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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会计职称> 前任会计师沟通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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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生度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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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前与“前任”沟通1.“后任”与“前任”沟通的必要性在接受委托前,“后任”应当与“前任”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它包括以下三层含义:(1)沟通的目的在接受委托前,“后任”与“前任”进行沟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是否接受委托。(2)沟通是必要的审计程序与“前任”进行沟通,是“后任”在接受委托前应当执行的必要审计程序。(3)评价沟通结果在进行必要沟通后,“后任”应当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2.“后任”与“前任”必要沟通的核心内容接受委托前,向“前任”进行询问是一项必要的沟通程序。但“后任”向“前任”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必要沟通过程中通常值得关注和询问的事项包括:(1)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2)“前任”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3)“前任”向被审计单位治理层通报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4)“前任”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3.“前任”的答复对“后任”承接业务的影响在被审计单位允许“前任”对“后任”的询问做出充分答复的情况下,“前任”应当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对“后任”的合理询问及时做出充分的答复。如果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做出充分答复,“前任”应当向“后任”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并说明原因。如果从“前任”得到的答复是有限的,或未得到答复,“后任”应当考虑是否接受委托。对此,通常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得到的答复是有限的,“后任”应当判断是否存在由被审计单位或潜在法律诉讼引起的答复限制,并考虑这一情况对接受业务委托的影响;(2)如果未得到答复,且没有理由认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异常,“后任”需要设法以其他方式与“前任”再次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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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几杯

根据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二章 接受委托前的沟通第七条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第八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以书面方式允许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答复。如果被审计单位不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或限制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所以这里错有二:一、签约前前后任的沟通是必须的,后任注会要根据沟通的结果判断能否接受委托(反而是签约后是否需要沟通由后任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决定)二、无论何时,后任与前任沟通都“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主动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第五条)”,(上面第八条专门规定签约前的沟通需要被审计单位允许),并不是不受客户限制,只是当受到限制时要慎重对待,考虑能不能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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