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注册会计师

苍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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柠檬树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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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深浅

初级会计职称证书

报考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报考理由

在会计证取消之后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或将成为会计行业的准入型考试。相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考试难度,中级会计职称的工作年限限制。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成为很多会计人的必然选择,并且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是在校生的最优选择,初级会计考试是在校生在校期间唯一可以考取的职称类的考试。考取初级会计职称能够提升自身的价值,增加就业机会,对于已经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来说能够增加其升职加薪的机会。

中级会计职称证书

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二)具体条件

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报考理由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虽然具有工作年限的限制,但是对于符合其报名条件的小伙伴来说,报名中级会计职称能够为自己未来的发展增添很多机会,拥有中级会计职称证书之后对于以后的升职加薪是很有帮助的。中级会计师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在国企和事业单位的中级会计师大概4000-6000,而在私企则由老板而定,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范围,小编在查阅大量数据后,给出的参考范围在3k-10k左右。

注册会计师证书

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报考理由

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含金量是不言而喻的,考取注册会计师证书以后自己的职位和薪水一定会有所调升。当前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缺口大,会计行业目前基层人员比较多,对于顶层人员比较稀缺。所以考取注册会计师考试难度虽然大,但是和其含金量是成正比的。

税务师证书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而原《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第七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四)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六)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报考理由

据有关部门统计,涉税服务相关专业的人员缺口达90万之多。并且现在正值全面营改增,税务师人才供不应求。考取税务师之后能够在涉税服务行业领域取得更好的发展。考取税务师之后能够实现自身价值的提升,对自己以后的升职加薪帮助很大。并且现如今税务师考试的报名条件放宽了,应届生即可加入到税务师考试的报名大军中来。

基金从业资格证书

报考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年满18周岁;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理由

