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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退路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完善,CPA行业的发展处于初期阶段。尤其是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证券市场混乱,执业人员素质低下等等,这些都严重干扰了我国CPA审计的独立性。本文拟分析影响我国CPA独立性的因素,并对如何保持CPA独立性作一些粗浅的探讨。关键词:CPA审计 独立性 非审计业务在注册会计师(CPA)职业道德中,独立性堪称职业道德精髓所在。所谓独立性原则是指CPA在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机构。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CPA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是指CPA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身份。由于CPA的审计意见是外界人士决策的依据,因此,CPA除了保持实质上的独立外,还必须在外界人士面前呈现出形式上的独立,只有这样才会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可见,独立性是CPA职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影响我国CPA审计独立性的因素通过改制上市的国有企业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 在一个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中,CPA作为外部审计力量,受聘于股东大会,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保证股东的利益,为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我国的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尽管已经具备了或者严格地说在形式上已具备了某些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治理结构,但距离其目标还相差甚远。 CPA行业内部竞争过于激烈,审计制度存在隐患 以CPA独立审计为主的审计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占主流地位,CPA的监管采用的是自律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师事务所也参与了市场竞争,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在这种制度下,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就很易与维护审计独立性发生冲突,当冲突发生时,很难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牺牲自身的经营目标去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因此,这种审计制度本身对CPA独立性就存在隐患。 国内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有限责任制的组织形式 国际上会计师事务所通常采取合伙制形式,违规可能带来的连带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CPA在审计中的非正规行为。而在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有限责任制,这种组织形式并不适合会计师事务所这种特殊行业的实际情况,而且与国际上的通常做法也不一致。在有限责任制形式下,会计师事务所仅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这样即使事务所被摘牌,CPA也不必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见,这种组织形式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约束机制得不到强化。 CPA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可能存在利害关系 CPA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可能存在其它一些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如,CPA持有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在被审计单位内有经济利益,等等。当这种关系存在时,将会使CPA因牵涉到自身的经济利益而给其独立性带来潜在的利害冲突,同时也会给CPA执行判断或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带来阻力。这样,CPA在实质上的独立性会受到影响,形式上的独立性也会大打折扣。 非审计业务对CPA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我国目前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CPA可以承办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这就是说,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既可以提供审计业务,又可以提供非审计业务。当会计师事务所向被审计单位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咨询服务时,如果审计业务不能够让被审计单位满意,那么非审计业务这一块的巨额利润将会随之流失。可见,为被审计单位同时提供两方面服务的这种双重身份导致的利益冲突,将会影响CPA审计的独立性。 法律及市场监督体系薄弱,外部约束力量不强 无论是证监会,还是法律条例,都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强制性的外部约束力量。在我国,虽然《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规都从多方面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CPA的职业操守做出了规定,但普遍存在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的缺陷。同时,我国市场监督体系不健全,证监会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管作用。可见,会计师事务所受到的外部约束力量较弱,这也导致了CPA审计独立性的丧失。如何保持CPA审计独立性重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要从根本上改变审计主体失去来自所有者的约束而主要受制于经营者的状况,就必须对产权制度进行重新安排,寻求新的所有者职能行使主体,以求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具体来说,一方面应赋予经营者部分剩余索取权,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激励机制强化其自我约束。另一方面,应赋予企业监事部分剩余索取权,使其行使所有者监督职能,削弱经营者的权力。此外,通过国有股减持,增大流通股的比例,也能使公司产权得以明晰,使来自资本市场的外部监督力量得以加强。这样,就能够解决现有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从而改变CPA受聘于经营者,又要监督经营者的弱势地位。 改革我国现有的审计制度 为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与维护审计独立性发生冲突而影响审计独立性,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行业监管部门来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审计时与被审计单位保持独立,也可以考虑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资源库,由相关的管理部门在被审计单位相适应的范围内随机抽取,委派审计,这样也可以保证CPA审计相对于被审计单位的独立性。 鼓励和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非审计业务,加强监管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结构基本上是单一的审计服务,此种服务结构不仅没有带来审计的高独立性,而且也不利于事务所的稳定和长远发展。因此,应鼓励和引导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咨询等非审计业务。 同时,应加强对非审计服务的监管。有效发挥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审计委员会可由公司董事会中推选几位成员组成,负责帮助审计人员保持对管理当局的独立性。加强行业自律监管作用,研究细化CPA职业道德准则,加强对独立性的行业监管。充分发挥联合监管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例如,有关部门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披露上市公司审计服务收费标准外,还可适当考虑增加披露非审计服务收费以及要求委托人定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推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与一般公司存在区别,通常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产不高,但是破产时,会给相关利益人带来巨大的损失。