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3
浏览数
9747
故人长绝
1、超前的审计准则不能作为认定职业关注的标准
审计职业的存在是以公众的需求为前提的,因此,公众对审计责任的认定标准具有决定权。但是,审计责任的认定标准如果太高,审计人员承担的责任太大,以至于职业界提供审计服务的期望收益为负数时,职业界将会采取不提供服务行动。
此时,职业界的收益为零,而公众的收益为负数,小于职业界提供服务时的收益。有两个例子可以给予支持。
在认定第三者责任中确立了厄特马斯主义的著名法官卡多佐(Cardozo)认为,错误陈述者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必须是事先知道特定的对象,在缺乏这一条件的前提下,追究审计人员对第三者的过失责任,就会使审计人员在不确定的时间。
对不确定的人员承担不确定的责任,这样就会使审计人员承担很大的风险而阻止人们从事这一对社会有重要意义的职业。
另一个可以给予支持的是莫茨和夏拉夫在讨论防范舞弊时对保险和审计职业的比较:保险“对个别公司而言,也许能保证减少损失,但是,对整个企业界来说,它只不过是损失的扩散而已”;而审计“似乎能向经济社会提供重要的社会服务(注:指防范舞弊)。而且,这种社会服务显然有许多历史先例可援。”
2、机械执行审计准则不能认定为已尽职业关注
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的行为准则,是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客观依据。在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要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
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实际上是要求注册会计师“有法必依”,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程序时,如果偏离审计准则的规定,则在法律上构成 “违法”。
但由于审计准则固有的局限性,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程序时,根据准则的有关规定无法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偏离审计准则,但要符合审计准则的精神,这个精神就是“要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应有职业关注”的标准界定仍面临比较大的困难。
因为这个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要求变化和审计能力的提高而改变,应有职业关注的标准。
一方面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又具有多样性、模糊性以及动态性。我们认为应有的职业关注的标准应从两方面把握:
一是对“人”的标准,要求注册会计师要符合“谨慎执业者”的标准。
二是对“事”的标准,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提供服务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运用职业判断收集到充分的审计证据。
相关规定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三十五条 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优质会计职称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