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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爱我的人后来都死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注册会计师是经国家批准执行会计查帐验证业务和会计咨询业务的人员。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执行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三条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接受委托,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机关,在全国为财政部,在各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第五条为维护合法的职业权益,交流工作经验,增进国内外交往,注册会计师可以组织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六条凡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大专或者相当于大专学历,并从事三年以上会计、审计工作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担任过高级会计师的人员,担任过会计学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并有会计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以及具有大专或者相当于大专学历,或者大专同等学力,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二十年以上,确有会计业务专长的人员,申请担任注册会计师,经考核合格,可以免予考试。第七条注册会计师的考试、 考核, 应当在财政部批准组成的全国考试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和监督下进行,由省级财政厅(局)批准组成的考试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具体考试、考核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八条经注册会计师考试、考核合格的,由其申请加入的会计师事务所报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厅(局)批准注册。省级财政厅(局)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通知批准的财政厅(局)重新审查。经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由财政部统一制发注册会计师证书。第九条注册会计师退出所属会计师事务所,该所应当报请主管的财政机关批准,缴还其注册会计师证书;要求再次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第十条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注册会计师。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办理下列会计查帐验证业务:一、审查会计帐目、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出具查帐报告书;二、验证企业的投入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书;三、参与办理企业解散、破产的清算事项;四、参与调解经济纠纷,协助鉴别经济案件证据;五、其他会计查帐验证事项。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办理下列会计咨询业务:一、设计财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咨询;二、代理纳税申报;三、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经济文件;四、培训财务会计人员;五、其他会计咨询业务。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委托注册会计师办理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各项业务。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办理业务,应当付费。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接受国家机关委托办理业务,根据业务需要,有权查阅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与核实。其他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办理业务,需要查阅资料、文件和进行调查的,按照依法签订的委托书的约定办理。第四章工作规则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有关协议、合同、章程为依据。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出具报告书内容的正确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申明,实行回避。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取得和了解的资料、情况,应当严格保守秘密。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应当在出具的报告书中明确指出;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应当予以拒绝。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工作规则造成不良后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如实上报,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罚款;三、暂停执行业务;四、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百般更动也难以为继的剧情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范本3篇
财务制度亦称“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工作应遵循的规则、方法、程序和标准等的总称。一般由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一定时期的具体情况和条件制定。其内容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的规则和章程。下面是我我为您准备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范本,欢迎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路经营企业的特许行业特色对公路财务管理与会计制度的特殊要求
