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考试税法原则是什么

原谅了你伪装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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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逼无奈的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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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适用原则是税法适用机关在适用税法时据以判断其效力的一系列的一般性准则,其实质是使具有税法适用权的机关得以认定一项税法是否可以适用于某个具体事实或案件。税法适用原则的功能和目的主要在于明确各种税法的效力所及的范围和效力的强弱,以期解决税法由于其体系庞杂和修改频繁而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困难。税法适用作为法律适用的一种形式,要遵守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等原则。同时,税法适用也有其特殊性,那就是税法适用要受到税收法定主义这一税法基本原则的限制。 税法适用原则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为了确保法律的可预测性和安全性,自近代以来,各国法律一般均采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国税法也采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功能和目的在于保证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使每个人能够预测和期待自身行为所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据此选择、决定自身行为的方向和内容,以最终实现权利,履行义务。 2.法律优位原则 即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立法与法律相抵触的无效。这一原则也被广泛作为不同渊源的税法在适用时判断其效力的一般原理。即宪法的效力优于法律,法律的效力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中授权制定的内容优于非授权制定的内容。 法律优位原则的主要功能是解决法律适用中出现的法律冲突。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一些列法律规范组成的,这些税法规范按照其效力高低构成了一个金字塔式的法律体系,是进行法律适用的依据。但这些税法规范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矛盾、规定不一致的情形,比如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等。在税法适用中,如何处理这些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所依据的原则就是法律优位原则。 3.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适用该原则的基本前提是对税法的二分: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对新旧两种法律中有关税收实体和税收程序的规定分别以纳税义务发生时和报缴税款时是否有效为标准来判定其效力。具体而言,该项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税收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税收实体法,如在应纳税行为或事实发生后有所变动,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对该行为或事实应适用其发生当时的税法规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税务机关在适用征税的程序时或履行税收债务时,则不问税收债权债务发生的时期,征管程序上一律适用新法。对于新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税收债务,在新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履行程序的,新法具有拘束力,即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但程序从新并非绝对原则,当程序变更可能剥夺纳税人已经发生、大有希望维持的权利时,或在个案中,程序法上的地位因其意义及重要性,具有与实体法上同样的重要性,在相同的程度内同样值得保护时,就应该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适用旧的程序。“故程序从新原则也有例外,其适用结果不得违反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 4.从新从轻原则 在审理税收案件时,税法适用应依据行为时的法律,但是当变更后的法律对纳税人有利时,应优先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这一原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也是“实体从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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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本原则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taxation law一、税法的基本原则概述所谓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二、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正因为如此,各国宪法一般也多对其加以规定。我国宪法既未对财政税收制度作专门的规定,也未对税收立法权作专门的规定,仅是在公民的基本义务方面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故而税收法定主义在宪法上未得到明确的肯定。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国内学者一般认为由以下三项具体原则组成:1.课税要素法定原则。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3.征税合法性原则。三、税收公平原则在现代各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有学者认为,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至于何谓公平,不同历史时期的学者的认识也是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的。在抛弃绝对公平地按人头或其他定额标准征税的主张后,税收学界对公平原则的理解主要有两派,一为受益说,一为负担能力说。在受益说中,水平公平是指凡自政府得到相同利益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垂直公平是指凡自政府所得利益不同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负担能力说的代表人是穆勒和皮古,他们引入相对牺牲的概念,认为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这个观点被税法学界和税收立法者引进税法的观念中,并发展成税法上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的量能课税原则。所谓税收负担能力,是指各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其基础有所得、财产和消费三种。四、税收效率原则在一般含义上,税收效率原则所要求的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税收的行政效率可以从征税费用和纳税费用方面来考察。征税费用是指税务部门在征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这些费用占所征税额的比重即为征税效率。征税效率的高低和税务人员本身的工作效率又是密切相关的。而且对不同的税种,其征税效率也会存在很大的差异。纳税费用是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事务所发生的费用。相对于征税费用,纳税费用的计算比较困难,如将纳税申报的时间折算成货币,这本身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又如,由于征税使纳税人忧虑不安,实际上付出了心理费用。因此,有人把纳税费用称为税收隐蔽费用。从数量方面看,穆斯格雷夫认为,纳税费用通常要大于征税费用。税收的经济效率的主旨在于如何通过优化税制,尽可能地减少税收对社会经济的不良影响,或者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处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经济体制背景下的学 者对这个问题有着不同的答案。五、税收社会政策原则税法的社会政策原则是指税法是国家用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主要是经济政策的最重要的基本手段之一,其实质就是税收的经济基本职能的法律原则化。这一原则主要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提出并随即为各国普遍奉行的税法基本原则。社会政策原则确立以后,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特别是税收公平主义原则,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和影响。如何衡量税收公平,不仅要看各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还要考虑社会全局和整体利益。社会政策原则的确定及其对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的影响,是税法基本原则在现代以来发生的重大变化之一。应纳税调整项目举例业务招待费第1列帐载金额填报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第2列税收金额经比较后填列 即比较本行第1列*60%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行*0.5%二数 孰小者填入本行第2列如本行第1列>=第2列 本行第1列减去第2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如: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行10 000企业业务招待费100比较 10 000*0.005=50100*0.6=60比较后已小的填入第2列填列第1列 帐载金额 100第2列 税收金额50第3列 调增金额 50第4列 不填如: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行10 000企业业务招待费8010 000*0.005=5080*0.6=48比较后已小的填入第2列填列第1列 帐载金额 80第2列 税收金额48第3列 调增金额 32第4列 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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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扩展资料

税法适用原则的作用

在于使法律规定具体化的过程中,提供方向性的指导,判定税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合理解决法律冲突与纠纷,保障法的顺利实现,以达到税法认可的各项税收政策目标,维护税收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

税法适用原则并不违背税法基本原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但是与其相比,税法适用原则含有更多的法律技术性准则,更为具体化。

税法应当依据哪些适用原则,多数国家的税法中并没有集中明确规定,而是散布在有关法律条款中。少数国家的税法中规定的税法适用原则更强调其实用性,与学理上的税法适用原则相差较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法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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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法原则;税收(立法机构、收入划分)。第二章:增值税增收范围(一般规定、特殊行为);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不得抵扣);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的增值税处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三章:消费税(税目、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章: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确定;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扣除项目及其标准;不得扣除的项目;亏损弥补;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五章: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专项附加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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