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眸言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一)申请条件: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4、参加申请地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二)申请提供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2、单独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的,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5、无工作单位的,需持常驻户口(或临时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委托代理的,需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证明;7、其他需记载的个人资料(学历、职称等)的原件和复印件;8、新成立单位,还应填写《苏州市建帐单位会计基本信息登记表》。(以上材料未加说明的均需提供原件)(三)申请程序及地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含)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1、有工作单位的(临时人员、雇佣人员一律视同本单位正式人员)向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其中:苏州市级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苏州市区[不含吴中、相城两区]的部省属单位向苏州市财政局申请)。2、无工作单位的向常驻户口(或临时户口)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4、各市(县)区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具体受理窗口详见下表。 序号 各市(县)区1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香路389号) (1)(2)0512-686251312 平江区财政局 平江区行政服务中心(旧学前8号) (1)0512-672716873 沧浪区财政局 沧浪区行政服务中心(十梓街343号) (1)0512-652272064 金阊区财政局 金阊区行政服务中心(西环路2115号)(1)(2)0512-653278705 新区、虎丘区财政局 高新区、虎丘区管委会内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1)(2)-149714996 园区财政局 一站式服务中心(翠园路151号工商大楼1楼) (1)(2)(3)0512-666801367 吴中区财政局 吴中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吴北路64号) (1)0512-656351358 相城区财政局 相城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财政窗口(庆元路168号) (1)0512-675918209 吴江市财政局 吴江市行政审批中心(人民路998号) (1)(2)0512-6398034910 昆山市财政局 昆山市行政审批中心(前进中路219号)(详情请点击) (1)(2)0512-5731073211 太仓市财政局 太仓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县府东街99号6A1917室) (1)(2)0512-5352183212 张家港市财政局 张家港市财政局会计科 (1)(四)承诺时间: 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具体详见各受理窗口公示]。(注:申请者如符合注册条件,并提供注册相关材料的,可同时办理注册手续)
万年攻千年受
复纬培训中心自2005年起在相城区组织会计从业资格培训班以来,以严谨的教学,规范的组织,赢得了广大学员的认可,历年的通过率都列相城区前列,欢迎广大学员就近参加本中心会计培训!黄桥中心:黄桥社区服务中心三楼成人教育(工商银行后) 65466110 黄埭中心:黄埭潘阳工业园(新黄埭大酒店西) 65909976里口中心:里口保险公司三楼(里口石马雕像北) 65755136太平中心:太平东泰商厦二楼(镇政府东侧) 65900350
一眼像一生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包括股东);(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五)有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合伙人(股东)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三)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办理程序:(一)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报送省厅前,先由事务所所在地省辖市会计管理机构协助核实股东、办公场所、注册资本的真实性。)(二)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14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三)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四)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六)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七)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部发现批准不当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八)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九)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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