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哭谁心疼别哭我心疼
审判人员对当事人重复发言行为进行提醒,不属于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914号案件
吴女士等与陈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女士等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吴女士等主张,二审法院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二审庭审中,审判长以各种理由阻止吴女士等的发言,包括本案在内的四个案件全程庭审总共耗时不足一个小时,期间审判人员还反复多次提醒吴女士等“不要重复”,导致庭审十分潦草精简,可以调取庭审录像为证。
最高法院未支持吴女士的上述主张,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本案二审庭审过程中,主审人员仅对当事人重复发言行为进行了提醒,目的是维持庭审秩序,提高庭审效率,不存在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行为。且案件金额大小与复杂程度与庭审时间没有必然联系。
对待法官打断当事人发言这件事,需要以平和、包容的心态对待。多站在法官的角度考虑,法官可能也是为了提高庭审效率。为此,作为当事人及其律师,需要在庭审前做好充分的准备,以最有效、最简洁的方式向法官传达己方观点。在发言被打断时,也不要惊慌、愤怒,可以调整发言方式,适时再向法官陈述己方观点。
本案并非个案,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大量法官打断当事人发言的情况,但是法院最终均认定这种情况不属于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以下是我们检索到的部分案例: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申1886号案件
法院认为,“庭审中剥夺当事人辩论权是指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情形。本案一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确有阻止季立峰陈述相关事实的情况,考虑到审判人员为了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有权对当事人的发言内容予以诉讼指挥,且整个庭审过程并未遗漏庭审各法定阶段,故本案一审庭审尚不构成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这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再547号案件
当事人主张,“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二审法官要求何钱浩在一个小时内(实际上只有半个小时)发表完所有辩论意见,实际上何钱浩只发表了一个劳动合同的违约问题,仅仅十分之一的辩论内容。”
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既可通过庭审陈述口头行使,亦可通过提交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根据何钱浩自述,其辩论意见长达37页3.1万字,二审审判长基于庭审效率考虑,要求何钱浩简要表述辩论意见,庭后再提交书面辩论意见,并无不当,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申327号案件
当事人主张,“二审法官多次阻止陈涛、汤英杰代理人发言,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应属于剥夺当事人辩论权情形。但审判人员为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而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表的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等发言进行制止应不属于此规定范畴。据此,二审承办法官打断陈涛、汤英杰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论,是行使法院指挥权的正当行为,不应认定为剥夺了其辩论权。”
(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申2475号案件
法院认为,“熊华翼称,二审法院法官打断其发言,匆匆结束庭审,未给其充分辩论的机会。经查,二审法院依法组织了询问,并听取了熊华翼的上诉理由。为了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在当事人作出与案件无关的陈述或者重复陈述时,审判人员是可以行使诉讼指挥权加以制止的,此种情况显然不属于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申4595号案件
当事人主张,“本案二审审理程序存在瑕疵,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二审时,主审法官未征求申请人方意见,将本案与另一案合并审理共同答辩。申请人的辩护律师发言被多次打断,主审法官要求代理律师不再陈述,提交书面意见,根本没有仔细审查案件事实,没有听取双方意见。”
法院认为,“陈文香在申请书中所列情形与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相符,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6)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桂民申310号案件
当事人主张,“其在二审开庭时的发言被法官多次打断,且不被同意延长发言,而对方的发言则畅所欲言,应视为剥夺其辩论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的规定。”
法院认为,“黄瑞康提出其在二审开庭时的发言被法官多次打断,且不被同意延长发言,而对方的发言则畅所欲言,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剥夺其辩论权利的情形。”
