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分手不过是你的借口
  • 回答数

    4

  • 浏览数

    11860

首页> 会计职称> 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4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爱无处安放的情绪

已采纳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基本应包括以下:1、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财务管理部门应明确财务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2、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财务审批制度,明确内部审批权限。3、完善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并正确反映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4、财务部门应按照要求认真编制企业各项财务预算,根据年度预算的目标,分解指标、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并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加强检查和考核,以确保财务预算的有效实施。5、财务部门要依法合理筹措资金,并有效使用资金。

85评论

离开你我恨开心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处理办法包括: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2、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结账日期自每月1日起至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记账。3、库存商品的核算方法是进价核算法。4、销售成本的核算方法是加权平均法。5、固定资产折旧方法6、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7、遵守财税制度,认真开展核算工作,积极组织税源,保证按时交纳各项税款并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记账原则。存货发出以加权平衡法核定实际成本。8、健全内部核算制度,设制总账、现金账、银行账、应交税金明细账、商品销售明细账、库存商品明细账、往来账、费用账等八本账。9、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做到“银行存款”账、“现金”账日清月结,保证资金的安全、债权债务账、实物账当天业务当天处理,以便与对方单位结算和核对库存金额,保证资产的安全无损。10、坚持盘仓清仓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180评论

红伞

通常情况下,会计制度一般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按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者的制度。有3层含义:1、会计制度会让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2、会计制度要按会计法制定;3、会计制度是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会计工作工作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十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者的制度。

39评论

即使心是黑色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遵守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各单位应当依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各项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单位领导人领导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五条对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会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并监督检查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止或者查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二)管理或者指导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三)负责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四)管理和组织实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五)制定会计人员培训规划,组织会计人员培训;(六)负责会计证管理工作;(七)监督和管理会计咨询业、会计服务业、会计信息业,规范会计服务市场;(八)管理其他会计事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七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所属单位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八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拟定本部门、本系统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九条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代理记帐。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第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本单位的有关机构和人员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二)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制止和纠正违法的收支;(三)参与拟订本单位的经营计划、业务计划、基建计划、投资决策,参与签订重要的经济合同,检查、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四)拟订本单位会计工作的具体办法;(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二)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三)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会计数据,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与经营状况;(四)协助有关部门对本单位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取得会计证后方可上岗。第十三条会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和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不得一人保管和使用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

171评论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