些回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含金量高。 最近一两年考取执业药师资格证的人会发现,现在挂靠药店的钱没有前几年给的高了,其实这是国家药监部门调控的短期现象,一些临时政策的实施导致对药师资格证的刚需有所下降,这肯定是暂时的。把眼光放长远来看,从大的方向来说,国家肯定是要对制药售药相关行业要严格把控的,这是国家医药健康长远规划必走的一步。没有证想从事和药有关系的工作,到时候无异于违法犯罪。 从当下来看,据有关部门数据统计:全国药店数量近45万家,以每家至少配备一名执业药师计算,执业药师缺口超过25万,而且药店数量还在飞快的增长,这只是药店的缺口,制药厂的缺口也不可小视。而每年的执业药师考试通过率一直低于15%,直接导致供不应求的局面。 最近一年互联网的概念异常火爆,医药行业也被狠狠的圈入其中,最近一年医药行业如雨后春笋,在线购买药品。一个寻医问药线上平台需要海量的药师人员,当然做在药品顾问,收入也非常可观,但是想进入这个行业,药师资格证就是一个敲门砖。 职业资格证书每年都吸引数以百万计的人为之奋战。然而,在司法、药师、建造师等高技术知识含量职业资格证书备受追捧的同时,这些证书考试的群体舞弊也在大肆上演。众人追逐的“一纸证书”背后到底有多少含金量,让众多考生不惜铤而走险?如何理顺职考体系,让考试回归选拔行业人才的本质? 调查发现,我国目前有1000多项职业资格考试,群体舞弊事件多发生在通过率低、“含金量”高的证书考试中。此类证书因其资源紧缺,参与作弊者各自逐利,不惜铤而走险。 一方面,这些证书的“含金量”源于它们都是行业“硬门槛”且是“高门槛”,通过率低而资质受认可度高。 另一方面,证书的高“含金量”还来自于其背后的“高收益”。一般企事业单位比较认可职业资格证书,有证才能加薪或评职称。 而职业资格证书“人证分离”现象滋生出不菲的“挂靠费”,也吸引不少人急于取得证书。以建筑行业证书为例,一级建筑师证挂靠“行价”每年12万元左右;一级建造师2万至4万元,二级建造师2万元左右。 此外,执业药师证、注册会计师、房地产评估师也都明码标价,几乎半公开化,并滋生出灰色产业链:证书持有者通过“挂靠”获利,企业“租来”证书实现资质达标,中介机构则通过资质转租收取服务费。 执业药师、建造师、司法考试等关乎群众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平,对于这些职业资格,政府部门必须严考严管,真正确保从业人员的实质水平;提高防作弊手段,加大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但除这些重要的职业资格考试外,我国还存在众多“可有可无”的职业资格证书。湖北省人力资源协会秘书长李锡元指出,当前,确实存在一些权力部门、行业协会与社会培训机构相互勾结,以职业资格考试之名,行收费之实,有权力寻租的嫌疑,还容易滋生腐败,对于此类并非必要的资格证书,应逐步清理。“要让市场规范起来,不仅要处罚作弊者,更要打掉背后的食利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