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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安好
报考中级会计师考试的考生,可要抓紧时间复习啦!下面梳理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供大家参考借鉴。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基础知识
(一)不计提折旧的两种固定资产:
1、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固定资产——土地,这个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期限的确定:
1、确定租赁期满企业取得所有权,按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2、租赁期满固定资产归还出租方,按租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中较短者计提折旧。
(三)特殊情况下的固定资产:
1、处于更新改造过程中停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因为已经转入在建工程,不再属于固定资产);
2、不需用、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3、因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折旧之双倍余额递减法
(一)折旧期从年初开始
1、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净值×2预计使用年限(不考虑残值)
2、最后两年改为直线法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净值-已提折旧-残值)2
(二)折旧期从年中开始(分段计提,折旧第二年要将上年未提满的折旧按上年的方法提满)
1、第一年的`折旧额=固定资产期初净值*2使用年限*月数12
2、第二年的折旧额=固定资产期初净值*2使用年限*上年剩余月数12+(固定资产期初净值-上年全年折旧)*2使用年限*本年剩余月数12
3、以此类推
4、最后两年的折旧额会涉及3个年份,计算时考虑残值,变为直线法。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数总和法
(一)年折旧额=(原值-净残值)*年折旧率
(二)举例说明: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使用年限总和
1、折旧年限3年
第一年的年折旧率=3(1+2+3)=36,第二年为26,第三年为16.
2、折旧年限为5年
第一年的年折旧率=5(1+2+3+4+5)=515,第二年415,第三年315,第四年为215,第五年为115
注意:如果折旧期是从年中开始,也要分段计提,第二年将上年未提满的折旧按上年折旧率补足,再按当年折旧率计算当年余下月数的折旧。
初恋很美好只是死的早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有哪些备考技巧?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想要顺利通过,掌握高效的学习方法就能事半功倍。《经济法》作为考试中的记忆性科目,学习的时候更要注意方式、方法,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分享一下备考技巧!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
一、理解第一,记忆第二
《经济法》相比《中级会计实务》和《财务管理》,记忆的内容会多一点,背诵在所难免,但理解更重要。在记忆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将知识点烙印在脑海中,而不是随着记忆力的衰退,让知识点像水一样流走。如果只是死记硬背,就只能做与课本内容完全一样的考题。 当你看到案例形式的问题时,你会傻眼,你会变成一个煮饺子的茶壶。只有理解才能学习和应用,看透知识点,知道它的脉络和规定的法律原则,把知识点消化成自己的知识。在了解的基础上,记忆确实可以减轻记忆的压力。
二、做好题,作对题
(1)练习是必要的
学税法,一定要做大题,做题过程中要记住知识点。因为税法部分的知识只是简单的背诵,很多知识点不能在问题中灵活引用,而当真正回答问题时,问题中的很多隐藏条件都会被忽略。大家做题的时候要注意积累,遇到特别典型的问题,要整理出来,等到强化阶段或者冲刺阶段再反复研究拓展。在税法部分,客观题是考查政策法规的熟练程度,而主观题是考查业务的熟练程度,即如何巧妙运用知识点解决题中的问题,所以 有必要做这个问题。
对于非税法部分,做适当的题,题是用来辅助理解和推测考场的。例如,如果你记住了某个规则中的具体数字和关键词,你就会做题,但如果你不记得,你就不会做题。所以非税法部分没有税法部分严格,但我们根本做不到,特别是后期需要消化知识点,锻炼做题速度,提高做题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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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她如初
先来一起做一道数学题。6.5个月×30天=195天;每天学习2小时×195天=390小时;每天24小时,一共16.25天;中级三科,那么每科16.25÷3=5.416天!复习时间如此紧迫,我们该如何合理利用才能保障考试无忧呢?关键在于是否有合理的复习计划,以计划来衡量学习时间比直接确定学习时间更加合情合理。中级会计备考时长——实务中级考试有三个科目,首先是会计实务,该科目难度较大,建议计划如下:1.5小时听课学习基础知识—0.5小时整理学习难点—1小时做题并总结错题—0.5小时复习前面章节,这样可以保证每天3.5小时的学习时间,虽然时间较长,但付出总会有回报。中级会计备考时长——财管其次是财务管理,该科目计算量大,建议计划如下:1.5小时听课学习基础理论—1小时做题并整理公式—0.5小时强化记忆公式。如此可以保证每天2小时不断加强对公式的记忆和运用,临上考场之前便可做到游刃有余。中级会计备考时间——经济法然后是经济法,该科目记忆量大,建议计入如下:1.5小时听课学习基础理论—1小时整理思维导图并背诵法文—0.5小时做题。仍然是保证每天2小时的学习时间,经济法科目不要求题海战术,关键是要把法文学懂,记住关键词。各科的时间安排如上所示,如果每天三科都复习,时间可能不允许,因此建议根据当天的具体情况灵活安排。周一到周五,工作日白天上班,利用晚上下班时间每天学习一个科目,比如周一学3.5小时的会计实务,周二学2小时的财务管理,周三学2小时的经济法等以此类推。周末如果不加班的话,可一天学习两科,比如上午学习会计,下午学习财务管理或经济法,这样周末能保证5.5小时的学习时间。任务虽然紧迫,但也要注意劳逸结合,科目搭配。如果工作日一直保持高强度的学习,那么周末适当的给自己放一天或者半天的假,这样能保障头脑清晰,心情愉快。科目搭配上也是秉承难与易的结合,常见的搭配模式是会计实务+经济法或者是财务管理+经济法。希望有帮助到你~
森有迷鹿深有暖树
学习顺序:财务管理,会计实务,经济法。中级考三科,其实难度真的不大的,只要安排好时间,跟上网校的进度,那一年过三科不是难事,如果时间紧,那可以先报经济法与财管,然后第二年再考会计实务即可。复习顺序的话,如果精力不够,必须有所取舍,切记不要把财管留到最后。财管考题并不很难,但书上的内容比较难看懂,如果留在最后考会有挂科风险,进而连累你重考上一年度已经通过的科目。第一年最好三门都考,复习可以有侧重,舍弃某一科,但第一年最好侧重财管,再主攻一门实务或经济法。 扩展资料: 会计职称考试的全称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职称考试是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共分初级会计、中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职称三个级别。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每年考试一次,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会计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全国范围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我爱得很深殇得狠痛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二)仲裁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知识点:仲裁机构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 区的市设立。——不实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实行级别管辖2.仲裁委员会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 不得少于23.知识点:仲裁裁决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8.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9.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知识点: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等。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二)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2.回避制度。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不包括证人)3.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