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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与木鱼
执业医师注册有效期是两年。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注册条件第四条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六)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第三章 注册程序第七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第八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是提交下列材料:(一)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三)《医师资格证书》;(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 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第九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医师执业证书》。第十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第十一条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主管部门在输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当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第十二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第四章 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第十三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一) 死亡或者被宣篝失踪的;(二) 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 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八)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十四条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一)调离、退休、退职;(二)被辞退、开除;(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第十七条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手续。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第十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第二十条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对《医师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准予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邓以公告,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部备案。第二十二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四条 医师执业范围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你说你会用一辈子来爱我
2022年报名执业医师考试新规定:1、执业医师报名条件:情况一: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工作满1年。情况二:需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医学专业专科、中专学历,分别需要工作满2年、5年。2、执业助理医师报名条件:①专业:医学专业。②学历:中专或专业学历。③工作年限:满1年。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有效身份证件(一)中国大陆公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二)外籍人员:护照。学历审核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这小子拽
你好,楼主:执业医师注册有效期是两年。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注册条件第四条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六)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第三章 注册程序第七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第八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是提交下列材料:(一)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三)《医师资格证书》;(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 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第九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医师执业证书》。第十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第十一条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主管部门在输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当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第十二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第四章 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第十三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一) 死亡或者被宣篝失踪的;(二) 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 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八)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十四条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一)调离、退休、退职;(二)被辞退、开除;(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第十七条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手续。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第十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第二十条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对《医师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准予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邓以公告,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部备案。第二十二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四条 医师执业范围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让我们一起炸学校
关于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0〕24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通知如下:一、职责分工我省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具体负责考试组织报名、网报技术支持、考务组织实施、合格人员资格证书发放等工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人事处)、省执业药师协会负责资格审核、抽查、政策咨询、注册登记管理等工作。二、考试设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各科目均为客观试题。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三、考试时间、科目及考场设置(一)考试时间及科目2020年10月24日上午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下午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2020年10月25日上午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下午14:00—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2020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八版)。(二)考场设置本次考试考点除设置省直、兰州市考区外,将根据报考情况在部分市州设置考区,各市州所有报考人员严格按照现工作地或居住地选择考区,具体考试地点最终以准考证为准。四、报考范围及条件符合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为方便报考人员就近报名参加考试,避免大面积跨区域流动对疫情防控造成冲击,本次考试只接受现工作地、居住地在甘肃的考生报名参加考试。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区、现居住地不在甘肃的考生,将可能因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影响正常参加考试。具体报名条件要求、原制度过渡办法参照《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文件规定:(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级别为考全科)。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在《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附件。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34号文)要求的中专学历报考人员,相关专业与药学、中药学专业都执行过渡期政策: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7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的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止2020年12月31日。(级别为考全科【中专】)。(二)免试部分考试科目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符合原34号文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免考两科条件的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按免考两科申请报名参加考试,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执行,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级别为免二科【中专】)。根据《考试办法》第四条,符合《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其成绩从2019年开始,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三)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中专学历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招生计划内的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包括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报名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四)“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在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药物制剂、临床药学、药事管理、药物分析、药物化学、海洋药学;中药学类专业包括中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藏药学、蒙药学、中药制药、中草药栽培与鉴定。