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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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中级会计师考试的考生,可要抓紧时间复习啦!下面梳理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供大家参考借鉴。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基础知识

(一)不计提折旧的两种固定资产:

1、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固定资产——土地,这个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期限的确定:

1、确定租赁期满企业取得所有权,按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2、租赁期满固定资产归还出租方,按租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中较短者计提折旧。

(三)特殊情况下的固定资产:

1、处于更新改造过程中停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因为已经转入在建工程,不再属于固定资产);

2、不需用、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3、因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折旧之双倍余额递减法

(一)折旧期从年初开始

1、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净值×2预计使用年限(不考虑残值)

2、最后两年改为直线法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净值-已提折旧-残值)2

(二)折旧期从年中开始(分段计提,折旧第二年要将上年未提满的折旧按上年的方法提满)

1、第一年的`折旧额=固定资产期初净值*2使用年限*月数12

2、第二年的折旧额=固定资产期初净值*2使用年限*上年剩余月数12+(固定资产期初净值-上年全年折旧)*2使用年限*本年剩余月数12

3、以此类推

4、最后两年的折旧额会涉及3个年份,计算时考虑残值,变为直线法。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数总和法

(一)年折旧额=(原值-净残值)*年折旧率

(二)举例说明: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使用年限总和

1、折旧年限3年

第一年的年折旧率=3(1+2+3)=36,第二年为26,第三年为16.

2、折旧年限为5年

第一年的年折旧率=5(1+2+3+4+5)=515,第二年415,第三年315,第四年为215,第五年为115

注意:如果折旧期是从年中开始,也要分段计提,第二年将上年未提满的折旧按上年折旧率补足,再按当年折旧率计算当年余下月数的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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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总让爱笑的人哭了

2022年中级会计师变难了吗?随着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取消,中级会计考试大军逐年递增。很多同学在问,考的人多了难度会提高吗?小编即刻为大家进行解答!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

2022年中级会计师变难了吗?

根据财政部官宣的考试大纲来看,今年中级会计实务新增了六大章节,经济法又删除了相对简单地税法部分。这一举动可以看出,2022中级会计师考试难度有所增加。主要原因在于国家在十四五计划中也明确提出要大力培养高级会计人才,通过提高考试难度,增加重要知识内容的学习,从而提高行业整体规范化、人才质量和证书含金量。

中级会计《经济法》要怎么学习?

1. 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经济法科目法条法规众多,如果单纯靠死记硬背,后期很容易遗忘。而且就算勉强记住了,做题也不会灵活运用。并且在考试答题时,并不要求考生们一字不落的把法条复述出来,只要有大致意思就可以。因此考生们要注重理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才能举一反三。

2..善用案例、口诀

由于法条法规的枯燥性和机械性,考生要学会巧用方法,让他们变得生动起来。可以将需要机械背诵的考点口诀化、将需要案例应用的法律规定法理化,将零散的知识点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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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上戏楼

2022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题型中有简答题吗?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六大题型分别是: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简答题、综合题。虽然简答题只在经济法当中出现,考试占比较少,但仍然值得我们认真研究。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

一、2022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哪个科目中有简答题?

2022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有3个,分别是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

其中经济法科目题型中包含简答题,详细分值如下:

单项选择题30道,30分;多项选择题15道,30分;判断题10道,10分;简答题3道,18分;综合题1道,12分。

二、经济法科目以及简答题有什么特点?

经济法知识点多为固定法条,考察内容复杂且细致

①经济法条要求准确记忆,对知识点含糊不清、似懂非懂不足以应付考试;

②教材内容复杂且细致,需要花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

③题目有一定的适用性,强调理论联系实际,不是简单地被一个数字、认识一个词那么好应对的。

简答题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的考试题型,难度适中,通常考查教材中的重要章节。所以大家在备考过程中,需要掌握网课老师明确指出的重点章节,做好笔记,把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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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狈跌倒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二)仲裁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知识点:仲裁机构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 区的市设立。——不实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实行级别管辖2.仲裁委员会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 不得少于23.知识点:仲裁裁决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8.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9.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知识点: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等。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二)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2.回避制度。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不包括证人)3.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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