恨恨恨恨恨恨不下爱爱爱爱爱爱不完
在前面我们说明了外币交易发生时可用即期汇率或标准汇率记录外币交易,期末用即期汇率折合的数额与账面数额之间的差异记入汇兑损益或其他项目。不过,实际中外币交易在会计上究竟应如何处理是一个比前面所说的要复杂得多的问题。对外币交易在会计上该如何处理,历史上先后出现了“一项交易观点”和“两项交易观点”。下面我们将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进一步对比二者的会计处理原则。20×2年11月11日,美国某出口商以赊销的方式向法国某企业销售一批商品,计frf181500,当天的汇率为frf5.50us$1,12月31日的即期汇率为frf5.40us$1,结算日为20×3年01月11日,结算日的汇率为frf5.6us$1。双方约定以法国企业的功能货币法郎结算货款,该出口商所选择的功能货币为美元,因此,对美国出口商而言,该交易为外币交易,而对法国企业而言则为本币交易。下面让我们来看看两种交易观点下,美国出口商的会计处理程序。从我们前面的会计处理程序中可以看出,按照一项交易观点,以功能货币(记账本位币)计量的销货收入或购货成本,都不是在销售成立之时确定的,这不尽符合确认收入实现的公认会计原则,也与国内购、销交易的会计惯例不一致。同时,把汇率变动影响反映为销货收入和购货成本的调整,而不是反映为外币交易中的汇率变动风险,也是不恰当的,这是它之所以被两项交易观点取代的主要原因。从上述会计分录我们还可以发现,对该例按照“两项交易观点”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况下,由于延期付款的原因,在会计期末按期终汇率调整非功能性货币项目的功能货币等值导致了未实现汇兑损益,例中将它与在期内已结算的外币交易上实现的汇兑损益不加区别同样地确认为当期的汇兑损益,即采用当期确认法。而关于应否在当期确认未实现汇兑损益的问题,目前还存在另一种争议即递延法。
我本开心
一、外币账户的设置
外币统账制方法下,对外币交易的核算不单独设置科目,对外币交易金额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差额可在“财务费用”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汇兑差额”反映。该科目借方反映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损失,贷方反映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收益。期末余额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后,一般无余额。
二、会计核算基本程序
发生外币交易时,其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为:
第一,将外币金额按照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按照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登记有关账户;在登记有关记账本位币账户的同时,按照外币金额登记相应的外币账户。
第二,期末,将所有外币货币性项目的外币金额,按照期末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相比较,其差额记入“财务费用——汇兑差额”科目。
第三,结算外币货币性项目时,将其外币结算金额按照当日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并与原记账本位币相比较,其差额记入“财务费用——汇兑差额”科目。
三、主要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兑换业务的会计处理
外币兑换业务是指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购入外币(对于银行来说,则是卖出外币)或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售出外币(对于银行来说,则是买入外币)。企业卖外币时,一方面将实际收取的记账本位币(按照外币买入价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登记入账;另一方面将卖出的外币实际收到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付出的外币按当日市场汇率(或当日平均汇率,又称当日市场汇率,下同。不包括外币资本折算)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例14-1】乙股份有限公司外币业务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折算。本期将50 000美元到银行兑换为人民币,银行当日的美元买入价为1美元=6.25人民币,当日市场汇率为1美元=6.35元人民币。
本例中,企业应当在银行存款美元账户记录美元的减少,同时按照当日的市场汇率将售出的美元折算为人民币,在银行存款美元账户记录人民币账户记录美元的减少;按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对银行存款人民币账户记录人民币的增加,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当期的财务费用。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50 000×6.25) 312 500
财务费用——汇兑差额 5 00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50 000美元)(50 000×6.35)317 500
企业买入外币时,要按外币卖出价折算应向银行支付的记账本位币,并记录所支付的金额;另一方面按照当日的市场汇率将买入的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并登记入账;同时按照买入的外币金额登记相应的外币账户。实际付出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收取的外币按照当日市场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当期汇兑损益。
【例14-2】甲股份有限公司外币业务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折算。本期因外币支付需要,从银行购入10 000美元,银行当日的美元卖价为1美元=6.40元人民币,当日市场汇率为1美元=6.30元人民币。
本例中,应对银行存款美元账户做增加记录,按照当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对该银行存款相对应的人民币账户做增加记录;按照实际付出的人民币金额对银行存款账户做减少的记录。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当期财务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10 000美元)(10 000×6.30) 63 000
财务费用——汇兑差额 1 00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10 000×6.40) 64 000
(二)外币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从国外或境外购进原材料、商品或引进设备,按照当日的市场汇率将支付的外币或应支付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记账,以确定购入原材料等货物及债务的入账价值,同时按照外币的金额登记有关外币账户,如外币银行存款和外币应付账款账户等。
