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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虚寂寞无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第三十四条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第五十一条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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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一览 一、会计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二、会计制度1、企业会计制度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3、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4、物业管理企业会计制度5、医院会计制度6、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7、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8、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9、行政单位会计制度10、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1、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2、高等学校会计制度13、中小学校会计制度14、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15、测绘单位会计制度16、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三、财务制度1、企业财务通则2、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3、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规定4、证券公司财务制度5、关于对《证券公司财务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通知6、行政单位财务规则7、事业单位财务规则8、医院财务制度9、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0、地质勘察单位财务制度11、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12、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3、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4、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5、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6、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7、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8、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9、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20、中小学校财务制度21、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22、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物质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四、会计准则1、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2、企业会计准则3、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4、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5、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6、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7、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8、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9、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10、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11、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12、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13、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 14、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15、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 16、企业会计准则——租赁 17、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18、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19、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五、审计准则1、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2、独立审计基本准则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27条)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0条六、内部会计控制制度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七、会计核算方法1、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3、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5、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6、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7、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8、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9、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10、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11、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八、会计处理规定1、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2、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3、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4、关于上市公司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5、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6、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7、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8、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9、企业代国家储备棉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10、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11、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12、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通知13、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14、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15、企业基建业务会计处理办法16、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17、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18、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19、就业机构就业经费会计处理规定20、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21、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22、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3、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24、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25、保险公司个人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26、关于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27、关于下发民航国内航线客运收入联营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28、关于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方法的会计处理规定29、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30、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31、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33、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3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35、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1、《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规定2、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准则问题解答3、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问题解答4、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5、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6、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十、其他会计制度1、财政部关于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内容的通知3、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5、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6、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7、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8、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 9、国务院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10、关于短期投资收益核算问题的复函11、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暂收款等有关会计问题的复函。