1、持续经营假设的实用性受到严重的挑战。公路经营企业是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的现代化公司企业。由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将其特许经营期限规定为不得超过25—30年的要求,因此,当公路经营企业只经营一条收费公路时,特许经营的假设前提在公路经营企业活动上即受到严重的挑战。
2、公路经营企业实行折中资本金制度与一般工商企业实收资本制度有着根本性差别。我国一般工商企业实行的实收资本金制度,即所设立的公司必须符合国家公司法的要求,达到规定的注册资本金。但是,公路经营企业却与其他工商企业不同,由于公路经营企业以公路投资为主营业务,公路投资又具有投资额巨大的特点,加之公路经营企业又实行基本建设与经营财务并轨的管理模式。因此,公路经营企业在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后,还必须依据国发(1996)35号文件的规定,按照折中计算的方式对资本金进行严格要求。
3、公路经营企业的流动资产构成具有显明的行业特点。其一,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基本上是现金收入,这就决定了该企业的流动资产中一般没有应收账款。其二,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属于劳务收入,该企业持有存货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生产实务产品或直接用于销售,而是为了满足公路养护的需要,使公路经营企业能够为公路用户提供符合要求和令人满意的道路运行条件。其三,公路经营企业除了没有应收账款外,其他应收款所占的比例也较少。
4、基础设施是公路经营企业管理固定资产的重点。强化对公路基础设施的管理是对公路经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任务。在强化管理的同时,还要强调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因为国家规定,公路经营企业在该资产经营期届满无偿交还给国家时,应处在良好的技术状态。因此,如何根据经营期限,合理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管理,确保公路经营企业能够在经营期内按期收回投资,也是公路经营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不同的一个重要问题。
5、公路经营企业的无形资产——公路收费经营权与一般工商企业的无形资产在管理方式上有重大差异。公路经营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依照国家公路法规,通过企业投资建造的或国家投资建造企业购买等方式,而使企业获得和拥有的公路收费经营权。从实质上来说,这是公路经营企业的无形资产,而不是固定资产。可是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那些购买公路收费经营权的企业却把它当成了固定资产来管理。这是因为这种无形资产有其自己的特殊性,它是属于经营性质的一种无形资产。因此,在管理过程,我们绝不可把它作为一种一般性质的无形资产来管理,而采用符合实际的方式,进行科学地维护和管理。
6、公路经营企业清算资产的方法有别于一般工商企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因故终止经营活动时,必须进行资产清算,但是公路经营企业是因为收费经营期的届满而终止,并且还应将公路及附属设施无偿交还给国家。因此,各个公路经营企业应当重视对清算资产的有效管理,防止国家资产的流失和损坏。
7、建立良好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良好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有助于分析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由于公路经营企业行业特点的显明性,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目前该体系的构成有财务效益状况指标、资产运营状况指标、偿还能力状况指标、发展能力状况指标。这些体系指标并没有全部适用于公路经营企业特殊业务的需要,还需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法规,并结合经营活动的实际进行不断修正和完善,使财务评价指标体系更能真实地反映公路经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创新的思路
1、关于资本保全。就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现实而言,其总资产的70%以上属于“在经营期限届满后需无偿交还给国家”的公路及附属设施,而其他可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寥寥无几,这意味着公路经营企业用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不是资产,而是经营收费公路预期的经营现金净流量。因此,公司投资者通过分配折旧或者价值摊销提前收回投资时,不会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如果公路经营企业只希望在有限的收费经营期限内经营特定的收费公路,而不打算通过投资建造新的收费公路或者投资收购公路收费权来扩大经营规模,则有可能导致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收入而产生的经营现金净流入量闲置。在这种情况下,维护投资者权益的理想做法也许就是按期对现金净流入量(包括公路资产折旧或公路收费权价值摊销以及经营净利润)进行合理分配。而如果假设这一种做法是合理的,那么就意味着对公路经营企业而言,可以不实行资本保全原则。这与《公司法》的规定显然又是矛盾的。但考虑到公路经营企业是我国深化公路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而且实行的是特许经营,因此,可以对不打算通过投资建造新的收费公路或投资收购公路收费权来扩大经营规模的公路经营企业不实行资本保全,这样既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以公司的未来经营现金流量作为偿还债务的保证),又保护了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分配现金净流入量来保证投资者的资金不会闲置)。
2、关于固定资产界定。在公路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构成中,最有争议的就是公路及构筑物是否应该在固定资产中列示,其次就是公路及构筑物与公路及附属设施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公路收费权的实质是无形资产而不是固定资产,将公路收费权依附的公路及构筑物作为固定资产从理论上来说不合适,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保证会计实务的一致性,大多数的公路经营企业将投资建路和投资者投入的已建成的收费公路作为公路及构筑物列入了固定资产。为了有效地界定固定资产,对公路及构筑物的归属有两种思路:一种思路是公路经营企业将以任何方式取得的公路收费权(包括投资建路、投资者投入、企业购买)全部作为无形资产管理。这样符合公路收费权的经济实质,现时投资建路、投资者投入的公路资产在备查簿中予以列示,实行实物、价值双重管理,当经营期届满,企业将公路无偿交还给国家时,再在备查簿中将该公路冲销。根据《高速公路财务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以公路收费权进行投资的,首先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评估立项,经合格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确认后投入。这就意味着公路收费权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公路收费权的入账价值处理,这样做才符合无形资产的确定条件。另一种思路为,考虑到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公路经营企业资产管理的实务以及现行法律、法规上的制约,可以尝试公路经营企业将投资建设取得的公路资产以及国家入股投资的已建成收费公路,暂时作为公路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而对公路经营企业投资购买的已建成的公路收费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管理。这也是目前比较成熟可行的做法。
