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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是一种回应来自我微笑是一种逃避来自你
在调账之前做好清理工作,先统计一下基本支出里多少资金是属于项目支出的,具体在哪些科目核算,进行编制具体的支出明细表,作为调账的依据。然后根据要求确定要调入的具体项目。业务上可以进行内转处理,即将原来在基本支出列支具体科目发生额以贷方进行冲账,同时在同一记账凭证借方反映正确的科目项目。调账凭证内容中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间只是支出口径不同,会计核算上各个会计科目只是方向相反,金额相同。
我愿陪一个人睡到老
对于随意调账的会计人员依据具体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会计人员随意调账逃避税款的,采取双罚制,即对于单位是判处罚金刑,根据偷逃税额的大小具体确定罚金的数额,对于单位的主管人员、主要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是按照逃税罪的法定刑进行判罚的。法律分析(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随意调账即虚假财务会计记录,随意调账不能反映实际状况,随意调账的行为从特征上体现了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行为。随意调账的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财务人员,对于会计人员随意调账的不仅要负刑事责任,会计师管理机构同样也会作出相应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还爱我吗i我还在爱
对于随意调账的会计人员依据具体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会计人员随意调账逃避税款的,采取双罚制,即对于单位是判处罚金刑,根据偷逃税额的大小具体确定罚金的数额,对于单位的主管人员、主要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是按照逃税罪的法定刑进行判罚的。法律分析(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随意调账即虚假财务会计记录,随意调账不能反映实际状况,随意调账的行为从特征上体现了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行为。随意调账的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财务人员,对于会计人员随意调账的不仅要负刑事责任,会计师管理机构同样也会作出相应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调账之前做好清理工作,先统计一下基本支出里多少资金是属于项目支出的,具体在哪些科目核算,进行编制具体的支出明细表,作为调账的依据。然后根据要求确定要调入的具体项目。业务上可以进行内转处理,即将原来在基本支出列支具体科目发生额以贷方进行冲账,同时在同一记账凭证借方反映正确的科目项目。调账凭证内容中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间只是支出口径不同,会计核算上各个会计科目只是方向相反,金额相同。
我已经玩不起了
根据我国《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违反会计法规应当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等。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会计法》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