(7)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申3315号案件
当事人主张,“原审法院开庭时法官不当限制当事人辩论,频繁打断当事人发言,限定当事人发言时间,限制向对方当事人发问,致使当事人的观点未充分表达。”
法院认为,“关于李冬霞提出原审法院违法剥夺其辩论权的问题。……李冬霞并未举证证明原审存在上述法律规定之情形,故其主张的此项再审事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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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巍,北京律师、注册会计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曾任职于北京某大型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主要执业领域为诉讼仲裁、投融资、房地产、矿产、证券等。擅长从客户商业目的出发,解决根本问题,诉讼仲裁只是实现目的的方式之一。
著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矿产资源案件胜诉实战指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参著《民法典适用指南与典型案例分析》,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镇里少女
远的不说,个人提名陈奕蔚陈版主:瑞华技术与标准部专职合伙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准则起草组成员,他也是中国会计视野论坛的版主、每一位 CPA 的老师。转一下陈老师的采访,如有侵权马上删除(怂):《会记》:您年复一年地回复网友提问,动力何在?陈奕蔚:首先是自己有这方面的条件。因为我一直从事事务所技术方面的工作,能够接触到最前沿的问题,也略有一些体会。另外,这种分享不是单方面的付出,也是在帮助我自己。在持续不断的交流中,我自己的水平通过这种思考可以提升。通过网络回答,还有助于改善执业环境,受益的是整个行业,包括我自己和瑞华在内,都可以受益。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主要包括会计知识和审计知识两个方面。对事务所来说,如何发现客户的舞弊等审计知识是你的核心竞争力和核心技术。包括 " 四大 " 在内的每家会计师事务所都自有一套审计理论和方法以及配套的审计程序和表格。但是会计知识不一样。会计师事务所研究会计知识的价值在于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前提下说服客户接受你的意见,并指导他的会计处理。从这个角度来说,会计知识的研究是不可能封闭的,完全开放,这也是我会把瑞华研究的东西放到网上的原因。通过这种共享,提示大家比较合理的方法应该是什么。合理的方法被多数人接受以后,不合理做法的空间自然会被压缩,这对我们执业环境的改善是有利的。比如我们常见的购买审计意见。有时候客户会说,你看某某会计师事务所那样做,你们为什么这样做?如果你不照着做,我就要换所。但是,如果大家普遍接受其中一种做法的话,另外一种显著不合理的做法的空间就会被压缩。这样,购买审计意见的现象就会减少。我希望和其他在网络上比较活跃的同仁一起,为改善执业环境尽一点绵薄之力。《会记》:网络沟通中如何看待不同意见?陈奕蔚:对某一件事情的观点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也有可能在互相沟通中,别的网友提出他们的观点,我们也完全欢迎。如果网友们给出合理理由,我们的观点也完全可以修正。不断修正的过程中,大家的观点不断地磨合,逐渐达成共识。其实在规则之下,会计处理的惯例也是这么形成的。《会记》:这些网络沟通会占用您多大的精力?家人、单位是否支持与理解?陈奕蔚:我现在每天会花半个小时至一个小时在会计视野网的论坛上集中回复。从公司角度来说,因为很多公司同事,甚至包括很多客户都在关注我们论坛,这对我开展工作也是有利的,公司相对来说是比较支持的。家庭方面可能会有影响,我以后会尽可能平衡一些。《会记》:您本人是如何走上专业研究道路的?陈奕蔚:这和我个人的职业发展有关。我觉得自己比较幸运的是,从大学开始一直到现在,每一步都会为下一步打好基础,没有走很多弯路。很幸运,在我的职业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很多贵人,非常感激他们。1996 年,我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专业毕业以后,直接进入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当时大华是国内第一大所。从 1998 年到 2001 年,我花了一些精力在审计软件研发上面,当时是跟软件公司合作开发的。现在会计准则的原则导向,要求逻辑思维很清晰。得益于那三年的软件设计工作,让我在这方面得到了训练,受用至今。2002 年以后,逐步转向技术咨询。《会记》:走在行业前沿,您是如何去探索并解决新问题的?陈奕蔚:关于这个问题,2013 年 11 月份,我整理过《与原则导向的会计、审计准则相适应的若干执业理念》。从事审计,要形成和准则相适应的执业理念,这样才能够使得你在探索未知领域的时候,有一个比较好的方法论基础。不能像传统上对待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那样,把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当 " 字典 ",既要避免对准则的理解和应用过于字面化、机械化,也不能认为凡是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都可以任意处理。另外,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会计处理的时候,首先要搞清楚交易的背景,以及它的商业逻辑和经济合理性。我认为,一个好的会计处理,应能恰当反应交易参与者的经济目的、商业意图和整个过程中的风险报酬等问题。对于当前一些特殊的业务,我都是以商业模式为切入点展开分析,这也是新会计准则下比较重要的一点。《会记》:展望 2017 年,您主要关注哪些领域?陈奕蔚:大的方面,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包括收入确认、租赁、金融工具以及国内修订的持有代售、政府补助等准则,这些准则的实施肯定会对会计处理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是我们明年重点关注的领域。还有一个重点的领域,就是审计报告准则的最新发展。审计报告中的关键审计事项之类,对我们是很大的挑战。此外,新的业务不断涌现,可以预见未来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将相当繁重,我们也正在积极准备应对这方面的挑战。毕竟瑞华作为国内第一大所,在技术研究方面需要始终走在前列。