最美的初见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会计主要负责记好行政方面的财务总帐及各种明细帐目。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书写整洁、登记及时、帐面清楚。下面来看看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爱岗敬业。
(一)爱岗敬业的含义。爱岗就是会计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并为做好本职工作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具体表现为会计人员对自己应承担责任和义务所表现出的一种责任感和义务感。
敬业是指人们对其所从事的会计职业或行业的正确认识和恭敬态度,并用这种严肃恭敬的态度,认真地对待本职工作,将身心与本职工作融为一体。
(二)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作为一位社会公民,必须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同时,作为一名会计人员,还必须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本职工作。因此,爱岗敬业是会计人员干好本职工作的基础和条件,是其应具备的基本道德素质。
1.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
只有正确地认识会计本质、会计工作的重要性,树立热爱会计工作,敬重职业的精神,才能克服“懒”、“惰”、“拖”的不良习惯和作风,这是爱岗敬业的最基本要求,也是首要要求。
2.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只有热爱会计职业,才会有职业乐趣,才会刻苦钻研会计业务技能,才会努力学习会计业务知识,才会全身心地投入会计事业。
3.安心工作,任劳任怨。
只有安心本职工作,才能潜下心来“勤学多思,勤问多练”,才能真正做到敬业,才能成为真正的行家里手。任劳任怨,要求会计人员具有不怕吃苦,不计较个人得失的思想境界。
4.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会计工作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没有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就可能出偏差。对一些损失浪费、违法乱纪的行为和一切不合法不合理的业务开支,要严肃认真地对待,把好关,守好口。比如有的单位要求在审核凭证时坚持“八审八看”,即:1.审核经济业务内容,看是否符合财务制度、法律法规和费用开支标准;2.审“抬头”,看是否与本单位名称(报账人姓名)相符;3.审“填制日期”,看是否与报账日期相近;4.审“用途”,看是否与“发票”或“收据”相关联;5.审“财务签章”,看是否与原始凭证企业或单位名称相符;6.审“金额”,看计算是否正确、完整;7.审“大、小写”,看大、小写是否一致;8.审“脸面”,看有无涂改、刮擦、纸贴现象。再比如,在管理货币资金时,有的单位严格遵守“八不准”,即:1.不准挪用、贪污公款;2.不准坐支现金或白条入库;3.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4.不准超限额库存现金;5.不准私设“小金库”;6.不准该用转账支票而改用现金;7.不准用现金购置未经批准的专项审批商品;8.不准出借银行账户,套取现金。
5.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忠于职守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即忠实于服务主体、忠实于社会公众、忠实于国家。首先,单位会计人员要忠实于所服务的主体,不仅要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服务主体的经济活动状况,负责其财产安全,还应负责其资金的有效运作,积极参与经营和决策。其次,要忠实于社会公众,正确真实地对外提供有关服务主体的会计信息,以便让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社会公众获取客观真实的财务信息,进行正确判断和经济决策。再次,要忠实于国家,实际上是对社会整体利益负责。
二、诚实守信。
(一)诚实守信的含义。诚实是指言行跟内心思想一致,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
(二)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会计人员应言行一致,实事求是,正确核算,尽量减少和避免各种失误,不为了个人和小集团利益,伪造账目,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会计人员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如何,将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
会计人员因职业特点经常接触到单位和客户的一些秘密。因而,会计人员应依法保守单位秘密,这也是诚实守信的具体体现。秘密主要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类。
3.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始终保持应有的谨慎态度,对客户和社会公众尽职尽责,以维护职业信誉。首先,注册会计师在选择客户时应谨慎,不要一味地追求营业收入,迎合客户不正当要求。其次,注意评估自身的业务能力,正确判断自身的知识、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否胜任所承担的委托业务。第三,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和执业规范、程序实施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反映。第四,在接受委托业务后,应积极完成所委托的业务,认真履行合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廉洁自律。
(一)廉洁自律的含义。
自律的核心就是用道德观念自觉地抵制自己的不良欲望。廉洁自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前提,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
会计职业自律包括两层含意:
会计人员自律和会计行业自律。
会计人员自律,是一个个体概念,是会计职业自律的基础和保证。
会计行业自律是一个群体概念,是会计职业组织对整个会计职业的会计行为进行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过程。
会计职业组织和会计人员的廉洁是会计职业道德自律的基础,而自律是廉洁的保证。
(二)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错误的思想,这是在会计工作中做到廉洁自律的思想基础。
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公私分明,是指严格划分公私界线,公是公,私是私。不贪不占,是指会计人员不贪、不沾、不收礼、不同流合污。
3.遵纪守法,尽职尽责。
遵纪守法,正确处理会计职业权利与职业义务的关系,增强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的能力,是会计人员廉洁自律的又一个基本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遵纪守法,不违法乱纪;而且要敢于、善于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业权利,尽职尽责,勇于承担职业责任,履行职业义务。
四、客观公正。
(一)客观公正的含义。
对于会计职业和会计工作而言,客观主要包括以下含义:
一是真实性,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实际经济业务事项;
二是可靠性,即会计核算要准确,记录要可靠,凭证要合法。
对于会计职业和会计工作而言,公正主要包括以下含义:
一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即会计准则、制度要公正。
二是执行会计准则、制度的人,即公司、企业单位管理层和会计人员不仅应当具备诚实的品质,而且应公正地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即在履行会计职能时,摒弃单位、个人私利,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相关利益各方。
三是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鉴证时应以超然独立的姿态,进行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出具客观、适当的审计意见。
客观是公正的基础,公正是客观的反映。
(二)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
1.端正态度。
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的基础是会计人员的态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2.依法办事。
依法办事,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是会计工作保证客观公正的前提。
3.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客观公正贯穿于会计活动的整个过程:
一是会计核算过程的客观公正,即指会计人员在具体进行业务处理时,或需要进行职业判断时,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二是最终结果公正,是指会计人员对经济业务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
五、坚持准则。
(一)坚持准则的含义。
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这里所说的“准则”不仅指会计准则,而且包括会计法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
会计人员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过程中,只有坚持准则,才能以准则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在发生道德冲突时,应坚持准则,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
(二)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
1.熟悉准则。
熟悉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应了解和掌握《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与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单位内部的会计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这是遵循准则、坚持准则的前提。
2.遵循准则??