金融行业现如今是一个发展潜力巨大的行业,基金从业报名门槛低,薪资水平高。考取基金从业资格证书之后对未来的职业发展很有帮助,帮助我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并且对以后自己的投资理财方面也很有帮助。总之基金行业是一个“多金”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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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你生厌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招考录用公务员及法院系统聘任制书记员公告 根据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公务员法》和《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山西省委组织部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一批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和法院系统聘任制书记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录用人数 录用人数共计 1081 名,其中:全省法院系统 676 名(包括 401 名聘任制书记员,录用人员专业及分配数额见附表一)、全省检察院系统 405 名(录用人员专业及分配数额见附表二)。 二、录用条件 (一)共性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具有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 3 、遵纪守法、品德高尚、作风正派; 4 、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责任意识、大局意识; 5 、具有一定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6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 、年满 18 周岁( 198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开除公职的; 3 、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 、正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的; 5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正在处罚期内的。 (二)个性条件 全省法院系统( 676 名): 年龄 35 岁以下( 1971 年 12 月 1 日以后出生); 审判职位( 247 名)报考条件: 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报考省法院审判职位的要求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报考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法院的学历可放宽至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财会职位( 7 名)报考条件: 高等院校财会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担任会计工作资格证书;报考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法院的学历可放宽至高等院校财会专业专科毕业。 计算机职位( 8 名)报考条件: 高等院校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非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但取得国家计算机二级以上等级证书,熟悉数据库和网络技术;报考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法院的学历可放宽至高等院校计算机专业专科毕业。 行政文秘职位( 13 名)报考条件: 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和协调管理能力;报考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法院的学历可放宽至高等院校专科毕业。 聘任制书记员职位( 401 名)报考条件: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 30 岁以下( 1976 年 12 月 1 日以后出生),具有担任书记员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较为熟练的汉字输入技能;报考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法院的学历可放宽至高中、中专毕业。 全省检察院系统( 405 名) : 年龄 32 岁以下( 1974 年 12 月 1 日以后出生);报考省检察院和太原市检察院的要求年龄 28 岁以下( 1978 年 12 月 1 日以后出生); 法律职位( 254 名)报考条件: 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 35 岁, 1971 年 12 月 1 日以后出生);报考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的年龄可放宽到 35 岁( 1971 年 12 月 1 日以后出生),学历可放宽到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会计职位( 37 名)报考条件 :高等院校会计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担任会计工作资格证书;报考省检察院会计职位的要求高等院校会计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学士学位(通过国家注册会计师考试、国家会计师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学历可放宽到大学本科毕业;年龄可放宽到 35 岁, 1971 年 12 月 1 日以后出生);报考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的年龄可放宽到 35 岁( 1971 年 12 月 1 日以后出生),学历可放宽到高等院校会计专业专科毕业。 计算机职位( 75 名)报考条件: 高等院校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非计算机专业毕业但取得国家计算机二级以上等级证书;报考省检察院和太原市检察院计算机职位的,要求高等院校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学士学位;报考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的年龄可放宽到 35 岁( 1971 年 12 月 1 日以后出生),学历可放宽到高等院校计算机专业专科毕业。 通信工程职位( 2 名)报考条件: 高等院校通信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学士学位。 文秘职位( 28 名)报考条件: 高等院校人文社会科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报考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的年龄可放宽到 35 岁( 1971 年 12 月 1 日以后出生),学历可放宽到高等院校人文社会科学相关专业专科毕业。 审计职位( 3 名)报考条件: 高等院校审计或会计、财经、金融等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法医职位( 3 名)报考条件: 高等院校法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学士学位。 痕检职位( 2 名)报考条件: 高等院校痕检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学士学位。 安全工程职位( 1 名)报考条件: 高等院校安全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学士学位。 三、报 名 报名时间: 2007 年 1 月 9 日至 15 日,其中 1 月 9 日至 1 月 11 日进行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务员的报名, 1 月 12 日至 1 月 15 日进行全省法院系统聘任制书记员的报名 。 报名地点:在全省 11 个市各设立一个报名点,考生可就近到 11 个市报名点报名。 各市报名联系电话如下: 太原市:( 0351 ) 2020564 4071458 大同市:( 0352 ) 6037376 5188870 阳泉市:( 0353 ) 2296052 2582527 2138305 长治市:( 0355 ) 2022408 晋城市:( 0356 ) 3015125 2060092 朔州市:( 0349 ) 2282078 2166827 忻州市: 013835035306 晋中市:( 0354 ) 3129504 3031735 临汾市:( 0357 ) 2189100 2992115 运城市:( 0359 ) 2291423 吕梁市:( 0358 ) 8310757 8425041 报名要求:报考者按照公布的招考条件和要求,在职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毕业证、学位证、学历学位审核登记表复印件(复印件应盖有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印章)、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及复印件;其他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2007 届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及所在学校出具的本人情况及成绩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毕业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国家会计师资格考试、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的须持相关证书原件;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红底同版彩色照片 5 张以及其它需要的证明、证书。