全里梦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世界范围内财务舞弊与审计合谋案的发生,使得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治理问题成为职业界内外广泛关注的重大问题。但通过对相关研究文献的回顾,我们发现,一方面多数研究成果仍停留在对注册会计师没有恰当遵循职业道德的讨伐声中,另一方面这些研究成果并未取得广泛共识,甚至对注册会计师是否作到了诚信执业还处于相互对立的模糊判断之中。本文撇开对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职业道德或是否值得社会公众信任的讨论,将论题转向一个更为基础、更为根本且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学术界和职业界重视和说明的问题,即“作为一名注册会计师,我为什么要遵守职业道德?”。对这一问题的回答,理论上有助于搞清楚注册会计师与职业道德的内在关系,实践中可以增强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的内在主动性,从而避免空洞说教的乏力和一味强调“乱世用重典”、依靠外力强制推行的阻力。
一、引言:注册会计师的社会角色定位、审计期望差与道德困境
1、审计是一种减少而非消除社会公众决策风险的信任机制。现实世界最大的特性是环境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对于社会公众的经济决策而言,直接的担忧则是决策信息的可靠性问题。受制于能力、地域等因素的影响,社会公众对企业信息的甄别主要依靠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作用。这里,作为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承担了作为第三者的中介鉴证角色。于是,信任变得重要起来。为应对不确定性和不能控制的未来,信任变成了社会公众行为的一种适应复杂商业环境的简化策略,对某人表示信任,就意味着预期被信任人会采取他所期望的行为方式,从而可以消除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也就说,信任者借助信任卸下了无法承担的复杂性(卢曼,2005中译本,P84)。对社会公众而言,审计正是这样一种减少其决策风险的信任机制,这也正是审计需求产生的社会学动因。但作为社会分工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存在的价值在于其所减少的经济系统的风险大于由于其存在而增加的成本,从而对整个社会而言是有益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帮助报表使用人减少决策风险,却决不能消除决策风险。
2、社会公众理想化的审计需求与现实制度安排下的审计有限供给导致“审计期望差”的产生,并进而使注册会计师陷入道德困境之中。寄予信任,即下赌注于他人未来行动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制性,总是伴随着风险(Kollock,1994)。由对受托人的不信任而引发了注册会计师职业,但作为一种减少社会公众决策风险的信任机制的审计的出现,本身又会引发一种新的风险,即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风险。作为被信任者,注册会计师必须承担按社会公众的预期来行为的承诺,若这一承诺的行为不能得到全面恰当的履行,信任风险就必然显现了。为将这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注册会计师这一职业被赋予了一系列职业特征,以便确定应该用什么样的标准来制约一名会计师的行为,以及什么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内在社会责任。借鉴Huebner(1915)提出的专业人士所具备的特征,注册会计师核心的特征可以表述为,摈弃绝对自私的商业观和时刻牢记社会公众利益。而满足这一特征的条件和要求是注册会计师必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价值观。这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将自己交付给一个职业并对那个职业作出承诺的时候,他就承担了伦理责任,需要遵循一种调控从业者与客户、同事和公众关系的行为标准,还要承担这一关涉公众利益的职业的内在社会责任(杜斯卡,2005中译本,P67)。这也正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期望。
然而,现实中,注册会计师职业环境不断变化,致使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形下对职业道德的判断变得极其复杂。一方面由于审计委托关系的扭曲,使得注册会计师恰当履行职责遭遇了外部压力,另一方面从对注册会计师应该对社会公众、委托人和同事三方关系人承担道德责任的角度看,对公众负责是如此之重要,以至于有时这会压倒会计师对委托人或聘用人承担的义务。处于这样一种商业环境中并受社会通用商业规则的影响,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有时并不能作到完全独立、客观、公正。事实上,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信条”核心的独立性本身经常表现出“相对性、概率性、风险性”的经济性质(崔宏、刘尔奎,2003),从而使得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行为表现低于社会公众的理想期望,于是“审计期望差”产生了。“审计期望差”的存在反过来又将注册会计师置身于一种道德困境之中:到底该采取何种行动,才是符合或更加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同时实现自己要追求的经济利益?
