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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呢然后呢
这个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这个准则所规定的主要是出于风险防范和业务质量的要求 下面这段准则供参考第五章 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一)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二)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三)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在接受新客户的业务前,或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或考虑接受现有客户的新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获取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信息。当识别出问题而又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第二十二条 针对有关客户的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一)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关联方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二)客户的经营性质;(三)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准则等的态度;(四) 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五)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六)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迹象;(七)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取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一)与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与其讨论;(二)向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人员、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客户的同行等第三方询问;(三)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背景信息。第二十四条 在确定是否具有接受新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以评价新业务的特定要求和所有相关级别的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一)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具有执行类似业务的经验,或是否具备有效获取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三)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四)在需要时,是否能够得到专家的帮助;(五)如果需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否具备符合标准和资格要求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第二十五条 在确定是否接受新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考虑接受该业务是否会导致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如果识别出潜在的利益冲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接受该业务是否适当。第二十六条 在确定是否保持客户关系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在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造成的影响。第二十七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针对保持该项业务及其客户关系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适用于该业务环境的法律责任,包括是否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报告或在某些情况下向监管机构报告;(二)解除该项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该项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的可能性。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针对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一)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事实和情况可能采取的适当行动;(二)如果确定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是适当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解除的情况及原因,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三)考虑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持现有的客户关系,或向监管机构报告解除的情况及原因;(四)记录重大事项及其咨询情况、咨询结论和得出结论的依据。
卧着的草泥马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审计委托时,一般应当同被审计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根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记录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
幸福的旅程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审计委托要慎重选择客户,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准则所规定的主要是出于风险防范和业务质量的要求参考资料:第五章 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一)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二)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三)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在接受新客户的业务前,或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或考虑接受现有客户的新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获取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信息。当识别出问题而又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第二十二条 针对有关客户的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一)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关联方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二)客户的经营性质;(三)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准则等的态度;(四) 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五)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六)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迹象;(七)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取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一)与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与其讨论;(二)向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人员、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客户的同行等第三方询问;(三)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背景信息。第二十四条 在确定是否具有接受新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以评价新业务的特定要求和所有相关级别的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一)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具有执行类似业务的经验,或是否具备有效获取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三)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四)在需要时,是否能够得到专家的帮助;(五)如果需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否具备符合标准和资格要求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第二十五条 在确定是否接受新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考虑接受该业务是否会导致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如果识别出潜在的利益冲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接受该业务是否适当。第二十六条 在确定是否保持客户关系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在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造成的影响。第二十七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针对保持该项业务及其客户关系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适用于该业务环境的法律责任,包括是否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报告或在某些情况下向监管机构报告;(二)解除该项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该项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的可能性。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针对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一)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事实和情况可能采取的适当行动;(二)如果确定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是适当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解除的情况及原因,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三)考虑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持现有的客户关系,或向监管机构报告解除的情况及原因;(四)记录重大事项及其咨询情况、咨询结论和得出结论的依据。
不不不不不爱才才才才才怪
《审计业务约定书》。
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共同签订,并加盖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签订后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定约束力,具有其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的经济合同一样(同等)的法律效力,成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在法律上的生效契约。
性质
1、明确准备接受委托业务的性质和范围
委托人和受托人在签约前必须达到双方对审计业务、审计范围取得一致看法。在会计报表审计、专项审计、期中审计、验资等诸多审计业务的委托过程中。
注册会计师必须清晰地察觉今后的审计范围是否会受到限制,被审计单位能否如实地提供全部资料,注册会计师能否顺利地在审计过程中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审计意见等问题。
2、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通常,在签约前,注册会计师应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经营情况和经营风险,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被审计单位简况,管理人员的经验、品行等相关方面进行全面了解,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同时也为接受委托后安排下一步的审计工作奠定前期基础。
3、评价自身的胜任能力
即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自身能否胜任该委托业务进行评价。包括:评价自身执行审计的能力,特别要考虑到确定审计小组的关键成员和考虑在审计过程中向外界专家寻求协助的需要;评价自身与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独立;评价即将参加受托业务应有的谨慎或关注能力。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审计业务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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