【例14-3】乙股份有限公司外币业务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折算。本期从境外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一台,设备价款为250 000美元,购入该设备时市场汇率为1美元=6.35元人民币,款项尚未支付。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250 000美元)(250 000×6.35)1 587 500
贷:应付账款——美元户(250 000美元) 1 587 500
【例14-4】甲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其外币业务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折算。本期从美国购入某种工业原料500吨,每吨价格为4 000美元,当日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6.3元人民币,进口关税为1 660 000元人民币,支付进口增值税3 104 200元人民币,货款尚未支付,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由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500 吨×4 000美元×6.3+1 660 000)14 2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104 200
贷:应付账款——美元户(2 000 000美元) 12 600 000
银行存款 4 764 200
企业出口商品或产品时,按照当日的市场汇率将外币销售收入折算为人民币入账;对于出口销售取得的款项或发生的债权,按照折算为人民币的金额入账,同时按照外币金额登记有关外币账户,如外币银行存款账户和外币应付账款账户等。
(三)外币借款业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借入外币时,按照借入外币时的市场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同时按照借入外币的金额登记相关的外币账户。
【例14-5】乙股份有限公司外币业务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折算。本期从中国银行借入港币1 500 000元,期限为6个月,借入的外币暂存银行。借入时的市场汇率为1港币=0.9元人民币。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港币户(1 500 000 港元)(1 500 000×0.90)1 350 000
贷:短期借款——港币户(1 500 000港元) 1 350 000
6个月后,乙股份有限公司按期向中国银行归还借入的港币 1 500 000元。归还借款时的市场汇率为1港币=0.88人民币。会计分录如下:
借:短期借款——港币户(1 500 000 港元)(1 500 000×0.88)1 320 000
贷:银行存款——港币户(1 500 000港元) 1 320 000
发生的汇兑损失,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汇兑差额 30 000
贷:银行存款 30 000
四、外币账户的期末调整
各外币账户的外币金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与账面记账本位币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属于与构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发生的汇兑损益,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例14-6】丙股份有限公司外币业务月初的余额为:
银行存款——美元户外币余额60 000美元,人民币余额376 500元;
应收账款——外商外币余额36 000美元,人民币余额225 900元;
应付账款——外商外币余额28 000美元,人民币余额175 700元。
本月月初的美元汇率为6.2750,月末的美元汇率为6.2950。本月发生以下涉及外币的业务:
(1)3日,偿还以前所欠某外商的应付账款 16 000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6.3250。
16 000×6.3250=101 200(元)
借:应付账款——某外商(16 000美元) 101 20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16 000美元) 101 200
(2)15日,收到某外商偿还欠款一笔,金额为20 000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6.2850。
20 000×6.2850=125 700(元)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20 000美元) 125 700
贷:应收账款——某外商(20 000美元) 125 700
(3)21日,以10 000美元支付专项工程设计费用,当日的美元汇率为6.3000。
10 000×6.3000=63 000(元)
借:在建工程(10 000美元) 63 000
贷:银行存款(10 000美元) 63 000
(4)月末,各有关科目的美元、人民币余额分别为:
“银行存款——美元户”科目:
美元余额=60 000-16 000+20 000-10 000=54 000(美元)
人民币余额=376 500-101 200+125 700-63 000=338 000(元)
按月末汇率计算的人民币余额=54 000×6.2950=339 930(元)
差额部分=339 930-338 000=1 930(元)
“应收账款——外商”科目:
美元余额=36 000-20 000=16 000(美元)
人民币余额=225 900-125 700=100 200(元)
按月末汇率计算的人民币余额=16 000×6.2950=100 720(元)
差额部分=100 720-100 200=520(元)
“应付账款——外商”科目:
美元余额=28 000-16 000=12 000(美元)
人民币余额=175 700-101 200=74 500(元)
按月末汇率计算的人民币余额=12 000×6.2950=75 540(元)
差额部分=75 540-74 500=1 040(元)
产生的汇兑损益为:
1 930+520-1 040=1 410(元)(汇兑净收益)
月末调整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1 930
应收账款——外商 520
贷:应付账款——外商 1 040
财务费用——汇兑差额 1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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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提要】本章为本准则的外币业务部分,从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八条,共六条。本章的主要内容为外币业务的构成、定义、类型、确认计量和列报。
【准则原文】第七十三条 小企业的外币业务由外币交易和外币财务报表折算构成。
【解读】
条文主旨
本准则是关于外币业务构成的规定。
条文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来,经济日益全球化,资本的跨国流动和国际贸易不断扩大。一方面,外资企业在我国内地开办外商独资、合资小企业,不断注入外币资本;另一方面,我国小企业也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实施了“走出去”战略。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小企业相当一部分属于外向型企业,以出口各种商品为主。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这是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要求和体现。
