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不让财务主管查帐

情话噬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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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或外部审计,税务,负责往来账的会计和财务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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饥渴又野性

1、如题所述,提问者作为仓管员,在业务上应按照仓管制度履行职责,在行政管理上则应服从主管领导的安排;2、在提问者的角度上看,建议如下推进:a、回复财务方面:仓库主管领导已安排库房的账先进行整理,暂无法提交财务检查;b、如财务仍执意检查,可请财务方面回复财务主管,由财务主管与仓库主管领导先行沟通落实;c、提问者应同时对所负责的仓库各项业务情况进行自检(例如单据的填开及存档情况、记账情况、账实一致情况等应履职责任),提早做好应对措施;3、提请提问者把握如下:作为仓管员应严格按照仓管制度、内控要求切实履行仓管职责,经得起任何形式的检查,至于如何检查、由谁检查、甚至让不让查,并非提问者所应关心的事;4、以上仅供参考,请予结合实际情况再作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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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半

公司可以拒绝其进行查阅。拒绝查阅的前提并未要求公司证明股东的查阅已实际产生了损害的后果,公司只需证明股东一旦行使上述权利可能会产生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即可拒绝查阅。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独立的权利。但是为了对公司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和避免恶意干扰公司经营的行为,对于公司知情权的行使同样应当给予适当的限制。会计账簿记载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为了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避免股东知情权的滥用,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以正当目的为限制,亦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地行使查阅权。在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可以拒绝其进行查阅。另外,公司法并未要求公司证明股东的查阅已实际产生了损害的后果,公司只需证明股东一旦行使上述权利可能会产生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即可拒绝查阅。本案中,电源公司举证证明其鲁的妻子、儿子等利害关系人参与经营的多家公司与电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电源公司的会计账簿及其合同账册等所记载的客户信息、技术信息、产品价格、成本、生产数量等如被竞争者或者关联者知悉,则可能损害电源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电源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其鲁行使知情权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拒绝其鲁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存在合理根据。败诉教训、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公司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需要在两个方向作出努力:首先,举证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该种情形包括: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2、股东为了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3、在过去的两年内,股东曾通过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其次,要举证证明股东一旦查阅了会计账簿等材料可能会产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或危险,此时可在公司与股东的经营范围、产品类型、销售渠道、价格体系、竞争关系、技术信息、市场区域等多个因素进行分析。【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7年9月1日施行) 对此已有更细致和明确的规定。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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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曲终结人将散

找会计对账,没有问题,就可以洗清怀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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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撩人

通过银行的收入,银行对账单是有记录的通过现金收到的钱,你是应该开具发票或收据的,这个也是很好查的,除非你不开发票,也没有收据给对方,只是自己登记流水账,这个应该也是好查的,因为你不可能无缘无故收到钱的,查往来账也能对出来,只是,为什么要怀疑你呢?财务制度你没有遵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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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壬海女

财务会计制度没有规定谁有权利查账,一般是单位财务主管、单位负责人、单位大股东、税务局查税、检察院办案、依法接受审计,以上方面可以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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泪情绪零碎泪莫名心碎

还是你们流程的问题,每一笔收付款都让会计复核签字、财务主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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