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会计政策

烟抽死寂寞
  • 回答数

    3

  • 浏览数

    11768

首页> 会计职称> 融资租赁会计政策

3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女人最重要的是安分守己男人最重要的是独宠一女

已采纳

融资租赁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是如何处理的?下面就是相关的融资租赁业务会计以及税务处理资料,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本次营改增全面试点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扩展至不动产,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

一、融资租赁基础概念

在我国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主要有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三者的成立要件与业务范围有所区别。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必须经银监会批准,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基础上,还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同业拆借等业务。

(一)业务形式

36号文件对于融资租赁仅涉及直租与售后回租,实务中,融资租赁业务包含多种形式,举例如下:

转租赁: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价为目的。

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杠杆租赁:出租人以一部分自有资金以及贷款资金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出租人同时是借款人。

联合租赁: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并以一家租赁公司的名义作为出租人。

(二)相关概念比较

在分析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处理之前,先辨析下列相关概念:

1.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无论租赁标的物最终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基本涵盖租赁物的全部价值,体现的是融资性。

经营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标的物转让他人使用且标的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仅是一定期间内标的物使用价值的转让。

2.融资租赁与分期收款

两者在款项支付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标的物所有权为出租人所有。然而,对于分期收款业务,分期付款期间,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

3.融资租赁与抵押贷款

两者的共性是都有融资性质,区别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在出租人(即资金融出方),抵押贷款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资金融入方。

4.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融资租赁出租方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以提前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行为。

二、融资租赁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处理

(一)融资租赁(直租)1.承租人

(1)租赁开始日

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借: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这里需注意两点:(1)最低租赁付款额与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不含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2)如果承租人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应当包括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而支付的款项。

上述差异导致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大于初始会计成本。

(2)租赁期间,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以及租金支付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时,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根据该项规定,融资费用的摊销额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将本期记入财务费用的金额与本期会计折旧之和,与本期税法折旧对比,两者的差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3)租赁资产的折旧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及纳税调整见上述第(2)点。

(4)租赁期满,假设承租人选择优惠购买选择权,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税务处理:

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由于已将购买价款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通过折旧方式在税前扣除,因此在支付购买价款时,不作税务处理。

武先生最近承揽了一个路桥土石方工程,由于现有的几台挖掘机已经不能满足这个工程的需要,需要再购进10台挖掘机。武先生想找银行贷款,但因他不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遭到了银行的拒绝。正在此时,一位做金融的朋友建议他试试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来解决他的难题。于是,李先生找到了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并很快达成了合作,不但可以顺利承包工程,还将最终获得生产设备。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和供货人的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限结束后,一般由承租人以象征性的价格购买租赁物件,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有一个本质的区别: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品的时间来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那么,武先生在实施这笔融资租赁业务时,应该如何处理纳税问题呢?

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流转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从税法角度对此进行了界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该文件基于这个税法上的融资租赁概念以及增值税及营业税法规,区分不同主体及货物的归属,对流转税问题做出规定:“对经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

在这里,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印花税处理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综合上述文件分析,对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应区分不同情况来处理:

1、对经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实质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那么应该依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2、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其实质为经营租赁行为,按租赁业缴纳营业税,那么应该依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3、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其实质为销售货物,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那么应该依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说明什么?

评论人: 裘企阳 2010-09-19

二○一○年九月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题为《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即2010年第13号公告,详见附件一。

这个公告说明什么?

第一、它说明,既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在回租式融资租赁交易中,身为出卖人的拟承租人出卖其自有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因此不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那就表明,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开始正视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法规在涉及融资租赁交易时的妥善与否了。果真如此,那么,按照附件二的建议,对那个使得融资租赁机构只能关门大吉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略作调整一事,该提上日程了罢;

第二、它说明,对于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国家税务总局至今仍不清楚。在这里,我要毫不含糊地指出,公告所谓“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为什么?因为,在回租式融资租赁交易中,身为出卖人的拟承租人出卖其自有资产时,同任何买卖一样,是以收取该资产的价款为对价,而向身为买受人的拟出租人让渡了对该资产的完整的所有权的,与该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是完全转移了的。试问,如果身为买受人的拟出租人没有得到对该资产的完整的所有权的话,它又怎么能够立即以出租人的身份,依据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在保留对该资产的附条件的处分权的前提下,以收取租金为对价而向刚刚出售了该资产的承租人让渡对该资产的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呢?作为该资产的所有权人,出租人一是要承担相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约定的租金和费用是否能按时足额收到的风险,二是要承担约定租金和费用一旦未能按时足额收到的情况下,能否通过对该资产的变现处置来完全弥补损失的风险。请看,与该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难道不是全部由出租人承担的吗?