二、注册会计师前道德行为判断:普遍化原则与规范形式
1、前道德行为判断的一般基准——普遍化原则。自古以来,哲学家和道德主义就一直表达这样的思想:伦理行为是指从较普遍的视角来看是可接受的行为(辛格,2005中译本,P11)。这样,判断将要采取的行为是不是符合道德要求,是不是道德行为,必须确认该行为不但是行为者自己接受或认可的行为,同时也应是其他人、特别是受该行为影响的其他人所认可或接受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判断行为的道德属性时应学会“换位思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行为者想要基于道德理由去捍卫自己的行为,就不能只是强调该行为对于自己的好处,该行为者必须能够在众人面前坦陈理由,并获得众人认可。换句话说,就是要在多大程度上照顾自己的利益,也要在多大程度上照顾他人的利益。按照康德的公式来表达就是,“只按着那种你同时也想望它变为普遍规则的准则而行为”。道德要求我们超越你、我、他,达至普遍法则,做出可普遍化的判断,也就是要站在不偏不倚的旁观者或理想观察者的立场。既然承认道德判断必须出自普遍的视角,我们就不得不承认,不能够仅仅因为自己的利益,其重要性就超过别人的利益。这样,虽然我有照顾自己利益的本性,一旦我们进行道德思考和判断,就要求把这种关照推广到别人的利益。如果说,即使把我与他人的立场互换,我也会接受自己做出的判断,那就意味着,我的判断是可以从普遍视角进行规定的判断,因而我的判断是符合道德要求的判断。
2、普遍化原则下判断注册会计师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要求的具体形式——规范或准则。为减少注册会计师个体进行前道德行为判断的困难和不同个人可能出现的判断偏差,职业团体通过制定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为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提供了一个前道德行为判断普遍化原则下的具体操作准绳。这里,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体现了职业界集体的智慧,代表了得到共同认可的处理方式,代表了一种解决普遍存在的判断问题的有效的方法。也就是说,每一项规范或准则条文要求都是个人道德意见或道德判断的替代品,而这也正是道德规范或准则存在的意义。在论述财务报告中的职业判断特性时,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在《财务报告中的职业判断》的报告中指出,准则的功能是指导职业会计师的判断,准则所得到的对报告问题的解决方法,应该比职业成员按他们自己的判断所能得出的解决方法更好;除了影响特许会计师的判断之外,准则存在的另一原因是减少他人做出判断的风险,通过为判断设定一个底线,准则提高了判断的平均质量。这些论述虽然是针对财务报告中的职业判断做出的,但其完全适用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判断。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就是注册会计师判断自己的职业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要求的“普遍化原则”的规则化。那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力如何呢?
三、职业道德规范的法律性质:为注册会计师的道德判断立法
1、一般道德、职业道德与法。以往的论述多将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作为一般意义上的道德与法律进行对比,否认职业道德本身就是法的性质。认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道德不是强制执行的,而法是强制实施的。实际上,这不仅混淆了道德与职业道德的区别,而且也并没有厘清法与道德的区别。实际上,道德也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因为所谓强制,乃指人不得不放弃自己意志而服从他人意志的力量。当一个人被迫采取行动以服从于另一个人的意志,亦即实现他人的目的而不是自己目的时,便构成强制(哈耶克,1997中译本,P164)。但法与道德所依据的强制力量大小不同,道德或说一般道德只具有最弱的强制性:舆论强制。而法则具有广泛的强制性:从最弱的舆论强制到最强的肉体强制。但强制依据是否得到社会或组织的认可,又分为权力与力量,那些得到认可的强制也就是权力,合法的权力。而得不到认可的强制则不再是一种权力,而只是一种力量(迪韦尔热,1987中译本,P117)。道德与法的区别根本的还在于有无这种特殊的强制,即权力。
正如王海明(2005)所说,权力是仅为管理者拥有且被社会承认的迫使被管理者服从的强制力量。这样,从权力是仅为社会管理者所拥有的迫使人们不得不服从的力量方面来看,权力具有必须性,是人们必须服从的力量;从权力是社会承认、大家同意的力量方面来看,权力具有应该性,是人们应该服从的力量。合而言之:权力是人们必须且应该服从的力量。从上述的权力性质不难看出:法是权力规范,是应该且必须如何的行为规范,而道德则是非权力规范,是应该而非必须如何的行为规范。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正处其中:一方面,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权力强制性质,职业组织或者从全体会员的授权中获得了一定的权力,或者直接受政府的委托进行行业管理而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力。这样职业道德就具有了必须并且应该如何作为的性质,当然这种强制性是对职业界人士而言的,对职业界外部其他人士并没有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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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幻想思
