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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愿化作清晨那叫醒你的阳
之了回答:一、关于总体要求已执行 2017 年修订的第 22 号准则(财会〔2017〕7 号)和第 37 号准则(财会〔2017〕14 号,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仍执行 2006 年印发的第 22 号准则(财会〔2006〕3 号)和 2014 年修订的第 37 号准则(财会〔2014〕23 号,以下统称原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原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本规定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境内外发行的永续债和其他类似工具。二、关于永续债发行方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会计分类)时,应当根据第 37 号准则规定同时考虑下列因素:(一)关于到期日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1. 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 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的:(1)当该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当该初始期限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能自主决定是否赎回永续债时,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如不能,通常表明发行方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二)关于清偿顺序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合同中关于清偿顺序的条款。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1. 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 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三)关于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第 37号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间接义务”。永续债合同规定没有固定到期日、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发行方有权自主决定未来是否赎回且如果发行方决定不赎回则永续债票息率上浮(即“利率跳升”或“票息递增”)的,发行方应当结合所处实际环境考虑该利率跳升条款是否构成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如果跳升次数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即 “封顶”)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或者跳升总幅度较小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可能不构成间接义务;如果永续债合同条款虽然规定了票息封顶,但该封顶票息水平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通常构成间接义务。三、关于永续债持有方会计分类的要求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 号)规定适用该准则的外,永续债持有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一)持有方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持有方在判断持有的永续债是否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第 22 号准则和第 37 号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 22 号准则的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在符合条件时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初始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对于不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该准则规定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判断永续债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持有方必须严格遵循第 22 号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谨慎考虑永续债中包含的选择权。(二)持有方暂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持有方在判断持有的永续债属于权益工具投资还是债务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第 22 号准则和第 37 号准则的相关规定,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对该永续债的会计分类原则保持一致。对于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 22号准则的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工具投资)等,符合第 22 号准则有关规定的还应当分拆相关的嵌入衍生工具。对于属于债务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 22 号准则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投资)。
拥与暖
永续债被称为无期债券,债券公司会每过半年向购买永续债的用户支付一次利息,部分债券公司规定用户可以在购买永续债后五年赎回。永续债相当于股份,用户购买永续债的时间越长,股份性质越大。通俗来讲,用户购买指定的永续债相当于将资金汇入了指定的债券公司,在一定的时间内。永续债,是指没有明确到期日或期限非常长的债券,即理论上永久存续。此外,永续债还具有发行人赎回权、高票息率、票面利率跳升或重设机制等特征。永续债是没有明确的到期日,或者说期限非常长的债券。投资者是不能在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得到本金,但是可以定期获取利息。所以,这么来看,永续债是一种介于债权和股权之间的融资工具。永续债在会计账目里面是列为权益,不是负债。公司给永续债持有人还息是不作为利息支出,而是股东权益的“分红”。国内的话,永续债的会计处理还不是特别明确,具体要依赖政府监管部门的解释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国内永续债的发展)。永续债虽然没有明确的到期日,但国际上大部分永续债是带有赎回条款的。发行人是拥有在条款约定的某一个时间段按照某种价格赎回的权利,所以永续债也不一定真的是永久的。期限较长,票息可变,流动性较弱,投资者自然会要求更多的风险溢价。发行机构一般是政府、大型的金融机构,高评级企业。次级属性,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股和优先股。国际会计准则第32条,以股权入账需满足只有发行人有回购债券的权利,发行人有无限期推迟利息支付的选择权和不发放普通股股利的决定权。永续债发行状况在国际上来说,永续债历史还是蛮悠久的。具体追溯到18世纪英国政府发的第一只永续债,政府在财政困难时期发永续债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因为可以募集到资金而不要偿还本金,永续债的长期债务利率很低,而且如果发生通胀的话,名义利率低于通货膨胀率,投资者拿到的实际利率可能是负的。香港的情况,龙源电力发行的4亿永续债,华润电力、中信泰富、融创中国。这四家在财务报表里面都是体现权益而不是负债。无形之中就增加了企业净资产。国内的话,恒大地产在13年发了地产永续债,武汉地铁也发了永续债(5年周期,发行人可以延期或者兑付),国电电力发行的永续债里面明确说了没有赎回的话,会补贴投资者较高的利率,武汉地铁在这一方面没有太说清楚,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会减少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可能面临有债无市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