第三、它说明,对于融资租赁的市场功能是什么,我们的社会到底为什么需要融资租赁这一点,国家税务总局在认识上仍很不到位。我们的社会到底为什么需要融资租赁?理由只有一条,就是,这是诸多金融工具中唯一能控制资金流向的一种。为什么?因为,别的任何金融工具向客户提供的一概都是货币资金,客户拿了它去做什么这一点,提供者无论如何是无法控制的。而融资租赁就不同了,它并不直接向客户提供货币资金,而是只提供客户所需的实体资产(统称“设备设施”)。该设备设施一定是出租人依据承租人的具体要求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所得的。出卖人之所以有该设备设施可供出卖,一定是它自己或别人制造了该设备设施。既然是制造,则该设备设施的技术水平至少也是等同于此前的同类设备设施,而绝对不会反而更加落后的。正因此,融资租赁客观上就有了促进技术进步这一十分积极的社会功能。应该说,融资租赁的最最主要的存在价值,恰恰就在于它的这个别的金融工具都不具备的独特功能。

那么,回租式融资租赁有这个功能吗?没有!绝对没有!原因非常简单,这里的标的物是承租人的自有资产,可以笼统地称之为“旧货”。购买旧货绝对不会促进社会技术进步这一点,是尽人皆知的常识。我们知道,融资租赁有直租、转租和回租三种交易方式,其中最常见的应该是直租。而目前在我国,回租居然占了压倒多数的份额。这种情况本来已经极不正常,极不健康,国家税务总局还要通过本公告加以鼓励,则融资租赁的积极的社会功能必将进一步被挤压,后果不堪设想。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

【附件二】关于对増值税抵扣政策的建议

【附件三】关于回租的什么凭什么怎么和为什么?

94评论

半吊子的小青年

对于融资租赁,出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折现率计算利息并确认为租赁收入。发生租金减免的,出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可变租赁付款额,在达成减让协议等放弃原租金收取权利时,按未折现或减让前折现率折现金额冲减原确认的租赁收入,不足冲减的部分计入投资收益,同时相应调整应收融资租赁款;延期收取租金的,出租人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收融资租赁款。拓展资料1、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是国际上最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2、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62评论

你给我过来我马上过去

融资租赁的各类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简而言之是指在帐册上记录企业经营活动的方法,会计处理方法又称会计核算方法,其中的融资租赁的知道各种会计处理知识,你知道多少?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会计》第二十一章租赁第三节出租人的会计处理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租赁债权的确认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收款额)

未担保余值:

营业外支出(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营业外收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

上述会计处理的结果是,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长期应收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按此表述与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相符。

(二)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益和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三)应收融资租赁款坏账准备的计提

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

(四)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

未担保余值增加的,不作调整。

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失;

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五)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六)租赁期届满时的会计处理

1.收回租赁资产

(1)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担保余值)

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的补偿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2)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担保余值)

未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

2.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3)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未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

(4)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不存在

无需作会计处理,只需作相应的备查登记。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3.留购租赁资产

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优惠购买价)

如果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营业外支出

贷:未担保余值

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这时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融资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额的确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选择,即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采用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这时所讲的“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是指租赁开始日在出租者账上所反映的该项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都无法得到,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资产原帐面价值的折现率。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发生的费用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的价值。其帐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计算。按照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根据租赁开始是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分摊率。

(2)、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分摊率。

(3)、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和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融资费用分摊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与上类似,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4)、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但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5)、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融资费用分摊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少至担保余值或该日应支付的违约金。

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应按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履约成本,应同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主要应解决两个问题:

(1)、折旧政策

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与自有资产计提折旧方法相一致。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提供了担保,则应记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余值后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记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折旧期间

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时,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定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尚可使用年限,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5、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

履约成本种类很多,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等应予递增延分摊记入各期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对于固定资产的经常性修理费、保险费等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到科目。

6、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额不确定,无法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摊,因此在实际发生时,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租赁期满时,承租人通常对租赁资产的处理有三种情况:

(1)、返还租赁资产。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期满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要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支付购价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其他明细科目。

8、相关信息的会计披露

承租人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事项,主要有:

(1)、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

(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支付的最低付款总额。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即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费用部分后的余额。

(4)、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

100评论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