比较长希望楼主能有耐心读完: 世界范围内财务舞弊与审计合谋案的发生,使得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治理问题成为职业界内外广泛关注的重大问题。但通过对相关研究文献的回顾,我们发现,一方面多数研究成果仍停留在对注册会计师没有恰当遵循职业道德的讨伐声中,另一方面这些研究成果并未取得广泛共识,甚至对注册会计师是否作到了诚信执业还处于相互对立的模糊判断之中。本文撇开对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职业道德或是否值得社会公众信任的讨论,将论题转向一个更为基础、更为根本且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学术界和职业界重视和说明的问题,即“作为一名注册会计师,我为什么要遵守职业道德?”。对这一问题的回答,理论上有助于搞清楚注册会计师与职业道德的内在关系,实践中可以增强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的内在主动性,从而避免空洞说教的乏力和一味强调“乱世用重典”、依靠外力强制推行的阻力。一、引言:注册会计师的社会角色定位、审计期望差与道德困境1、审计是一种减少而非消除社会公众决策风险的信任机制。现实世界最大的特性是环境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对于社会公众的经济决策而言,直接的担忧则是决策信息的可靠性问题。受制于能力、地域等因素的影响,社会公众对企业信息的甄别主要依靠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作用。这里,作为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承担了作为第三者的中介鉴证角色。于是,信任变得重要起来。为应对不确定性和不能控制的未来,信任变成了社会公众行为的一种适应复杂商业环境的简化策略,对某人表示信任,就意味着预期被信任人会采取他所期望的行为方式,从而可以消除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也就说,信任者借助信任卸下了无法承担的复杂性(卢曼,2005中译本,P84)。对社会公众而言,审计正是这样一种减少其决策风险的信任机制,这也正是审计需求产生的社会学动因。但作为社会分工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存在的价值在于其所减少的经济系统的风险大于由于其存在而增加的成本,从而对整个社会而言是有益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帮助报表使用人减少决策风险,却决不能消除决策风险。2、社会公众理想化的审计需求与现实制度安排下的审计有限供给导致“审计期望差”的产生,并进而使注册会计师陷入道德困境之中。寄予信任,即下赌注于他人未来行动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制性,总是伴随着风险(Kollock,1994)。由对受托人的不信任而引发了注册会计师职业,但作为一种减少社会公众决策风险的信任机制的审计的出现,本身又会引发一种新的风险,即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风险。作为被信任者,注册会计师必须承担按社会公众的预期来行为的承诺,若这一承诺的行为不能得到全面恰当的履行,信任风险就必然显现了。为将这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注册会计师这一职业被赋予了一系列职业特征,以便确定应该用什么样的标准来制约一名会计师的行为,以及什么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内在社会责任。借鉴Huebner(1915)提出的专业人士所具备的特征,注册会计师核心的特征可以表述为,摈弃绝对自私的商业观和时刻牢记社会公众利益。而满足这一特征的条件和要求是注册会计师必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价值观。这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将自己交付给一个职业并对那个职业作出承诺的时候,他就承担了伦理责任,需要遵循一种调控从业者与客户、同事和公众关系的行为标准,还要承担这一关涉公众利益的职业的内在社会责任(杜斯卡,2005中译本,P67)。这也正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期望。然而,现实中,注册会计师职业环境不断变化,致使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形下对职业道德的判断变得极其复杂。一方面由于审计委托关系的扭曲,使得注册会计师恰当履行职责遭遇了外部压力,另一方面从对注册会计师应该对社会公众、委托人和同事三方关系人承担道德责任的角度看,对公众负责是如此之重要,以至于有时这会压倒会计师对委托人或聘用人承担的义务。处于这样一种商业环境中并受社会通用商业规则的影响,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有时并不能作到完全独立、客观、公正。事实上,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信条”核心的独立性本身经常表现出“相对性、概率性、风险性”的经济性质(崔宏、刘尔奎,2003),从而使得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行为表现低于社会公众的理想期望,于是“审计期望差”产生了。