在大专层次,“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现代中药技术、中药(或中药学)、蒙药学、维药学、藏药学。在中专层次,“药学、中药学专业”包括药剂和中药。(五)“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六)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报考条件中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后全职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工作时间的总和。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五、报名告知承诺要求(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对本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以及符合报考条件作出承诺,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告知书》(电子文本),承担不实、虚假承诺的责任。(二)考试机构要加强考试事中事后监管,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报考人员信息,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抽取的报考人员信息核实后及时反馈考试机构,对发现作出虚假承诺,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三)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的失信应试人员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记入黑名单。同时启动跨部门联动响应,接受“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失信应试人员信息将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五)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信息将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六)考试报名须由本人操作,报名期间因个人信息、考试科目、考试级别(因档案号不同,考试级别填报错误系统将无法合成考试成绩)填报错误,以及错传照片、错误缴费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六、报名时间及程序本次报名采取全国统一网上报名的方式。凡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及时登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网站。按程序进行报名。(一)报名时间网上报名时间:2020年8月7日9时至8月14日18时资格审核时间:2020年8月7日9时至8月15日18时网上缴费时间:2020年8月7日9时至8月16日18时(二)报名程序考生注册。首次报考人员应提前注册,注册时认真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协议》、《注册须知》,如实、准确填写注册信息(请报考人员务必牢记用户名、密码等相关信息,以便随时登录查看报考信息)。已注册的报考人员不需要重新注册,但须提前补充完善注册信息。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注册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提交注册信息24小时后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核验结果,核验完成后方可报名。上传照片。考生网上报名时,应按要求上传电子照片。须预先下载并使用报名系统指定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上传经该工具审核处理并保存后的本人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已经注册并成功上传照片的考生无需更换照片。未使用该工具审核处理而自行上传的照片,报名系统无法审核通过,考生将无法完成网上报名。填报信息。考生完善注册信息后进入网上报名系统选择考试、报名地,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及考试报名操作流程,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填写报名信息,确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我省“两州一县”(临夏回族自治州、甘南藏族自治州和天祝藏族自治县)考生,在“选择地市”栏目中,请务必按照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选择相应的州或县;其它市的考生在“选择地市”栏目中,请严格按照现工作地或居住地选择相应考区。资格核查。注册时身份信息和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验结果为“核验通过”的报考人员,经审核通过后,可直接缴费。凡个人信息在线“无法核验”以及“核验不通过”的报考人员,须通过网络提交以下资料进行核查:(1)网上提交资料适用人员范围及提供资料:①具有中专学历或2002年以前取得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报考的人员,上传学历证书原件彩色图片;②2008年9月以前取得学位的人员,上传学位证书原件彩色图片;③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上传认证报告原件彩色图片(港澳台地区取得的学历参照执行);④ 取得军校学历的人员,上传电子学历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彩色图片。⑤符合免试二科的报考人员,须上传高级职称证书、聘书原件彩色图片。以上报考人员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点击“报名信息确认”后上传证明资料页面。如因个人原因上传图片模糊不清或上传错误导致无法通过资格核查,后果自负。【提示】上传文件格式必须为“jpg”,文件要求大于100KB,小于300KB。现场核查。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不实承诺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须携带以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经工作人员通知本人须到现场进行人工核查后,本人方可携带相关资料到现场核查,否则本人一律不得自行来审核现场,其他人员均采取网络审核的方式):①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下载的报名表1份,并签字确认;②本人身份证件(与报名时一致)原件和复印件;③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④符合免试二科的报考人员,须提供高级职称证书、聘书原件及复印件。网上缴费。报名成功后,请报考人员及时登录报名网站(),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后,除政策因素外,原则上不予退费。资格审查通过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可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http:),选择便民服务专栏中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在查询(打印)中选择票据查询打印功能,输入缴款码信息自行打印非税发票,发票只能打印一次。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各科目每人每科61元收取考试报名费。打印准考证。报名成功的报考人员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点击所选考试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2020年10月17日9时至10月25日14时七、疫情防控要求(一)考生应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在考前14天开始申领甘肃健康出行码“绿码”,关注“健康码”状态,每天进行体温检测打卡。不前往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不出国(境),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二)考生通过体温检测通道时,应保持人员间隔大于1米,有序接受体温检测。考生手机界面“甘肃健康码”为绿码且现场检测体温正常(<3℃)的考生方可进入考场。(三)持“甘肃健康出行码”非绿码的考生和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须按照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按人员来源地风险等级,落实相应的集中隔离或居家健康监测措施,并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符合要求的可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四)考生在参加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者,应及时向考务工作人员报告。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评估后,综合研判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由专人负责带至临时隔离考场参加考试;不具备相关条件的,不得参加考试,并按相关要求采取防控措施。(五)考生应自备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低风险地区的考生在进入考场前要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佩戴;备用隔离考场和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要全程佩戴口罩。(六)考生应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不得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八、其他注意事项(一)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方可入场(两证缺一不可)。考生严禁携带手机、智能手表、PDA、便携式手提电脑、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二)考试开始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请应试人员务必密切关注考试所在地交通、天气等各方面情况,提前熟悉考场路线和考场位置,准时参加考试。。(三)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和橡皮参加考试。(四)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五)考试结束两个月后公布成绩,届时考生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九、报名和考务咨询(一)资格审核及政策咨询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 省执业药师协会联系电话:0931-7617707(工作日9:00至17:00)13008739363(报名期间9:00至17:00)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653号甘肃电大(二)网报技术咨询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 联系电话:0931-4810793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418号永利大厦24楼2401室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8月6日以上就是关于2020甘肃执业药师考试报名通知的相关内容分享,希望对想要报考执业药师的小伙伴有所帮助,更多执业药师考试内容,欢迎及时关注本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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