3、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目前我国大多数公路上市公司都采用了工作量法对公路资产计提折旧,这说明了这些企业都认可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的优点。根据我国高速公路运营实践来看,除了广东省等极少数地区的收费公路以外,绝大多数收费公路投入营运后的实际车流量要低于预计车流量,这意味着公路经营企业无法通过计提折旧额来收回投资额。解决该问题的思路有两种:第一种思路是依旧按照实际车流量和公路经营年限来计提每期的折旧,然后是每间隔一定时期,如每一年年末,根据实际交通量与预计交通量的差额调整折旧。目前,深圳高速、福建高速等一些公路上市公司便采用这种方法来弥补工作量法的缺陷,但这种方法也加大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第二种思路是如果公路经营企业根据收费经营期限内的预计总车流量来计算单位车流量的折旧额,就可以根据预计的分年度流量与单位车流量折旧额的乘积来确定该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以保证公路经营企业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收回全部投资。
4、关于无形资产摊销。无论是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公路及构筑物,还是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公路经营权,从本质上来说,两者是一样的,都是公路经营企业所取得的特许公路收费权,是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因此,在进行资产的价值弥补时,两者的口径应当一致,即都应该作为公路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若硬要将记入无形资产的公路收费权的价值分摊到管理费用,既会夸大管理费用的实际金额,又会导致公路经营成本数据失真,对公路经营企业的成本管理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解决该问题的思路是:将无形资产中的公路收费权资产和公路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资产的摊销价值记入公路经营成本,而将除此之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的摊销价值记入管理费用。
三、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
1、关于持续经营假设。持续经营假设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四大假设之一。作为会计核算的—个前提条件,持续经营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将会长期地按照它现时的形式和现时的目的和方向,持续不断地经营下去。根据对持续经营假设的描述,将其换一个角度理解,可以这样认为,当企业面临着破产的威胁,并被迫清算,而且各种资产需要削价变现时,该企业不能再适用持续经营假设,各种资产不得再用正常的实际成本计价。对于只经营一条收费公路且不打算再经营其他收费公路的公路经营企业来说,它的经营期是可以预见的,但在经营期内,企业的经营目标就是通过吸引更多的车辆,提高收费标准等实现收入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由于企业主要是实行特许经营收费,其公路经营成本只占公路经营收入的15%—25%,而且车辆通行费收入基本上都是现金收入,若企业不扩大规模,其经营效益并不需要通过借款来维持其正常的经营活动,换句话说,公路经营企业完全可以正常地生产经营,并不会面临破产的威胁,而且当经营期满,企业是一种正常的清算,公路经营企业充足的现金存量也会使企业不需要削价变现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综上所述,公路经营企业除了可预见的经营期限不符合持续经营假设的条件外,其他条件是基本上吻合的,在此基础上,可以说,即使是只打算经营一条收费公路的公路经营企业也是可以适用持续经营假设的。
2、关于相关会计科目的设立及其核算。如果按照前面所述,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思路按照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进行,那么在使用《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用会计科目之外,需要对公路经营企业的特殊业务涉及的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修订,并增加相关的会计科目。其一,增设部分会计科目。一是增设“应收下级上缴款”、“内部拨付往来”、“拨付所属资金”、“拨付所属专款”等会计科目;二是增设“周转材料”科目;三是增设“应付资本”科目等。其二,修改部分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一是修改“固定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二是修改“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三是修改“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内容;四是修改“无形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五是修改“已归还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六是修改“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七是修改“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八是修改“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核算内容;九是修改“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核算内容;其三,补充报表项目的列示和编制说明。一是“周转材料”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二是对“在建工程”项目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说明中应包括公路工程开工日期,工程概算数;三是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付股利”项目之后,增设“应付资本”项目,反映公路经营企业尚未支付的资本分配额;四是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之后,增加“减:已归还投资”项目,反映公路经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的已计提的公路资产累计折旧额或公路收费权的摊销额。
