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第二章冲刺

被时间埋没的只有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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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玩笑总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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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方面

在进行学习的过程中要保持好学习节奏进行计划严格执行。在考前的时候不要突然太过于轻松,也不要把自己逼的过于紧。因为过度的放松,对于我们的备考习惯会进行扰乱,也会影响学习的注意力。但如果将自己逼的太紧的话,也会造成压力过大,使得考生没有太多的信心,还是需要保持正常的备考节奏,按时完成当下的复习任务就可以。在进行模拟的过程中不要欺自己,因为每次都需要花费3小时左右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模拟,就要将每一次的模拟当成真正的考试来进行对待。在进行做题的过程中要脱离答案,独立进行做题,在考试的时间内完成,在做完之后不要敷衍,对于题目要进行分析和不低,也不要纠结考试的分数,要去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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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心态方面

在进行备考的过程中要给自己一个心理暗示。因为人的心理经常会受到外界环境的干扰,如果太过于紧张的话,那么进入考场的时候就会大脑空白,所以为了能够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就需要在考前给自己一定的心理暗示,要感觉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对于备考已经认真复习了很久的时间,知识点也是能够进行掌握的,只要将会做的题目全部认真答完,肯定是没有太大问题的。在距离考试时间不多的时候要调整生物钟,保证充足的水,能够使得自己的精力充沛,大脑运作更加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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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少年太纯粹

一、认清考试并不难众所周知,全国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为常规类的基础性考试,没有较大的难度。并且,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采取无纸化机考的形式,考点覆盖广,难度适中,更注重于考查考生对于初级会计职称两个科目的基础掌握程度,对于初级会计工作的理解和运用,只要找到正确的方法,经过不懈的努力,通过考试并不是难题。四月份的主要备考任务是进行大量的习题训练,并总结归纳答题方法和技巧,为迎战初级会计考试做准备,所以考试吧小编建议一些进度落后的考生应抓紧时间完成上一阶段的学习,着手进入冲刺备考。在备考过程中,必然会经历困难和坎坷,考生要及时调整心态,对初级考试有正确的认识,才能在最后的考试中顺利通过。二、合理规划高利用备考初级会计职称的时间越来越紧,剩下的时间里如何高效的利用备考时间,规划备考进度依然是重中之重。考生应该学会区分备考中的“轻重缓急”,做到针对性复习,重点复习,有效复习。在接下来的时间里,考生要学会根据个人复习进度,进行合理的时间安排,分秒必争,决战初级。按照备考进度,4月已经进入下旬,考生这段时间应该已经将基础知识进行巩固并针对章节练习进行训练,因为在5月份的学习中将会将重心更多转移到初级会计职称真题和模拟题的训练中,因此,备考进度已经落下的考生,不妨多挤出一些时间进行备考,是时候该抓紧复习啦。为了更加方便考生冲刺备考,小编将初级职称计划草拟如下供考生参考:考前计划表复习任务 完成情况(%) 最终完成日期 考前巩固日期章节习题的训练教材重点知识巩固复习历年真题训练模拟考试训练错题本回顾复习机考模拟系统训练考试技巧总结加油!你一定可以顺利通关!三、掌握方法是关键备考时间这么紧,任务却还剩这么多,考生究竟应该怎么办?已经到了如此关键的时期,考生切忌难以取舍,对于那些难以理解的或者历年考试中基本不予考查的知识点,考生可以通读一下即可,没有必要做更多的练习。将有限的时间利用在更多的易学易懂的知识点上,保证考试更多得分点,价值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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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街里遇故人

初级会计考试科目有两门,分别为《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通过考试并拿取证书,需要一次性通过两门考试。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注重基础知识点的考查,线上练习+线下练习,齐头并进,通过考试并不难。快速过关学习方法1、打基础:先看精讲视频,然后精华考点看一遍;2、巩固知识点:做章节习题;3、检查效果:做模拟题和考前试卷,检验成果;4、考前3天看错题和真题;5、考前1天,再把精华考点看一遍,就上考场。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报名信息可以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查询,相关的考试政策更新及教材答疑都可以在其查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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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衣雪华倾天下

第一章 总论 一、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有狭义(消极)和广义(积极)之分,积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指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 务。现行立法所用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的义务而应承受的不 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行政责任 (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3.刑事责任 (1)主刑:拘役(1个月一6个月):管制(3个月一2年):有期徒刑(6个月一15年):无期徒刑(终身):死 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岀境。 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权;担任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权。 (3)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4)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 行的刑罚,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得超过 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25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 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 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1)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 (3)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变造会计、会计账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1.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3.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1.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3.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佳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右20万元以下罚金。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枸.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1.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法律责任 1.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收到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检举的部门及负责处理检举的部门,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 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1.罚款: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赔仆金:支票金额2% 2.中国人民银行是空头支票的处罚主体,银行机构发现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积极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举报, 并协助送达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二、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1.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有该行为的,对其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万分之七的罚款。 2.银行机构有该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三、违反账户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1.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的,对于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属于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以1万以上3 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的,对于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属于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行为的,给 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四、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判处罚金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支付结算法律责任汇总 第七章 税款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2)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査的; (3)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4)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 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 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 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 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逃税行为法律责任 1.纳税人釆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 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 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釆取欺、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对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4.扣缴义务人釆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欠税行为,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釆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欠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 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五、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有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取的退税款,并处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3.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配合税务检查的法律责任 税务检査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査的下列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 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査的; 2.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3.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4.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5.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査的其他情形的。 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 1.公布信息的案件范围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 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 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釆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 元以上的; (3)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査确认走逃(失联)的; (9)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2.公布的案件信息内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一致的,应一并公布,并 对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标注。 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 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3.案件信息公布程序 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税务局稽査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者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 依法向社会公布; 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査证处理,进行公告30 日后,依法向社会公布。 4.案件信息公布管理 案件信息一经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当事人的税收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税收征管法律责任汇总 第八章 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违反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法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毎月支付2倍 的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有劳 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用人单位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违法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 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 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的,不再 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进处以罚款。 4.其他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以每人5000元一10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1.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 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未满服务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或者因劳动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 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违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滞纳金: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行为的法律责任 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取的社会保险费, 处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取的社会保险金,处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机构的法律责任 上述机构违反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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