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我怀念你负我当初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因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交易称融资融券交易。在融资交易中,客户从证券借入资金证券,到期归还资金并支付利息;在融券交易中,客户从证券借入证券卖出,到期归还证券并支付利息。广义的融资融券交易通常还包括证券从证券金融、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得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业务。根据我国2008年出台的《证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须为自有资金或自有证券,在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可向证券金融借入。但是,我国证券金融尚未成立。因此,试点阶段证券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和证券仅限于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融资融券是指先由客户向证券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或证券等相应担保物,由证券向客户借出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借出证券供其卖出,在约定期限之后归还证券相应资金或证券的经营活动。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种形式。《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融资和融券业务会计处理给出如下原则性规定:关于融资业务,证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关于融券业务,证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证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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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1.依法合规,加强内控,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2.开展业务需经监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3.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4.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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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融资会计,是指企业单位为了获取融资,需要建立的一套向债权人、投资人演示的,使债权人、投资人看到的是已经剔除无关业务的帐与表,从而达到直观、准确地了解企业单位财务运行情况的目的的帐套并最终形成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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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资产准备实际所发生的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一、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一般规定:
1、当发生减值损失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2、计提减值的因素消失,资产价值回升时,如已计提的减值允许转回,则借记“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3、以存货的减值为例说明(消耗性生物资产与建造合同本质上等同于存货,因此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与存货的减值准备计提的会计处理完全相同):当发生减值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已计提的减值转回时,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4、如果已提减值的存货销售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二、会计处理:
一般计提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三、会计处理的一般方法:
1、具体操作中,通常包括:收入确认方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2、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都会影响会计资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进而影响会计资料的使用。因此,《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及其对会计资料影响的情况。对随便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会计人员应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会计处理基础:
会计处理基础有两种,一种叫收付实现制或实收实付制,或叫现金收付基础。一种叫权责发生制或叫应收应付制,或叫应计制。
1、收付实现制
它是以本期款项的实际收付作为确定本期收入、费用的基础。不论款项是否属于本期,只要在本期实际发生,即作本期的收入和费用。所以又叫收付实现制,实收实付制。
2、权责发生制
它以应收、应付作计算收入、费用的依据。凡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是否发生,均要计入本期;凡不属本期的收入、费用、尽管发生了,也不计入本期。故又叫权责发生制、应收应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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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会计处理的现行规定:融资融券是指先由客户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或证券等相应担保物,由证券公司向客户借出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借出证券供其卖出,在约定期限之后归还证券公司相应资金或证券的经营活动。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种形式。《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融资和融券业务会计处理给出如下原则性规定:关于融资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关于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证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