一、责任会计制度
责任会计制度的概述:责任会计制度是通过在一个企业中设置多个责任中心来对企业进行控制和对业务进行规划的`一种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是分权管理这种模式的产物。责任会计制度要求针对各级单位拥有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对其进行评价的方法来进一步将企业划分成多种责任中心,从而建立起来了一种将权利、责任和利益高度统一,将责任的有关预算、控制和考核作为主要的内容并及时进行反馈的一种体系。这种制度能够充分的调动企业中职工的积极性,从而使企业的业绩能够上升。
二、企业财务管理中责任会计制度的作用
(一)决策的质量有所提高
在企业中实施了责任会计制度之后,最高层的管理者不需要再浪费很多的时间精力在底层和琐事上面,而是将精力更多的投入到了高层的决策和管理中,提高了决策的质量。
(二)企业的应变能力加强
在实行了责任会计制度之后,各基层也有了一定的机会来做决策,在实际的工作中也能够针对各种状况来自主独立的应对,不需要经常来请示上级,一定程度的提高了各部门的应变能力。
(三)培养出了合作精神
在企业实行了责任会计制度之后,对预期设定的总目标进行了分解,各责任中心都为了总目标来进行目的,并且成员能够管理的参与,逐渐的形成了在企业内部各个部门能够相互协助努力的一种工作的状态,促进了团队精神的培养,利于总目标的实现。
三、企业中责任会计制度的应用过程
(一)设置若干个责任中心
根据企业中各个部门的特征来完成相关责任中心的划分,明确各部门的监管和职责范围,使其能够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自主的履行责任。这样能够使权责分明,避免了企业内部出现相关利益的争斗和责任推卸的现象产生。且责任中心的设置要遵循以下几方面的原则:(1)责任、权利和利益统一的原则。(2)可控性的原则:指在对相应的责任中心进行划分的过程中,要尽可能的消除掉不可控的一些因素,避免出现责任的重叠和混淆的现象。(3)统一性的原则:各个责任中心的目标要与整个企业的总目标相统一。(4)激励性的原则。(5)独立性的原则:各个责任中心自主独立的履行职责。(6)可辨认的原则:每个责任中心的职责清晰可辨。(7)可考核的原则:设置一系列的指标来对各责任中心进行考核。
(二)责任中心的预算和考核的标准
将一个企业的预期目标进行拆分,落实到具体相关的在责任中心,依据目标来进行各种活动和对自身工作的结果来科学的进行评价。就一个企业而言,做好成本预算能够有效的减少企业的管理成本并能够提高一个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完成市场价格为主,并进行内部的价格转移
企业内部价格的转移十分重要,能够直接的影响到各个责任中心工作的积极性和各部门的经济效益。由于不合理的价格在产品的各个责任中心的转移过程中不能够客观的反映出实际的效益还可能造成分配的不均匀。其次,市场价格能够反映相应的竞争力,促进各责任中心的不断完善以获取到更大的利润。
(四)建立相应的跟踪体系
对每个责任中心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及时的跟踪与调查,并定期的与预算的数目来进行对比,及时的进行反馈和调控。
(五)建立相应的奖惩措施
定期的对各个责任中心的业绩进行评价与汇报,以工作的实际成果来对相应的责任中心进行奖励或惩罚,这样能够调动起各个责任中心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工作的效率。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现代的企业市场的竞争力较大,要想使企业与市场的关系得到有效的改善,就必须要确定企业的总目标以及对各种的活动进行控制和预测。而责任会计制度能够将企业的总目标进行分解,并定期的将各项活动的效益与设定的目标进行对比和评价,促进了员工集体参与,进一步促进了总目标的实现,所以责任会计制度在这些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次,责任会计制度可以对各项的指标进行分阶段的控制和考核,把管理工作落实到了每个员工的手中,保障了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由此可见企业中建立责任会计制度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目前,我国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所以,我们应该以财务会计制度的问题为出发点,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这样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
一、现代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现状
(一)财务会计体系不完善
当今的企业财务会计体系不够完善,相应的管理业有待提高,这就给财务会计制度的落实造成了困难,最终导致财务会计管理效果不尽人意。另外,还有一部分财务会计人员在运用企业资金时没有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使用,没有计划的使用企业的资金,最终使得企业的投资成本偏高,扰乱了财务会计的市场秩序。
(二)财务管理意识不高
现在,大多数企业对成本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同时企业相关的财务管理监管力度不够。例如,一些企业在招标的过程中,由于没有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导致最后招标得来的任务无法给企业带来利润,甚至会使企业亏本,增加了企业正常运营的难度,不得不进行借贷、抵押等方法缓和企业紧张的氛围,这样不仅增加了企业的债务,而且加大了企业财务会计的工作压力。还有一些企业在运营决策的时候,不进行足够的市场分析,缺乏最基本的管理常识,使得无形中增加了大量的无效成本,并且由于财政监管不力使得事前预测和事中控制的能力无法发挥,最后只能被动的被市场的浪潮所冲垮。
(三)财务管理权责不明
企业的财务管理责任不明确,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的自觉性越来越差,即使企业本身已经制定了相关的制度,仍然有很大一部分人没有严格按照章程办事,况且也没有监督部门来确认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在工作,这样就使得财务管理的责权不分明,当出现问题的时候找不到专门的人对此负责,并且财务管理人员的惰性也会导致其办事效率地低下,执行能力较差。
二、现代企业财务会计改革的创新方法
为了使财务会计制度更加适应我国企业的发展需求,我们应着重从如下几个方面人手,对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创新:
(一)调整管理职能
