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还房会计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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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我的半岛咖啡你是我的抹茶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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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分录房屋被征用然后又给你一套新的房屋,实质是置换,会计上的处理就相当于是非货币资产交换,可按非货币资产交换处理,如果换入房屋价值大于原本房屋价值可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具体情况还要看具体的补偿措施。如果要据以上所途分录大致如下:借:固定资产——新房屋累计折旧营业外支出(这是在换入房屋比旧房屋还不值钱时所做的处理)贷:固定资产——旧房屋营业外收入(这个是在换入房屋大于原房屋的情况下才做的)二、涉及的税费及税种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答复时间:2020-10-15答: 企业房产被依法征收,选择货币补偿或房产置换涉及如下税收:1、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2、 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3、 企业所得税:若为政策性搬迁,拆迁补偿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4、 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根据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四)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重新承受土地、房屋面积的没有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免征,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应缴纳契税。5、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因此,公司取得拆迁安置的房产,应缴纳印花税。综上所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免征,契税的减征或免征由各市政府决定,企业所得税按文件规定处理净利得要缴税,两个房屋都应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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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上的只是爱情爱上的只是回忆

请问拆迁补偿款这个税要怎么缴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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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说要把我卖了你妈没说我买的么

1、对这一项经济利益的取得目前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挂账不处理。

在收到拆迁补偿费时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形成的拆(搬)迁费用、重置资产费用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余额挂账不处理。

(2)增加企业资本公积。

视为接受捐赠直接记入“资本公积”,发生的拆(搬)迁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重置资产计入固定资产,但不能真实反映当期利润水平。

(3)冲减新购建资产的入账价值。

在拆(搬)迁后重新购置资产时,将收到的拆迁补偿费直接冲减重置资产成本。这种方法不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原始价值,而且一旦补偿费大于重置资产购置成本时,没有规定重置资产的原值该如何计量。

(4) 作为“补贴收入”入账。在收到拆迁补偿费时一律作为“补贴收入”,以便于年底进行所得税调整,但这种处理缺乏依据。

(5)不入账。有的单位在收到拆迁补偿费后,误认为该笔款项无需核销,将其列入单位“小金库”。

2、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费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的规定,拆迁补偿费是指因拆(搬)迁事件的发生而对旧资产清理、毁损、报废损失和拆(搬)迁各项费用的补偿以及新资产重置成本的补助。

其具体内容包括: 因拆(搬)迁而清理的固定资产的净损失; 因拆(搬)迁而发生的拆卸、运输、安装调试费用; 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 拆(搬)迁期间的停工损失; 不再重置时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 同拆(搬)迁有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3、拆迁补偿费按行为主体可分为两类: 一是由政府直接出面实施的拆(搬)迁行为而给予补偿的为政府行为,如为调整城市布局而进行的企业(单位)整体搬迁、道路改扩建等,多具有公益性; 二是非政府行为的拆迁,主要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产开发而有偿占用土地等,盈利性是其主要特点。

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从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事项中产生。只有向其他单位提供产品或劳务,取得经济利益流入,且流入额能够计量才能确认收入。拆迁补偿费的取得不是从日常活动中产生的,而是从偶发事项中产生的;且并未向其他单位提供产品或劳务,只是一种损失的补偿。因此,拆迁补偿费并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

4、而政府主导性拆迁补偿费的取得又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被拆(搬)迁企业直接从政府取得,具有政府的拆(搬)迁通知、确定拆迁补偿费金额的政府批文、付款人为财政专户的进账单,这种情况下应将拆迁补偿费视同为政府拨款;

间接从政府办的“开发公司”、“城投公司”取得,这些公司在拆迁补偿费的给付过程中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并未在给付拆迁补偿费这一实施过程中谋利,“开发公司”、“城投公司”取得拆迁补偿费时付款人仍为财政专户,同时,被拆(搬)迁企业具有政府的拆(搬)迁通知、确定拆迁补偿费金额的政府批文的,也可将拆迁补偿费视同为政府拨款。

第二种情况是从专业拆迁公司,或从政府办的“开发公司”、“城投公司”取得,但在拆迁补偿费的给付过程中,该公司通过与被拆(搬)迁企业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并且有一定的商业性,使被拆(搬)迁企业不能取得记载有明确拆迁补偿费金额的政府批文的,虽有政府的拆(搬)迁通知,也不能将拆迁补偿费视做政府拨款,应同非政府主导性拆迁补偿费一样视为出让资产取得的补偿。

5、对于可视为政府拨款的拆迁补偿费可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取得拆迁补偿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将被拆除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支付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

取得变价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清理净损失冲销拆迁补偿费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重置资产入账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同时将拆迁补偿费转作资本公积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发生的拆(搬)迁费用及重新安装资产的安装调试费用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有节余的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拆迁补偿费不足的,应将“专项应付款”的借方余额转入当期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专项应付款

对于非政府主导性拆迁补偿费可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6、非政府主导性拆迁补偿费应视为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和相关固定资产所得的款项,应当在扣除所清理或报废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其他因拆(搬)迁而发生的费用后,将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但确有证据表明所收到的拆迁补偿费金额显著高于(即超出额比例在50%以上)所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相关拆(搬)迁费用之和的,可将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超过公允价值的那部分显著差额视同为其他企业所给予的与重新购建新资产相关的捐赠,记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

在进行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处理时,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对拆迁补偿费所涉及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制定,各地税务部门对此项内容的规定也有很大不同,因此企业在取得拆迁补偿费后要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定最合理的税务处理;

二是企业在取得拆迁补偿费后,无论以哪种方式进行会计处理,都应在会计报表附注部分进行详细披露。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拆迁补偿费

参考资料:百度文库-关于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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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了假装我还拿什么来

账务处理上应作为销售处理。贵公司虽然没有取得现金收入,但贵公司在拆迁过程中,未向拆迁户支付拆迁款,或支付少量的拆迁款而取得了相关土地使用权,属于非货币的资产交换行为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2、税务处理上,应同正常销售,交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同时按市场价格开具发票,以便房产所有者办理产权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回迁房建造支出”可以计入“开发成本一-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费”项目。对回迁标准面积内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开发的回迁房屋标准内实际发生在成本确定回迁房屋销售收入和成本;对超出回迁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实际取得的收入确定销售收入,按回迁房屋超出面积的实际发生的成本结转销售成本。房地产企业回迁房销售收入确认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 ] 31号)第七条规定:房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按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权转移、或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人(或利润)的实现。其方法和顺序如下: (1) 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 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但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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