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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坏账损失会计处理采用两种方法: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1、直接转销法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直接从应收账款中转销,列作当期管理费用的方法。确认坏账时: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贷:应收账款——××公司已冲销的应收账款又收回:借:应收账款——××公司贷:管理费用——坏账损失同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公司直接转销法把发生的坏账损失直接列入当期损益,简单明了。但它没有将各个会计期间发生的坏账损失与应收账款相联系起来,影响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不符合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这一方法适用于商业信用较少,坏账损失风险小的企业。2、备抵法备抵法就是指企业按期估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列入当期费用,形成企业的坏账准备,待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再冲销坏账准备和应收账款的处理方法。计提坏帐准备的方法有三种: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通常使用的是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这一方法适用于赊销金额大、坏账比例高,且数额较大的企业,更符合稳健性原则。备抵法的账务处理方法为:期末按一定标准计提坏账准备:借:管理费用贷:坏账准备(计提数)确认无法收回的坏账:借:坏账准备(确认数)贷:应收账款——××公司期末,若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实际冲减数时:借:坏账准备贷:管理费用期末,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实际冲减数,需补提坏账准备时:借:管理费用贷:坏账准备坏账损失又收回时:借:应收账款——××公司贷:坏账准备同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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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又称坏账损失,是指企业确定无法收回的各种应收账款。企业坏账损失按照《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的通知》 确认。当应收账款能够确认为坏账时,其条件通常由会计准则或制度规定。无论会计准则或制度如何变化,在会计实务中,坏账的确认都应遵循财务报告的基本目标和会计的一般原则,力求真实、准确、实事求是。一般而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确认为坏账:1.债务人死亡、财产清偿后无法追回的账款;2.债务人破产并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无法追回的账款;3.债务人长期不履行债务清偿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表明其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的。拓展资料:一、坏账准备属于资产备抵科目,建立资产备抵账户。企业对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估计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并转作当期费用,而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冲减已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余额的一种处理方法。在备抵法下,企业每期末要估计坏账损失,设置“坏账准备”账户。二、查账人员应运用审阅法、复核法来检查企业的“应收账款”账户年末余额和“管理费用”账户有关明细账发生额,检查企业坏账准备金计提的范围和标准是否正确,有无通过少提或多提坏账准备来调节当期损益的情况。三、通过审阅“坏账准备”、“管理费用”等账户及时对应账户,来检查企业是否有利用直接转销法或备抵法前后期的不一致来调节当期损益的情况;审核“坏账准备”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及相关原始凭证,查证有无人为多冲或少冲坏账准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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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计提坏账的时候,账务处理是,借:信用减值损失,贷:坏账准备。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实际发生坏账损失的时候,账务处理是,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某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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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全称坏账损失,又称呆账,是指企业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企业坏账损失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的规定确认。
一笔应收账款在什么时候才能被被确认为坏账,其条件通常是由会计准则或制度给出的。不论会计准则或制度如何变化,在会计实务中,坏账的确认都要遵循财务报告的基本目标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尽量做到真坏账损失实、准确、切合本单位的实际。一般来说,应收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应将其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账款。
上述三个条件中的每一个条件都是充分条件,其中第3个条件是需要会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的。我国现行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坏账损失的决定权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检查方法
查账人员应运用审阅法、复核法来检查企业的“应收账款”账户年末余额和“管理费用”账户有关明细账发生额,检查企业坏账准备金计提的范围和标准是否正确,有无通过少提或多提坏账准备来调节当期损益的情况。
通过审阅“坏账准备”、“管理费用”等账户及时对应账户,来检查企业是否有利用直接转销法或备抵法前后期的不一致来调节当期损益的情况;审核“坏账准备”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及相关原始凭证,查证有无人为多冲或少冲坏账准备的情况。
审核“坏账准备”账户的贷方发生额或相应账户及相关的原始凭证,查证企业是否存在将收回的、已核销的坏账损失未记入“坏账准备”账户而记入其他账户如“应付账款”账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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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
2.应收票据:业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和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所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
3.其他应收款;
4.预付账款: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或其他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5.预收账款里的借方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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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金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三)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企业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后, 可以转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引入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等概念。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财政部发布的《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附录》规定,一般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计提范围较旧准则有所扩大。
旧准则体系计提8项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损失分别计入不同的损益类科目,比如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新准则体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要求统一记入新设置的“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计提时,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减值准备类科目。资产价值回升时,借记有关减值准备类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规定: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了减值的,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冲减坏账准备。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坏账准备金的部分,可在当期直接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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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由于市场经济的极大的不确定性,企业的应收账款很可能最终不能够全部收回,即可能发生部分或者全部的坏账。所谓坏账,是指不能够收回的应收账款。一般认为如果债务人死亡或者破产,以其剩余财产、遗产抵偿后仍然不能够收回的部分;欠账时间超过三年的应收账款都可以确认为坏账。企业对于可能发生的坏账,有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即平时并不对可能发生的坏账进行预计,而只是到坏账实际发生时直接冲销应收账款(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已取消这种核算方法)。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贷: 应收账款 备抵法要求平时在每个会计期间的期末都按照权责发生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进行预计,并编制如下的会计分录: 借: 管理费用─坏账损失贷: 坏账准备 期末坏账准备也可以按照赊销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提。该方法与应收账款余额的会计处理是一致的,只是计算应计提金额时存在不同。该方法下,计提金额是使得计提后的坏账准备账户余额达到本会计期间赊销收入的一定比例。该方法下期末坏账准备不是按照固定的一个比例来计提,而是将应收账款按照欠款的时间划分出不同的区间,每个时间段的欠款额合计按照一个比例来计提坏账。一般,欠账时间越长的应收账款,其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越大,所以计提坏账的比例就应该越高。会计期末应提的坏账金额就是按上述分层比例计算出来是数额与原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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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全称坏账损失,又称呆账,是指企业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企业坏账损失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的规定确认。一笔应收账款在什么时候才能被被确认为坏账,其条件通常是由会计准则或制度给出的。不论会计准则或制度如何变化,在会计实务中,坏账的确认都要遵循财务报告的基本目标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尽量做到真坏账损失实、准确、切合本单位的实际。一般来说,应收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应将其确认为坏账: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账款。上述三个条件中的每一个条件都是充分条件,其中第3个条件是需要会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的。我国现行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坏账损失的决定权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