报名者须如实填写《 山西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录用公务员报名表》(一式两份)、《山西省法院系统录用聘任制书记员报名表》(一式两份)。 经资格审查合格后,考生于 2007 年 3 月 6 日至 3 月 7 日携带报名费收据和本人身份证到所报考市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报考省法院省检察院的考生,到太原市报名点领取准考证)。报名时交考试费 100 元(报考聘任制书记员的考生须交考试费 140 元,加试计算机速录测试)。省法院、省检察院报名人数与实际录用人数比例一般不少于 8 : 1 (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报名人数与实际录用人数比例一般不少于 5 : 1 ),达不到上述比例要求的,经招考领导组同意可适当减少录用人数。 每人只能填报一个职位。 报名者须提供真实材料,否则取消考录资格。 2007 届毕业生毕业时未取得毕业证的,自动取消考录资格。 四、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1 、笔试:重点测试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相关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笔试时,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缺少上述证件或与报名时提交的个人信息不符者,不得参加笔试。 笔试分综合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综合科目的主要内容有: ①行政职业能力(判断推理、数量关系、语言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等);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哲学、政治经济学与市场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与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史与党建);③公务员管理基本知识(公务员法、行政管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④综合知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统战基本知识、国情省情知识、文秘及应用文基础知识、现代科技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专业科目的主要内容为各用人单位所从事专业工作的知识。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职位的考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笔试专业科目免考,专业科目成绩按该专业科目考出的最高成绩计算。报考法院系统聘任制书记员的考生,笔试专业科目中加试速录测试(速录测试另行组织),其专业科目的成绩按照笔答专业课成绩的 40% ,速录成绩的 60% 计算。 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单科成绩(综合科目、专业科目理论及速录测试)达到 60 分者为合格。 笔试总成绩按综合科目成绩 40% 、专业科目成绩 60 %计算。 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参加团中央等国家部委组织开展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团省委等有关厅局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晋西北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经过考核合格的(需在报名时出具由团中央、团省委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和服务合格证),在笔试总成绩中加 5 分进行排队。 参加面试的人员在笔试单科成绩合格人员中,以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按照录用人员与面试人员 1:3 (市县两级 法院检察院系统按录用人员与面试人员 1 : 2 )的比例择优确定。 笔试时间定于 2007 年 3 月 11 日。上午考综合科目( 120 分钟);下午考专业科目( 120 分钟)。报考全省法院系统书记员的考生需要在笔试结束后加试计算机速录测试,计算机速录测试的时间和考试地点将在笔试结束后另行公告。所有参加笔试科目考试的考生,中途一律不得离开考场,待考试结束后方可统一离开考场。 2 、面试:重点测试应试者的综合分析、宏观决策、逻辑思维、临场应变、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进入面试时,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缺少上述证件或与报名时提交的个人信息不符者,不得参加面试。 面试成绩达到 60 分为合格。 五、考核和体检 考生考试成绩,以笔试总成绩 40% ,面试成绩 60% 计算,参加考核和体检的人员在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以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按照录用人员与考核人员 1 : 1 的比例择优确定(因考核和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的,用人单位报招考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次进行递补。除因报名人数、入闱人数不达规定要求并经招考领导组决定减少名额外,要按照公告的招考数量足额录用)。 考核:考核工作在招考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用人单位具体实施。市、县(市、区)两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拟录用人员的考核由市委组织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共同组织。在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时,要加大考核力度,对被考核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尤其是在重大事件中的表现),遵纪守法意识,道德品质修养,人际沟通能力,心理调适能力,日常学习工作的情况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进行全面、客观、真实的考核。 体检:体检工作在招考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由各用人单位组织。各市、县(市、区)法院、检察院机关拟录用人员体检由市法院、市检察院组织。体检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印发 <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 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5]1 号)执行。体检应在指定的三级乙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六、录用审批 用人单位根据职位的要求,结合对应试者的考核体检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报招考工作领导组研究同意后,在《山西日报》公告并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时间为 7 天。举报者要署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录用人员确定后,办理录用手续。新录用的公务员及聘任制书记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接受省委组织部组织的初任培训,培训考核情况将作为转正定级的重要依据。试用期满并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考生也可登陆山西人事人才网(网址)和山西毕业生就业网 )查询。 本《公告》由招考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由招考领导组研究决定。 咨询电话: 0351 — 6016272 6016649 监督电话: 0351 — 404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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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你离开我

