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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值得说明的是,对于挂靠经营的企业,存在着挂靠企业以现金形式向被挂靠企业支付挂靠管理费的方式,被挂靠企业将收到的挂靠管理费作为小金库管理,不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这种形式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对于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分两部分考虑:通常的挂靠形式按照被挂靠人的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另一类是没有资质的或者资质较低的企业挂靠有资质的企业的,本为针对这两种情况探讨会计处理的方法。个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这种情况只能将个人作为企业的内部承包来处理,即不违反建筑法,也避免了涉税风险。挂靠人一般只缴管理费,其他的问题全部由挂靠人自己承担(包含企业所得税)。挂靠的收费方式有以下几种:1、按照合同价款提取百分点;2、按合同价款提取百分点后,还要按照结算价高出合同价款的部分再提取一个百分点;3、按照挂靠一次收取一定的固定费用。在会计处理过程中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甲方划款以后,才能再次划款给挂靠人;二是每次划款均必须由挂靠人提供发票;三是工程结算后挂靠人,必须向税务缴税的税票必须返回原件。
一瞬间角色就调换
1、业务模式方面,合作方(单位或个人)通常作隐名处理。总承包合同由建筑业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材料供应、机械租赁等合同由建筑业企业与分供商签订。从形式上,看不出此类项目与自营项目的任何区别。
2、实质上看,合作方是工程项目实施的操盘手,负责生产经营的实施,建筑业企业提供资质和牌照,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建筑法规的规定,属于非法转包或者挂靠。
3、建筑业企业与合作方的合作协议,通常明确双方以工程造价的一定点数进行结算。工程总造价为建筑业企业的收入,扣除点数之后的工程造价为合作方的收入,后者同时构成建筑业企业的成本。
4、资金流方面,建设单位向建筑业企业支付工程价款,建筑业企业扣除管理费后,向分供商支付工程款或者材料款,剩余利润以各种形式向合作方支付。资金支付的口径应为含增值税。
5、为保证形式上的三流合一,避免发票风险,通常先由合作方先向建筑业企业以往来的形式提供资金,建筑业企业根据合同向分供商付款,并取得发票,待建设单位资金到位以后,再向合作方偿还。
6、发票方面,建筑业企业向建设单位按照总造价开具增值税发票,而管理费是从总造价中扣除的,因此,管理费无需单独体现和缴纳增值税。合作方自建筑业企业收取的利润等,应按照相应税目缴纳增值税,并向建筑业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
7、所得税方面,建筑业企业以不含税造价为收入,以符合条件的成本费用为扣除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作方为企业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个人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来源:《建筑业挂靠业务的财税处理》 作者:何广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