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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铁汉无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十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对于上述视同销售的货物,在具体确定应纳增值税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对于委托代销的货物,应于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结算清单时确定销项税额。(2)对于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的货物,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货物,即代销货物按双方约定的价格销售,货物销售后企业按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将代销货物作为本企业的商品处理,销售商品取得的款项也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只是将手续费收入确认为代购代销收入,相应地对于这种代销货物不征收增值税。另一种是不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货物,即对代销货物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而实际销售价格由企业自主确定,企业实际赚取的是货物的实际销售价格与结算价格的差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将代销货物作为本企业的商品,销售商品取得的款项作为本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相应地对于这种代销货物应和企业销售的其他商品一样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和企业销售的其他商品没有差别。(3)对于上述第三项视同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当日,可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项税额。(4)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完成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完成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以及无偿赠送他人等,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为货物移送当日,也应当按照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希望这些对你有所帮助哦!
野心收一收
有些视同销售业务仅需计提税金:有些必须通过收入核算的视同销售业务。视同销售业务处理一、仅需计提税金的视同销售业务:1、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借:长期股权投资(或:短期投资)贷:库存商品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2、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利润)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3、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比如用于本单位的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非应税产品的生产、非应税劳务;借:在建工程(生产成本、固定资产等)贷:库存商品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福利费贷:库存商品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中借:无形资产、短期借款等银行存款 (略……)贷:库存商品银行存款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略……)视同销售业务销售额的确定顺序:1、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但,购买的货物做进项税转出即可二、必须通过收入核算的视同销售业务:1、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如果两个机构分别实行核算,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会计核算同外销一样;如果两个机构实行统一核算,那么仅需要将货物的存放地点注明即可:借:库存商品——X商品——AA部借:库存商品——X商品——BB部2、 销售代销货物;(1)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代销商品款(2)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借:代销商品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3、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1)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2)收到代销商品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4、收取手续费方式的销售代销商品; 收取“手续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支付“手续费”计入:经营费用。其他资产负债科目同上面。以上业务的计税价格如果明显偏低,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视同销售业务销售额的确定办法确定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