这种行业的实际情况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这种组织形式才是最佳选择。合伙制事务所需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的个人利益与事务所业绩紧密相联,使其在承担风险和责任上更有压力,在增强质量和诚信意识上更有动力。因此,我国应推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变有限责任制为合伙制。这样可以使CPA真正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体,承担无限责任,从而迫使CPA强化风险意识,提高执业水平,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真正做到“独立执业”。 加强CPA的职业道德和价值观念培训 独立性是CPA保证和提高自身执业水平的基石,是CPA职业的核心价值所在,为了实现自己的审计工作能满足社会公众利益的要求,CPA必须把独立性作为自己的一种职业素养,提高自身素质。 优化CPA执业环境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多方面的因素影响CPA审计的独立性。独立性与审计质量背离的现象表明,要提高CPA审计的执业水平,单靠CPA行业自身进行改革是不够的,还必须培育和完善对高质量审计需求的支撑环境。因此,应优化CPA执业环境,加快改革步伐,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证券市场和金融市场,为保证审计独立性,提供一个健康、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 参考资料: 1.邓向华,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事业财会,2002,(5) 2.刘元秋,审计独立性对非审计业务说“不”?,山东审计,2002,(7) 3.许辞寒,怎样改革会计准则,中国经济时报,2002.11.22 4.王曙光,CPA业务拓展与独立性的冲突和协调,审计与经济研究,2002,(7)
攻德无量乀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衡量职业判断质量的标准通常包括下列方面:
(1)准确性和意见一致性;
(2)决策一贯性和稳定性;
(3)可辩护性和书面记录。
准确性是指职业判断的结论与特定标准或客观事实的相符程度。意见一致性是指不同职业判断主体针对同一职业判断问题所作判断彼此认同的程度。在很多情况下,可用于衡量判断质量的特定标准或客观事实并不存在,此时,职业判断的质量可以通过意见一致性来衡量。需要注意的是,对某一职业判断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技术手册一般代表了该事务所意见的一致性;业界对某一问题的主流看法,一般体现了行业大多数意见的一致性。不同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对同一职业判断问题,可能达成高度共识,也可能存在差异甚至分歧。当存在差异和分歧时,对于职业判断质量的衡量,可能还需要结合其他因素予以考虑,例如,该判断是否为业界的主流意见;或者作出判断的主体是否在该判断领域具有足够的经验、专业权威等等。
决策一贯性用于衡量同一注册会计师针对同一项目的不同判断问题作出的判断之间的关系。例如,在审计工作中,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与对所需收集审计证据数量和质量的判断需要具有内在的一贯性。稳定性用于衡量注册会计师针对相同的职业判断问题在不同时点所作出的判断之间的关系。例如,在审计工作中,同一注册会计师在不同时点,基于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得出的职业判断结论相同或相似,则该职业判断具有较高的稳定性。
可辩护性是指注册会计师能够证明自己的工作。可辩护性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衡量:理由的充分性、思维的逻辑性和程序的合规性。书面记录是记录职业判断中观察、思维和决策的主要手段,对职业判断进行详细的书面记录可提高判断决策的可辩护性。例如,在审计工作中,对下列事项进行书面记录,有利于提高职业判断的可辩护性:
(1)对职业判断问题和目标的描述;
(2)解决职业判断相关问题的思路;
(3)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包括咨询专家的意见);
(4)得出的结论以及得出结论的理由;
(5)就决策结论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的方式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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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含义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避免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对策(一)补充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中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行业出于行业自身利益和发展的需要.不应坐等立法及司法机构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而应积极主动地设法解决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问题。财政部也应当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积极与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协调,以保护注册会计行业的合法权益。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最为密切相关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由于该法颁布时间较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对民事责任的规定相对薄弱,缺少关键的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与随后颁布的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部分失调;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模糊等.故该法目前在有关方面的推动下正在进行修订。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规,在相关法律中增加保护注册会计师权益的条款,在法律责任对象、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免受无谓诉讼的干扰。(二)确定《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独立审计准则》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制定,由财政部颁布实施,因此它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独立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权威性专业标准,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验资)业务时,必须遵照执行。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独立审计准则》被许多法官视为纯粹的行业标准,不足以成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独立审计准则》是判断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唯一技术依据,特别是其中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公允性、合理保证等概念的阐述.对于保护注册会计师。合理确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至关重要。在此情况下,基于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利益,必须提升《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使它成为重要的司法依据.否则它根本不能起到保护注册会计师的作用。(三)倡导建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从1998年开始,会计师事务所开始脱钩改制,并于1999年底全部完成。据统计.脱钩改制后大部分的事务所采用了有限责任制形式,少部分事务所采用了合伙制形式。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能够赢得主动,稳定客户。提高市场占有率而往往忽略或放弃了独立审计准则。因此,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适应当前注册会计师内忧外患的环境和国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要求,加快制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组织细则和运作程序,积极引导和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伙制改制,以强化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对于信用风险的认识,树立注册会计师“诚实守信”的公众形象。(四)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财务信息的披露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