肯定是美锦能源美锦能源集团成立于1984年,总部位于在山西省清徐县贯中大厦,法人代表为姚巨货先生。美锦能源集团是目前全国最大的商品焦生产企业之一,集团被评为太原市制造企业50强的第三名,山西省企业排名第15位,山西省焦化企业排名第一位。美锦能源集团为姚巨货、姚俊良、姚俊杰、姚俊花、姚三俊、姚四俊、姚俊卿七位家族成员控股。同时,美锦能源集团是上市公司“天宇电气”第一大股东。2007胡润榜:第56名2007总资产(亿):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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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信任

2009“胡润百富榜”13日公布,根据该排行榜提供的资料,李兆会家族,姚俊良家族,贾廷亮、王锁兰夫妇位列山西富豪前“三甲”。据了解,今年“胡润百富榜”上榜富豪1000位,上榜门坎从去年的7亿元人民币提高到10亿元。运城闻喜李兆会家族以100亿元的财富排名第59位,比2008年的第32位下降了27位,财富也少了25亿元,但仍居“胡润百富榜”山西首富的位置。李兆会家族的产业以钢铁、金融为主。太原清徐姚俊良家族以70亿元排名第112位,2008年该家族以68亿元排名第91位。姚俊良家族的美锦能源以煤炭、化工、金属材料为主要产业。吕梁贾廷亮、王锁兰夫妇以68亿元排名第123位,而2008年该夫妇以16亿元排名第507位。贾廷亮、王锁兰夫妇经营的大土河焦化主要以煤焦产业为主。吕梁柳林邢利斌排名第137位,财富为60亿元;太原张新明家族以40亿元排名第250位;吕梁中阳袁玉珠以28亿元排名第395位。另外几位财富在20亿元以上的是:晋中介休李安民家族以26亿元排名第422位;太原赵进宏家族以24亿元排名第465位;长治沁源孙宏原和运城河津薛靛民以23亿元排名并列第483位;长治潞城韩长安以22亿元排名第496位。“胡润富豪榜”财富为10亿元以上的山西富豪有10位:阳泉王国瑞,17亿元;吕梁孝义李生贵,16亿元;长治陈忠孝,15亿元;介休庞茂堂,15亿元;长治任铁柱,13亿元;朔州高靖海,11亿元;吕梁孝义温克忠,11亿元;太原赵华山,11亿元;河津史跃武,10亿元;临汾襄汾王建国,10亿元。“(他们)大部分来自农村,初始学历不超过高中,凭借机遇而获得成功。”山西省社科院研究员夏冰总结说。此次上榜的山西富豪,除了年轻一代的李兆会和史跃武有过求学经历外,拥有研究生学历的韩长安是其中学历最高的。其他富豪大多属于农民企业家,从开办煤矿、焦厂、运输企业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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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树绿叶

(1)山西省2013年度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课程从6月1日起开通运行。包括12门必修课和九大类6 门选修课,全部为广大会计人员开通选学。(2 ) 山西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从2012年开通运行后, 我省陆续有8个市、32个县区的会计从业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继续教育学习.(3)年审由网上学习,或面授学习,网站由,山西财政局指定网站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后到山西省当地财政局审核. (4)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收费为每人80元年(50网上学习1、登录账号后点击“进入学习中心”。听课。一旦开始正式学习某一门课程后,就必须听完该门并通过考试,才可学习下一门的课程。在听课过程中,每门课程的大约每十五分钟会弹出问题,答对问题后,方可继续学习,如果不回答问题,计时将会停止。随堂考试1、学员听完每门课程后会有随机的五道题作为随堂测试,答对三道视为通过。不限答题次数。山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朔州市财政局 12-09【打印】【收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三)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全国高级会计人员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二)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本地区各类会计人才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第六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比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铁路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央主管单位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第七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第三章继续教育对象第八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第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第十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第十一条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第四章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第十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一)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二)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三)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四)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五)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第十四条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形式包括:(一)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二)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三)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四)其他在职自学形式。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五条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第十六条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第五章继续教育机构第十七条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术团体、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十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第十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第六章师资、教材第二十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师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第二十一条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不同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第二十二条坚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四条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自愿选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第七章考核与检查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第二十八条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继续教育机构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予以通报:(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8年1月23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二)(财会字[1998]4号)、1998年11月9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8]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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