因此,外币业务已构成小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日常业务。本准则正是基于对我国小企业的现实情况对小企业的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小企业的外币业务构成
小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在实务中,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外币交易
外币交易,通俗地讲,就是小企业以外币开展的各种交易活动,如小企业向美国出口商品,按照国际贸易规则,要以美元结算该笔货款。这类交易就属于外币交易。当然,不是以货币来界定外币交易,而是以交易所使用的货币与本企业记账的货币是否相同来界定。
有关外币交易的具体解释,详见本准则第七十四条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
(二)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通俗地讲,就是小企业取得了一份以美元、日元、欧元等计价的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有两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小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按照当地的货币记账并编制财务报表,对于这种情况,本准则不涉及,因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如果小企业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不是本准则。
第二个原因是小企业在日常记账中采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记账,但是在年末,按照会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以人民币反映小企业的财务报表,以供商业银行、税务机关等方面使用,就涉及到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问题或转换问题。本准则要解决的是这一种情况。
二、本条是本章的统领
从本准则第七十四条到第七十八条,分别按照外币的定义和选择、外币交易的构成、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是小企业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是小企业外币财务报表折算的会计处理。
有关外币财务报表折算的具体解释,详见本准则第七十八条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
【准则原文】第七十四条 外币交易,是指小企业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小企业的外币交易包括: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和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小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记账本位币,是指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
【解读】
条文主旨
本准则是关于外币交易的定义和类型的规定。
条文背景
本条主要参照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有关外币交易的定义和类型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外币的定义
外币是相对于记账本位币而不是一国的货币而言的,比如,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通常来讲,我国小企业日常采用人民币记账,因此,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就是外币。如甲小企业选定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则美元、日元、欧元、港币等就是外币;如果选定美元为记账本位币,则人民币、日元、欧元、港币等就是外币。因此,会计中的“外币”与日常生活中的外币在概念上有很大差别。
二、记账本位币的定义
记账本位币通常是小企业主要收、支现金的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例如,我国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也就是以人民币记账,包括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都按照人民币记账,也以人民币编制财务报表。
有关记账本位币的具体解释,详见本准则第七十五条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
三、外币交易的定义
需要注意的是,本准则所称外币与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不是同一个概念,但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小企业采用人民币记账,则小企业发生的所有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或结算的交易都是外币交易,在这一点上两者是相同的。
但是,如果小企业采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记账,比如,美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独资企业可能采用美元记账,那么该企业发生的所有不是以美元计价或结算的交易,包括以人民币计价或结算的交易,对于该小企业来讲,都属于外币交易,在这一点上两者大相径庭。
四、外币交易的类型
小企业的外币交易的具体形式可能各不相同,但是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买人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借人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和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一)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
买人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通常情况下指以外币买卖商品,或者以外币结算劳务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商品可以是有实物形态的存货、固定资产等,也可以是无实物形态的无形资产等。比如,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国内甲小企业向国外乙公司出口商品,以美元结算货款。又如,小企业与银行发生货币兑换业务,包括与银行进行结汇或售汇,是将货币作为商品,以另一种货币等价来表示并以另一种货币结算,因此,也属于外币交易。
(二)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