遵循准则即执行准则。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和监督时要自觉地严格遵守各项准则、自律在先,同时也要求他人遵守准则,坚决抵制违法行为。
3.坚持准则。
会计人员应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发生道德冲突时,应坚持准则,排除阻力,顶住压力,对法律负责,对国家和社会公众负责,敢于同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现象作斗争,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提高技能。
(一)提高技能的含义。
会计是一门不断发展变化、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它与经济发展有密切的联系。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会计改革不断深人,会计专业性和技术性日趋复杂,对会计人员所应具备的职业技能要求也越来越高。加上一些新经济事物不断涌现,也给会计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会计人员的技能水平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保证。没有娴熟的会计技能,再好的个人道德品行,也无法干好会计工作。会计工作是一门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胜任会计工作。
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和专业胜任能力,以适应工作需要。职业技能,也可称为职业能力,是人们进行职业活动,承担职业责任的能力和手段。就会计职业而言,它包括会计理论水平,会计实务能力,职业判断能力,自动更新知识能力,提供会计信息的能力,沟通交流能力以及职业经验等。
提高技能,是指会计人员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等途径,持续提高上述职业技能,以达到和维持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的活动。
(二)提高技能的基本要求。
1.具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会计人员要适应时代发展的`步伐,就要有危机感、紧迫感,要有不断提高专业技能的愿望和要求。只有具备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才能不断进取,主动求知。
2.具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只有具备锲而不舍的“勤学”精神,才能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理论水平、操作技能和职业判断能力,才能推动会计工作和会计职业的发展,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和新情况的需要。同时,要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必须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中锤炼提高职业技能。
七、参与管理。
(一)参与管理的含义。
参与管理,简单地讲就是间接参加管理活动,为管理者当参谋,为管理活动服务。
(二)参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会计人员要树立参与管理的意识,积极主动地做好参谋。经常主动地向领导反映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参与经营管理活动。具体说,应积极主动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2.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参与管理的决策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强化服务
(一)强化服务的含义。
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
首先,服务态度是服务者的行为表现,要求礼貌服务,以礼待人,服务周到。
其次,强化服务的关键是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单位会计人员的服务就是真实、客观地记账、算账和报账,积极主动地向上级领导者反映经营活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参与经营管理活动。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就是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正确评价委托单位的经济财务状况,为社会公众及信息使用者服好务。
会计职业强化服务的结果,就是奉献社会。如果说爱岗敬业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出发点,那么,强化服务、奉献社会就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归宿点。
(二)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
强化会计职业服务的基本要求就是会计人员要有强烈的服务意识,服务要文明,质量要上乘。
1.强化服务意识。
会计人员要树立强烈的服务意识,不论是为经济主体服务,还是为社会公众服务,都要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要在内心深处树立服务意识,为管理者服务、为所有者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为人民服务。
会计人员不仅要自觉地培养团结协作、互相支持的道德观念,并以此来规范自己的言行,而且还要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同时,要正确处理各部门之间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2.提高服务质量。
质量上乘,并非无原则地满足服务主体的需要,而是在坚持原则、坚持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尽量满足用户或服务主体的需要。
一、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倡导“爱国守法”就是要求教师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第一,爱国是教师做好本职工作的支撑。爱国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中国各族人民道德品质的重要特征,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热爱自己的祖国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每个教师的神圣职责和义务。
第二,守法要求教师依法执教。守法是《宪法》所规定的所有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守法主体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教师职业的示范性,要求教师成为守法的楷模,对受教育者的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因此,作为一名教师,要把热爱祖国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权利职责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
二、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这是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倡导“爱岗敬业”就是要求教师对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深厚的感情。没有责任感就办不好教育,没有感情就做不好教育工作。教师要始终牢记自己的神圣职责,志存高远,并在深刻的社会变革和丰富的教育实践中履行自己的光荣职责。
因此,作为一名教师,应始终牢记自己的神圣职责,对工作高度负责,要热爱自己所在的岗位,具有高度的责任感,积极主动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三、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倡导“关爱学生”就是要求教师有热爱学生、诲人不倦的情感和爱心。亲其师,信其道。没有爱,就没有教育。这是调节教师与学生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
因此,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
教书育人是教师最核心的职责与任务。教书是育人的主要手段,育人是教书的根本宗旨,二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倡导“教书育人”就是要求教师以育人为根本任务。
所以,教师要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倡导“为人师表”就是要求教师言传身教,以身立教。“为人师表”对教师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教师,教师要坚守高尚情操,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教师自己要言传身教,以身立教,在各个方面率先垂范,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影响学生。
六、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不竭的动力。
倡导“终身学习”就是要求教师做终身学习的表率。终身学习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教师职业特点所决定的。教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你送她回家却忘了我也怕黑
会计部门规章包括,但不仅限《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作为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的会计规范性文件有:《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上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会计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其他部门根据其职责权限制定的会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会计规章,但必须报财政部审核或者备案。拓展资料会计的概念:会计专业是研究企业在一定的营业周期内如何确认收入和资产的学问。会计师除了准备财务报表以及记录企业交易行为外,更重要的是能够参与企业间的合并、质量管理、信息技术在财务方面的应用、税务战略以及很多企业的管理决策活动。会计专业领域涉及面广:鉴证,审计,税收,公司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破产清算,法务会计,预算制定,商业咨询等等都是会计专业将要涉及的领域。所谓会计,就是把企业有用的各种经济业务统一成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通过记账、算账、报账等一系列程序来提供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经济信息。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对企业、机关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反映和监督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具体而言,会计是对一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的核算和监督,并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