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终究属于她
注册会计师职业诞生的标志是苏格兰爱丁堡创立了第一个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团体。
1721年英国的“南海公司事件”促使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生。当时英国的查尔斯斯奈尔以“会计师”名义提出了“查账报告书”,从而宣告了独立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的诞生。
1853年,苏格兰爱丁堡创立了第一个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团体——爱丁堡会计师协会,标志着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诞生。
在中国,社会审计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辛亥革命之后的北洋军阀政府时期。当时,一批爱国的会计学者为打破外国注册会计师对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垄断,致力于创建中国的注册会计师事业。
1918年9月,北洋军阀政府农商部,作为注册会计师事务的主管部门,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注册会计师法规《会计师暂行章程》。同年,著名会计学家谢霖先生被批准为中国的第一位注册会计师,并创办了中国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正则会计师事务所。
到国民党统治时期,全国各地有了一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分布在上海、天津、广州等沿海城市。
1981年1月在上海成立了社会审计制度建立后的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上海会计师事务所;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1988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对社会审计工作做了完善和补充。
闹心女汉子
注册会计师简称 CPA ( Certified Pulic Accoutant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从 1991 年开始实行的注册会计全国统一考试制度,1993年起每年举行一次,已举办14次,11万多人取得全科合格的成绩,我国需要注册会计师约为35万人。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都可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二至三月份,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年九月份中下旬,成绩公布是12月份。报名人员可在一次考试中可同时报考五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 。现行的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共五门,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取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取书写文字方式解答。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有你无谓
注册会计师职业诞生的标志是 1853年爱丁堡会计师协会成立。工业革命的完成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进程,工业生产规模迅速扩大,为了筹集大量资金,出现了合伙经营和委托管理的方式,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大量出现,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普遍分离。这两种权利的分离使得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变得尤为重要,而实际需要也造就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英国是工业革命最早发生和最早完成的国家。
1844年,英国政府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制定了《股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选举监事,由监事审查董事会提供的会计账簿和资产负债表,并向股东报告。然而监事是公司的股东,而不是专业会计师,所以这些 "业余"人士很难有效地监督会计记录。在1853年,爱丁堡会计师协会在苏格兰的爱丁堡成立,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组织。而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成立于1988年。
我不善挽留所以你别走
建议你可以去考计算机程序员、系统分析师之类的,或者去考注册会计师也行,不过考起来有一定的难度。电子商务方面的应该有,具体情况我还不清楚。不过,一般军人专业都有机会去考公务员的。另外,可以告诉你,我也是军人,据我了解,本科学历的军官转业好像并不容易,除非单位肯放你走,那在能专业之前,可以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好好搜寻一下这方面的信息,毕竟提早作准备没坏处。望采纳,谢谢
你滚吧我不要你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第八条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第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二条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十三条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的;(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第三章业务范围和规则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你是我依靠你是我心肉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为规范考试组织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为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是当地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领导机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办公室)设在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条全国考试委员会组织领导全国统一考试,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试委员会工作。全国考试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指导地方考试办公室的工作。地方考试委员会贯彻、实施全国考试委员会的规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地方考试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本地区的考试工作。第四条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参加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于部分科目的考试。第五条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第六条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第七条报名人员报名时需交纳报名费。费用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报名费中应含每科10元的试卷费。试卷费由地方考试办公室汇交全国考试办公室,用于命题及试卷的印制、发放及评阅等项工作的支出。第八条报名时限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报名简章》中公布,地方考试委员会应据此确定当地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第九条报名人员可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五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第十条全国考试办公室根据《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由地方考试办公室征订、发放。全国考试办公室根据需要举办全国师资培训班。各地方考试办公室可根据全国师资培训班讲授的内容举办本地区的考前辅导班。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或考试命题专家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举办考前辅导班,或者翻印复制由全国考试办公室组织编写、出版的考试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第十一条每次考试的具体时间在《报名简章》中确定。第十二条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第十三条试卷由全国考试办公室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地方考试办公室复核后通知考生。第十四条全国考试委员会向全部应考科目成绩合格者,颁发全科合格证书。取得全科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十五条全国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考试组织工作的有关规则。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按互惠原则实行对外开放,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