“审计期望差”的存在反过来又将注册会计师置身于一种道德困境之中:到底该采取何种行动,才是符合或更加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同时实现自己要追求的经济利益?二、注册会计师前道德行为判断:普遍化原则与规范形式1、前道德行为判断的一般基准——普遍化原则。自古以来,哲学家和道德主义就一直表达这样的思想:伦理行为是指从较普遍的视角来看是可接受的行为(辛格,2005中译本,P11)。这样,判断将要采取的行为是不是符合道德要求,是不是道德行为,必须确认该行为不但是行为者自己接受或认可的行为,同时也应是其他人、特别是受该行为影响的其他人所认可或接受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判断行为的道德属性时应学会“换位思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行为者想要基于道德理由去捍卫自己的行为,就不能只是强调该行为对于自己的好处,该行为者必须能够在众人面前坦陈理由,并获得众人认可。换句话说,就是要在多大程度上照顾自己的利益,也要在多大程度上照顾他人的利益。按照康德的公式来表达就是,“只按着那种你同时也想望它变为普遍规则的准则而行为”。道德要求我们超越你、我、他,达至普遍法则,做出可普遍化的判断,也就是要站在不偏不倚的旁观者或理想观察者的立场。既然承认道德判断必须出自普遍的视角,我们就不得不承认,不能够仅仅因为自己的利益,其重要性就超过别人的利益。这样,虽然我有照顾自己利益的本性,一旦我们进行道德思考和判断,就要求把这种关照推广到别人的利益。如果说,即使把我与他人的立场互换,我也会接受自己做出的判断,那就意味着,我的判断是可以从普遍视角进行规定的判断,因而我的判断是符合道德要求的判断。2、普遍化原则下判断注册会计师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要求的具体形式——规范或准则。为减少注册会计师个体进行前道德行为判断的困难和不同个人可能出现的判断偏差,职业团体通过制定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为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提供了一个前道德行为判断普遍化原则下的具体操作准绳。这里,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体现了职业界集体的智慧,代表了得到共同认可的处理方式,代表了一种解决普遍存在的判断问题的有效的方法。也就是说,每一项规范或准则条文要求都是个人道德意见或道德判断的替代品,而这也正是道德规范或准则存在的意义。在论述财务报告中的职业判断特性时,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在《财务报告中的职业判断》的报告中指出,准则的功能是指导职业会计师的判断,准则所得到的对报告问题的解决方法,应该比职业成员按他们自己的判断所能得出的解决方法更好;除了影响特许会计师的判断之外,准则存在的另一原因是减少他人做出判断的风险,通过为判断设定一个底线,准则提高了判断的平均质量。这些论述虽然是针对财务报告中的职业判断做出的,但其完全适用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判断。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就是注册会计师判断自己的职业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要求的“普遍化原则”的规则化。那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力如何呢?三、职业道德规范的法律性质:为注册会计师的道德判断立法1、一般道德、职业道德与法。以往的论述多将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作为一般意义上的道德与法律进行对比,否认职业道德本身就是法的性质。认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道德不是强制执行的,而法是强制实施的。实际上,这不仅混淆了道德与职业道德的区别,而且也并没有厘清法与道德的区别。实际上,道德也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因为所谓强制,乃指人不得不放弃自己意志而服从他人意志的力量。当一个人被迫采取行动以服从于另一个人的意志,亦即实现他人的目的而不是自己目的时,便构成强制(哈耶克,1997中译本,P164)。但法与道德所依据的强制力量大小不同,道德或说一般道德只具有最弱的强制性:舆论强制。而法则具有广泛的强制性:从最弱的舆论强制到最强的肉体强制。但强制依据是否得到社会或组织的认可,又分为权力与力量,那些得到认可的强制也就是权力,合法的权力。而得不到认可的强制则不再是一种权力,而只是一种力量(迪韦尔热,1987中译本,P117)。道德与法的区别根本的还在于有无这种特殊的强制,即权力。正如王海明(2005)所说,权力是仅为管理者拥有且被社会承认的迫使被管理者服从的强制力量。这样,从权力是仅为社会管理者所拥有的迫使人们不得不服从的力量方面来看,权力具有必须性,是人们必须服从的力量;从权力是社会承认、大家同意的力量方面来看,权力具有应该性,是人们应该服从的力量。合而言之:权力是人们必须且应该服从的力量。从上述的权力性质不难看出:法是权力规范,是应该且必须如何的行为规范,而道德则是非权力规范,是应该而非必须如何的行为规范。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正处其中:一方面,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权力强制性质,职业组织或者从全体会员的授权中获得了一定的权力,或者直接受政府的委托进行行业管理而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力。这样职业道德就具有了必须并且应该如何作为的性质,当然这种强制性是对职业界人士而言的,对职业界外部其他人士并没有强制力。