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卡会计分录

你别哭我心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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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还是那个懵懂的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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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贷:预收账款

会员卡消费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是充值本店消费卡,一方面按照促销礼品处理,另一方面确认为预收账款

借:销售费用---礼品费

贷:预收账款

赠送客户的充值卡,如果与本店业务无关,则

借:销售费用---礼品费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做账分录依类别填记经常性花费将衣、食、住、行、教育、娱乐归类好的凭证按日期填入表中,例如,九月一日花一百元买书,应在教育项目栏内注明日期、品名、金额,在现金栏内表示减少一百元,若以刷卡购得西装一套一千元,在刷卡栏内应填入增加一千元,而非现金栏内,填写时应特别注意。

记录所有消费款项后,简单在六大类后做统计,可明了当月资金主要流向。至于无法归类在六项里的,则填写至其他栏,并依现金增加减少或是刷卡增加的情况来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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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发着炽热的光

销售预付卡可暂不确认收入和纳税义务借,银行存款货,预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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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汝之名冠吾之情

针对销售方、售卡方、持卡方,会计处理分别如下:

一、销售方

(一)持卡方购买商品时

1、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预付卡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发票开具不能开具发票

(二)与售卡方结算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预付卡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帐款—预付卡

发票取得取得售卡方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乙公司(售卡方)

(一)销售购物卡时

1、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2、发票开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填写“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填写“不征税”。

(二)与销售方结算预付卡资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三)与销售方结算手续费时

1、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发票开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经纪代理服务",税率6%。

三、持卡方

(一)向售卡方购卡时

1、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2、发票取得取得开具的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不征税”。

(二)用卡购买办商品时

1、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款

2、发票取得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只能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企业收到预付卡销售发票怎么做账?

答:购卡方取得预付卡时已经获得发票并可用于在所得税前扣除成本、费用,如果持卡消费又取得发票则会造成同一项费用重复扣除。

因此53号公告明确销售方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此项收入应当以未开票收入申报。

预付卡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预付卡发行流程

主要由第三方发卡机构发行,它是一个新兴行业、暴利行业,发卡量动辄数亿、数十亿元,毛利率在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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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别走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附件:发票如果计入福利费。则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附件:发票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福利费超过工资总额14%部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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柠檬比不上西瓜的甜

购买超市预售卡发票会计分录如下:借:预付账款贷:银行存款购物消费凭购物小票再冲减预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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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夏天只想和西瓜在一起

借:其他货币资金—购物卡贷:银行存款发出购物卡时根椐业务作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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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好我的触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或者接受预付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故此时售卡方可以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购卡人与实际消费者在整个环节中只能取得一次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购卡环节取得商品和服务分类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在消费环节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如果售卡方(支付机构)与销售方不是同一方的情况下,售卡方(支付机构)在持卡人实际持卡消费后,要将卡片销售时收取的货款转给销售方;此时,销售方收到售卡方(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应向售卡方(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4-2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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