借人或者借出外币资金,是指小企业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人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表示的资金。例如,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的甲小企业从中国银行借入欧元、美元、日元等。
(三)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其他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交易,是指除上述(一)和(二)外,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或结算的其他交易。比如,小企业接受外币现金捐赠、接受投入的外币资本等。
【准则原文】第七十五条 小企业应当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小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除外。
小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前款所称即期汇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解读】
条文主旨
本准则是关于记账本位币的确定和变更的规定。
条文背景
中国人民银行法、会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都对企业记账本位币的确定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本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对小企业的记账本位币的确定及变更作了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小企业记账本位币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一)基本原则:小企业应当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本原则体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会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
(二)例外原则: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本原则体现了会计法的要求,即允许小企业选择非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其中“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具体认定,应当主要考虑下列三个因素,这些因素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的规定相一致。
(1)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销售价格的计价和结算。比如,国内甲公司为从事国际贸易的小企业,90%以上的商品销售收入以美元计价和结算。美元是主要影响甲公司商品和劳务销售价格的货币。
(2)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比如,国内乙公司为工业小企业,所需机器设备、厂房、人工、以及原材料等在欧盟市场采购,以欧元计价和结算。欧元是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的货币。
实务中,小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通常应综合考虑上述两项因素,而不是仅考虑其中一项,因为小企业的经营活动往往是收支并存的。
(3)融资活动获得的资金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时所使用的货币。
在有些情况下,小企业根据收支情况难以确定记账本位币,需要在收支基础上结合融资活动获得的资金或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时所使用的货币,进行综合分析后作出判断。
例如,国内丙公司为外贸自营出口小企业,超过70%的营业收入来自向欧盟各国的出口,其商品销售价格主要受欧元的影响,以欧元计价,因此,从影响商品和劳务销售价格的角度看,丙公司应选择欧元作为记账本位币。如果丙公司除厂房设施、30%的人工成本在国内以人民币采购外,生产所需原材料、机器设备及70%以上的人工成本以欧元在欧盟市场采购,则可确定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是欧元。但是,如果丙公司的人工成本、原材料及相应的厂房设施、机器设备等95%以上在国内采购并以人民币计价,则难以判定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应选择欧元还是人民币,还需要结合第3个因素予以确定。如果丙公司取得的欧元营业收入在汇回国内时直接换成了人民币存款,丙公司可以确定其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又如,丁公司为国内一家配方奶粉加工小企业,其原材料牛奶全部来自澳大利亚,主要加工技术、机器设备及主要技术人员均由澳大利亚方面提供,生产的配方奶粉面向国内出售。小企业依据第1、2个因素难以确定记账本位币。需要考虑第3个因素。假定为满足采购原材料牛奶等所需澳元的需要,丁公司向澳大利亚某银行借款100万澳元,期限为5年,该借款是丁公司当期流动资金净额的4倍。由于原材料采购以澳元结算,且小企业经营所需要的营运资金,即融资获得的资金也使用澳元,因此,丁公司可以澳元作为记账本位币。
需要说明的是,在确定小企业的记账本位币时,上述因素的重要程度因小企业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需要小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小企业层可以根据需要随意选择记账本位币,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记账本位币只能有一种货币。
二、记账本位币的变更
小企业记账本位币的变更也应当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1.基本原则:小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也就是说,小企业的记账本位币应当保持稳定,这样既保证小企业会计账簿记录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又方便小企业执行,减轻小企业会计核算的负担。
2.例外原则: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通常是指小企业主要产生和支出现金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用该环境中的货币最能反映小企业的主要交易业务的经济结果。这一例外原则,小企业应当极少情况下可能会用到。
三、记账本位币变更的会计处理
本准则规定,小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即期汇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也就是说,小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折算后的金额作为以新的记账本位币计量的历史成本,由于采用同一即期汇率进行折算,不会产生汇兑差额。
但是,小企业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确实发生了重大变化,并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