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权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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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不应我时请大叫我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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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医务人员的权利:是指在医疗卫生服务的过程中,医务人员得以行使的权利和应享有的利益。(1)医疗诊治权: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等的权利。(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2)设备使用权:有获得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科学研究权:医师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4)继续教育权:有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的权利;(5)人身安全权:在执业活动中,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6)经济待遇权:有获得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权利;(7)民主管理权:对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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