三者的区别见下表。表 职业道德与一般道德及法的区别比较 法职业道德(一般)道德规范的范围全社会职业界(社会的一部分)全社会规范的对象每个人的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行为职业界内部每个人的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职业行为每个人的全部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规范的性质应该+必须(全社会每个人)应该+必须(职业界每个人)应该(全社会每个人)规范的来源权力强制半权力强制非权力强制 2、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如上所述,通过对道德、职业道德和法的对比,我们发现虽然职业道德处于法与道德的中间地带,但职业道德更趋向于法,而远离于一般道德。若是我们将职业界本身看作一个社会,显然所谓的职业道德即为该社会的法,其与一般道德的区别将变为法与道德的区别。故此可以这么认为,职业道德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就是行业本身的法,从而对每个注册会计师是应该而且必须如何的行为规范,是受到社会中特定的权力强制(半权力强制)作用下实施的行业内部法令。而从整个社会而言,则是实施范围限定在一定人群范围内的法,是全社会的准法。这样定义职业道德的属性后,则职业道德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将不再仅仅是自律性要求,而且也是他律性的要求,其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按照陈汉文等(2005)的观点,所谓会计职业道德乃是公众利益导向下职业会计师与社会公众在会计职业服务市场中“签署”的一份关于职业服务质量的隐性的公共合约。该合约的实施既包含自我履行也包含由独立或政府管制机构以及法院所实施的强制履行,在此意义上,会计职业道德在本质上是一种典型的“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行为规范。本文进一步认为,这里的“他律”绝不仅仅只包含由独立或政府管制机构以及法院所实施的强制履行之一种形式(这种形式仅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形式”),而且还应该包括、甚至更本质的体现乃是“内在的强制形式”,即职业道德本身即包含“他律”的强制因素,也就是说,社会公众强制职业界制定的职业道德,而职业道德反过来强制职业界每一个成员必须遵照执行。在这个意义上讲,本文认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本质上不仅是“自律”与“他律”(外在强制与内在强制)相结合的行为规范,而且本身就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3、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相对于一般职业道德的特殊性。从前文一般道德、职业道德与法的关系论述中,我们得出职业道德是行业法的推断。严格说,这一推断是适合任何行业的,而不仅仅限于注册会计师行业。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否具有某种不同于其他职业道德的特殊性?作者认为还是有的,这种特殊性突出表现在,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审计委托关系经常不畅,甚至扭曲。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但最终的目标却不是为委托人服务,这便制造了一种奇怪现象:从技术上讲,会计师不是在为付给自己报酬的人或公司干活(杜斯卡,2005中译本,P75)。从应该对社会公众、委托人和同事三方关系人承担道德责任的角度看,与其他行业相比,注册会计师对公众负责是如此之重要,以至于有时这会压倒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或聘用人承担的义务,这就不可避免造成注册会计师恰当履行职责会遭遇更大的外部压力。也同样基于此,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相对于其他行业的职业道德,不仅更加难以恰当遵守,而且职业道德对行业的生存与发展也更加重要。四、结语:注册会计师为什么要遵守职业道德道德规范不仅要求得到遵守,而且重要的是应内化到注册会计师的人格结构中,成为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品质的主要内容,从而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把职业道德规范作为自己职业行为的基本价值取向。本文没有将职业道德仅仅作为注册会计师的自律性要求,而是通过明确职业道德法的性质是为注册会计师的道德判断立法,从而使遵守职业道德成为对注册会计师的自律和他律要求的统一,并通过职业特征——道德困境——道德判断——职业道德法的性质——道德恪守的内在逻辑,探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的内在机理,回答“注册会计师为什么要遵守职业道德”的问题。根据本文的论述,道德的一个显著特征是:道德判断具有可普遍化的特征。道德视角要求我们超越自己的个人视角,进入不偏不倚的旁观者所具有的普遍视野。一旦具有了这样的一种道德观念,“我为什么应该按道德行事”,或者说“注册会计师为什么要遵守职业道德”的问题就不再是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是预设了前提的问题:我们一旦决定有道德义务去做某事,就不再有进一步的道德问题了。