在我们针对当前企业财务会计加以改进的工作中,必须要进一步强调政府的主导性作用,借助政府对于会计管理工作的调控,可以合理建设财务会计今后的前行方向,精确的了解会计行为的切实方向。因此,对于政府而言,必须要进一步加大对于采取会计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改进,确保企业财务活动的秩序化开展,同时对于企业财务行为做好相应的监督与管理。要想达到财务管理法制化建设的目标,作为企业,在进行财务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尽量的选择运用多样化的合理措施,满足企业财会工作的法制化开展需求。同时确保它能够和当前企业发展多元化的趋势特点相符合,持续改进和财会体制所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另外还要一步一步的组织建设和企业发展模式相适宜的财务管理体系。要想确保会计管理体制能够和企业本身的切实需求更为吻合,就要号召企业和财务工作者充分的参加到体系的建设工作中去,从而最大可能的展示出企业财会体系的法制化、合理化以及系统化特征。
(二)进一步增强企业财务会计工作者的综合素质水平
强化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最关键的一点在与提升相关人员的素质水平。因此作为企业,要选择通过多样化的手段去实现对财务工作者综合素质的提升,不仅要实现培训渠道的多样化,同时还要针对财务工作者的实际工作内容,针对性的增强职业技能与职业素养,让财务工作者能够拥有热爱工作岗位,为企业所奉献的精神,从而确保财务工作者其本身的服务价值能够得到充分体现。对于企业来说,要进一步的改进与健全财务工作者的管理体系,在企业中组织与建设起一只高素质的财务人才队伍,并对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加以改革,以确保更好的推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发展。
(三)建设并完善企业内部的财务会计监督管理体制
对于企业来说,如果想要降低在运营过程中的风险性,就必须要拥有科学系统化的财务管理体系。所以,必须要结合自身的发展情况及实际发展规划,组织建设起完善的财务会计监督管理体制。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多元化的市场发展趋势,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现代企业管理理念与实践的发展,为了能够使财务会计与市场经济形势与企业发展态势想契合,我们应坚持创新、坚持与时俱进,努力开拓创新,通过对财务会计制度的改革和财务人员素质的提升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随着财务人员意识的增强,相信财务会计制度也会向着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实现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
别用你吻过她的唇再说爱我
企业适用何种会计制度是企业根据自身规模、行业特点和核算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行选择的。 如果规模很小,就选择小企业会计制度。一般企业就选择新会计制度。 虽然企业会计制度很多中小企业仍在使用,但预期不久的将来也会转成新会计制度。为了减少日后的工作量和麻烦,建议一开始就用新会计制度核算。 扩展资料: 从2005年1月1日起,财政部相继颁发的3项新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正式实施。 《小企业会计制度》 2004年4月27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2号),规定于 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范围如下: 适用于在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具体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 [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中国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在全国各类企业总数和国内生产总值中均占有较大的比重。 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当部分小企业会计机构不很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会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会计信息质量有待提高。 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财政部制定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 为了做好该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2004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04]15号)。财政部还下发了《关于做好〈小企业会计制度〉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4]16号),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是: 一、总说明 (一) 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三) 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四) 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 (五) 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六) 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 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 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小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记账本位币。 (九) 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十) 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十一) 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8.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0.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2.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13.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 小企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 支付补价的小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 收到补价的小企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损益=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制度评价如下: 这项制度对于进一步贯彻《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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