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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的,是最高会计法律体系,其它会计制度法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是由财政部制定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八条,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参考资料来源:郑州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财政部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财务部 -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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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财会字[1998]4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任务是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拓展。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从事会计工作并已经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所列范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审批、检查、考核与评估;组织编写中央国家机关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组织本部门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自学,并将每年的工作情况于年末以书面形式报国管局。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二) 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三)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证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 会计理论与实务;(二) 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四)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五) 会计电算化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六) 其他相关知识和法规制度。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一) 培训形式包括:1、 取得中央国家机关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举办的财会专业和相关知识培训;2、 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3、 国管局认可的其他培训形式。(二) 自学形式包括:1、 各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2、 进行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3、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 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5、 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财会专业论文和文章;6、 向本部门会计学会提交财会专业论文;7、 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财经专业自学考试;8、 国管局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八条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0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5小时。培训时间的计算以实际教学时间为准,当年接受多次培训的,可累计计算,但不能跨年度计算。第九条财政部当年指定会计人员必须完成的培训内容,不论会计人员当年的继续教育时间是否已经达到要求,均需接受培训。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一并完成:(一) 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二) 生育;(三) 年度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四) 年度内因出差、学习、挂职锻炼等而离开单位所在地超过6个月的;(五) 其他情况。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国管局审核后确认。第十一条为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对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实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制度。(一) 凡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均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国管局审批。经考核确定相应的培训等级,统一核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有效期一年。持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内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履行相应的责任,并接受国管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二) 培训单位于每年度终了后30天内,将上年度培训情况等年检材料上报国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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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
(二)材料的种类及份数。
1.申报表原件3份(三个公章、两个骑缝章齐全)。
2.申报论文1篇(如论文已经发表,须同时提供其公开发表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
3.申报表中“主要获奖情况”、“主要发表论文、论(译)著情况”栏填写内容相对应的资料(申报人业绩成果须与业务工作相关,担任现职称且2009年12月31日以后取得)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并按顺序装订整齐。集体荣誉可提供证书照片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上述材料2、3中公开发表资料为期刊、著作的`,其复印件须包括封面、版权页、目录。
4.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上述材料2、3、4中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还。
5.除申报表所贴照片外,另附近期同底版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背面写清姓名,为避免丢失或污损,建议装入小塑料袋)。
(三)材料装订要求。
评审材料每人两袋,将以上5项材料按顺序分别装入两个牛皮纸材料袋中,其中材料1、2、3装入第一袋,材料4、5装入第二袋。封面分别粘贴从申报系统中打印的“申报材料目录表(一)”和“申报材料目录表(二)”,并如实填写。
(四)论文要求。
1.论文应为申报人独立撰写(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文章不能作为申报论文),不存在严重学术不端问题,否则取消申报人答辩资格。
2.论文应为工作研究类论文,论点正确,论据充分,对本专业的理论问题和发展趋势有独到见解,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可以是在有关报刊上发表过的,可以是基于申报人独立发表过的文章进行适当修改的(按已发表文章填写申报表,并在论文封面和申报表备注栏说明),也可以是为申报职称专门撰写。
3.论文应紧密结合申报人担任现职称以来所从事的会计管理工作及专业特点,有自己的研究成果和观点。论文应避免题目过大,或泛泛而谈。
4.下列材料不得作为申报论文:宣传报道稿件、会议发言稿、会议简报、资料介绍、考察报告、项目报告、教材、毕业论文、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经济技术类报告、译文、工作计划、章程、办法以及事务性、操作性的具体工作方案等。
5.编写要求。
(1)论文中引用的文字、数据应采取加注方式,并在参考文献目录中注明原作者、原文章名称、出处、页码、日期。
(2)论文中引用的表格应在表格下面注释原作者、原文章名称、页码、日期。
(3)申报论文须用A4纸单面打印、装订,并按照编写格式中的项目顺序装订。
(4)论文摘要字数要在200字至300字之间,正文字数在3000字至5000字左右。
6.编写格式。
(1)封面(包括论文题目、作者姓名、作者单位、课题的专业方向。如论文已经发表,应在封面题目正下方括号注明论文发表的杂志、期刊或专著的名称、期次(或日期)、页码,更换标题的应同时注明原标题)
(2)目录
(3)摘要
(4)绪论(说明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5)论文主体
(6)结论及建议
(7)参考文献目录
(8)封底(可用A4白纸)
久溺而亡不足为惜
是的。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纳入中央国家机关会计证管理系统管理,与会计证年检相结合。会计人员接受培训情况,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由培训单位填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明》,经国管局审核确认后,加盖继续教育印章,记入会计证管理档案。
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0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5小时。
扩展资料:
会计人员注册登记的相关要求规定:
1、各部门负责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自己的部门,组织自己部门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自学按照规定,并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国家金融管理局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
2、对当前形势的变化高度敏感,意识到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和程序当前形势的变化对企业财务和会计,加强学习,坚持方向,提高理解和实践的能力,并提高原理、系统、远见和创造力。
3、市场经济仍然处于领先地位,它创造了制度、竞争和法律制度,体现了风险和利益平等的根本规律。市场竞争归根结底是对产品、技术和人才的竞争,这一切都取决于国民的教育和不断的学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