简言之,做注册会计师,就意味着承担了道德义务,选择了注册会计师职责,就意味着接受了这一承诺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的应有之意,妄图寻找不遵守职业道德的理由,只有一条途径,那就是不成为注册会计师。顶注册会计师之名而行非职业道德行为之实,不仅是行业的“东郭先生”,更是行业的“害群之马”。本文的结论是:做注册会计师,就必须保持职业特征,就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三者是等价关系。所以,对于“注册会计师为什么要遵守职业道德”,简短而有力的回答是:“因为你是注册会计师”!五、一个补充说明:盛誉下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维护1、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盛誉的建立与丧失的非对称性。注册会计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但若真正将道德责任作为自己的行为出发点和行动的“坐标”,化为自己的一种道德自觉,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有一个道德认识不断深化、经过道德意志的培养、逐步强化道德信念的过程。同时由于道德的无形性,能见度很差,社会公众对其认识必定经过一个漫长的“滞后期”,在经过无数次的考验之后,直到“信任”显现的时候,才会将其“赌注”压在注册会计师身上,并且只有在随后的“赌局”中获胜的情况下,基本的信任关系才能确立下来。与建立信任关系的漫长历程相比,毁掉信任则时间短暂的多,且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不可转逆性。这就是信任在建立和被破坏的流变中所呈现出来的典型的不对称性。根据Sztompka(1999)的研究,在信任与不信任之间存在一个怀疑的中间状态,怀疑既可能是信任破坏的前奏,也可能是不信任结束的预兆。怀疑的性质具有路径依赖性,与它的不同的起源有关:由违背信任产生的怀疑很容易导致完全的不信任;而由没有正当理由的不信任的消除产生的怀疑到建立完全的信任则是非常的缓慢。也就是说,信任具有脆弱性,人们会对不诚实的非常细微的迹象,做出情绪激烈的反映(卢曼,2005中译本,P38)。2、职业道德盛誉的维护需要注册会计师毕其职业一生审慎努力。虽然赢得道德信任是一个艰苦而漫长的过程,但是一旦赢得,则它又是一件过于精致的“易碎日用品”(Chong,1992),我们必须时刻精心呵护,所谓“盛誉之颠,焉能休憩”,需要注册会计师在整个职业生涯中努力维护。此外,盛誉由于增加了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为的可预见性,也就更容易招致更严格的标准来对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进行更仔细地审查和控制,这也增加了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辩识的敏感性。注册会计师生活在社会公众的“苛刻”环境中,如履薄冰。社会公众给予注册会计师并为注册会计师所接受了的道德信任,事实上构成了一种事前承诺,它强迫做出承诺的人在将来也要表现得没有缺点,完全按照其预期履行其职业行为。这就需要注册会计师对职业的道德遵守要付出永久证实的努力。
你离我我挽留不回
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可以降低执业风险,保持独立,做到公正、公平,更好提供执业服务水平。一、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执业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其对社会公众应承担的责任。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1、独立、客观、公正: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2、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的工作。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并且随着业务、法规和技术的不断发展,应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在一定水平上,以确定客户能够享受到高水平的专业服务。3、保密:注册会计师能否与客户维持正常的关系,有赖于双方能否自愿而又充分进行沟通和交流,不掩盖任何重要的事实和情况。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才能有效地完成工作。注册会计师,不能在没有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泄露任何客户的秘密信息。4、职业行为: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应符合本职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对社会公众、客户和同行的责任。5、技术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技术准则提供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执业时保持应有的关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在遵守公正性、客观性要求的范围内提供优质服务;在执行审计时,还应当遵守独立性要求。三、注册会计师只有认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才能做到公正执业,才能保持独立性,才能为社会公众搞好服务,才能承担起对社会、国家、公众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