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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关系只是随便说说而已
是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配备上,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需求,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卫生技术人员。辖区人口每万人至少配备2名全科医师。在全科医师资格认可制度尚未普遍实施的情况下,暂由经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执业医师承担。医护人员在上岗前须接受全科医学及社区护理等知识培训。待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扩展资料: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要求规定:1、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原则,进入处置室、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保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2、经常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每天室内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不许在室内逗留。3、凡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对过敏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好注射前的过敏试验。注射时做到一人一针一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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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展和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精神,现就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性质、冠名与设置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站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本社区内设置的具有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深入社区的延展点,隶属于所在社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医疗执业范围应在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登记范畴内。 社区卫生服务站冠名、设置基本标准和管理制度等有关事宜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登记程序、时限与方法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部门。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登记的申报工作。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辖区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执业登记申请。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开展相关工作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按标准对其实施执业补登记。新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按新设置医疗机构分支机构程序办理。 对经执业验收,符合设置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登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登记后应将有关核准内容及时报市卫生局备案。 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补登记工作应于2007年4月1日前完成。 三、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办理执业登记手续,仍继续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已经2006年12月25日第19次上海市卫生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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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可以上班但是不能行医。公卫执业医师资格证是判断医师是否具有从医资质的最主要标准,没有获得执业师资格证的所谓医师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合法执业。公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含金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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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 设置申请书(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4、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提问中医门诊也是这些手续吗?回答一般是一样的提问除了这些手续,还有什么硬性要求?医保怎么办回答这个详细细节,还是当地医保局为准更多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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