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勋瘾
小企业借入长期借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月度终了,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偿还的长期借款本金,借记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借款持有期间,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处理的区别如下:(1)利息费用计算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计提利息费用。企业会计准则下,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 (2)非筹建期利息费用计入科目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仅涉及“财务费用”、“在建工程”。企业会计准则下,则涉及“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
怪兽别跑媳妇别闹
说明现金流不足,需要借款进行项目建设和支付员工费用。 长期借款 筹资的缺点主要有:(1) 筹资风险 较高;(2) 限制性条款 比较多;(3) 筹资数量 有限。长期借款按其用途划分为基建借款和专项借款:按借款条件可分为抵押借款和担保借款;按借入的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借款和外币借款。长期借款由于长期借款的期限较长,最少是1年以上,所以将其列人非流动负债项目进行核算和管理。与短期借款相比,长期借款除借款期限较长外,长期借款其不同点还体现在利息费用的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等,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按期预提计入所购建资产的成本予以资本化,长期借款或直接计人当期财务费用。长期借款变动情况分析长期借款作为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之一,每个期间内发生业务的 次数不多,但一旦变化,就会立刻改变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财务风险水平, 所以也需要关注。引起长期借款变动的因素主要有:(1) 银行信贷政策及资金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的改变。如果金融业调 整了长期借款的利率,降低到企业完全愿意接受的水平,一直用短期借款 “拆东墙补西墙”的企业,可能会考虑改变这种状态,转成借-笔长期 借款。(2) 为了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长期需要。如有新的盈利水平较好的项 目,一时内又没有更好的资金来源的话,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借人长期 借款是很多企业常常选择的路。(3) 保持企业权益结构的稳定性。当企业的收益率远远高于资本市场 收益率时,企业的股东非常愿意“借鸡生蛋”,因为债权人需要的仅仅是 固定的利息,高出利息的企业收益将全部由股东享有,借钱越多,赚得越 多,股东分得的超出资本金利息部分的收益就越多。(4) 调整企业负债结构和财务风险。如果老板觉得企业欠债实在太 多,企业的财务风险已经高到他不能接受的时候,可能会考虑提前归还部 分长期借款,从而出现长期借款项目余额的变化。
妖笙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准则原文】第五十一条 小企业的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小企业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解读】本条是关于非流动负债的定义和构成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小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是为了拓展小企业的经营规模,有必要购建机器设备,增建或扩建厂房等。这些都需要投入大量的需长期占用的资金,而小企业所拥有的生产经营资金是无法满足这种需要的。为此需要筹集长期资金。筹集长期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投资者投入新的资本(或由股东追加投资);另一种是举借长期负债,即通常所说的“举债经营”,主要是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举借长期借款。长期借款是小企业的一项非流动负债,因此,非流动负债是本准则需要规范的重要内容。
一、非流动负债的定义
本准则在分类的时候,实际上采用了“二分法”,即一项负债只要不属于流动负债,就是非流动负债,但是前提是先认定是否为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除具有负债的共同特征外,与流动负债相比,还具有债务金额大,偿还期限长,可以分期偿还等特点。
二、非流动负债的构成
小企业的非流动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如存在政府补助,还会涉及到递延收益。
(一)长期借款,详见本准则第五十二条的释义。
(二)长期应付款,是指小企业除长期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小企业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款项等。
(三)递延收益,主要是由于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所产生的。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2401递延收益”、“2501长期借款”和“2701长期应付款”等3个会计科目。
【准则原文】第五十二条 非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
长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财务费用。
【解读】本条是关于非流动负债计量的规定。
小企业非流动负债的计量,同样是非流动负债会计处理不可或缺的组成内容。
【相关链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其他借款费用不予资本化。”第三十八条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同时,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技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为简便小企业会计核算、减轻所得税纳税调整负担,本条采取了与企业所得税法相一致的规定,即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
一、非流动负债的计量原则
小企业各项非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即小企业所发生的非流动负债,不需要考虑时间价值因素和市价因素,只需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小企业的非流动负债一旦入账,在非流动负债的存续期间不允许按照市价或其他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二、长期借款的定义
长期借款,是指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从长期借款的定义可以看出,小企业的长期借款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其债权人不仅包括银行,还包括其他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等。如果在实务中,小企业存在向第三方(如个人)借入的款项并且应负担利息费用,也视同长期借款进行会计处理,但如果期限在1年以内,则应视同短期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二)借款期限较长,为1年以上(不含1年)。
(三)不仅应偿还借款本金,根据货币时间价值,还应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
(四)长期借款不仅包括人民币借款,还包括外币借款。
三、长期借款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
对于长期借款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关键把握两点:
(一)长期借款利息费用的计提时点: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应付利息日,既不是实际支付利息日,也不是资产负债表日(如月末、季末、年末),即不需要预提利息费用。
(二)长期借款利息费用要区分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比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
2.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财务费用。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2401递延收益”、“2501长期借款”和“2701长期应付款”等3个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3-6】甲公司于2013年1月1日,从银行借入资金400 000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8.4%,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所借款项已存入银行。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0 000
贷:长期借款 400 000
(2)按年计提长期借款利息:
借:财务费用 33 600
贷:应付利息 33 600
(3)年末实际支付借款利息:
借:应付利息 33 600
贷:银行存款 33 600
宠幸你的神
1、借入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借款-本金2、计提利息时:借:财务费用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3、到期还本付息时:借:长期借款-本金长期借款-应计利息贷:银行存款拓展资料:新会计制度与旧会计制度的区别?"新企业会计准则除了对原有的16条准则进行修订之外,此次新增22条准则。原有的的16条具体准则偏重工商企业,新准则扩展到横跨金融、保险、农业、石油等众多领域。覆盖了存货、债务重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企业年金等项经济业务,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经济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空白。 (1)存货准则。这是对原准则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 新企业会计准则取消后进先出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多、存货周转率较低的公司,采用新的存货记账方法后,其毛利率和利润将可能出现不正常的波动。 对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准则。主要变化是在确定净残值时,引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概念。取消了后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则,其明确规定,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 (3)生物资产准则。本准则主要规范农垦企业对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将生物资产划分为生产性、消耗性、公益性三类,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该准则的可操作性较强,其规定与农垦企业的现行会计实务也比较接近(另一项与相关企业的会计实务比较接近的是《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该准则不引进公允价值计量,其原因是农林主管部门持反对意见。 (4)资产减值准则。明确了若干项资产减值迹象,以及可收回金额为协议销售价格减去处置成本后的净额或者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同时明确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5)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该准则是一项新准则,用于规范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不是自用)项目的处理。在会计报表中将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与固定资产差异不大)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同时规定如有活跃市场,能确定公允价值并能可靠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计提折旧或者减值准备。 (6)职工薪酬准则。主要取消计提应付福利费的规定,而改为所有企业一律据实列支,职工福利类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限额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7)债务重组准则。改变现行将由于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而是恢复最初债务重组准则的原状(但规定限制条件),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 (8)所得税准则。该准则是新准则体系中实施难度最大的准则之一。与现行的应付税款法相比,该准则的理念有重大变化,强调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以利润总额为基础调整若干项目后求得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基础(按资产负债表观调整利润总额)。 (9)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和评估作价。如没有活跃市场,则非关联的交易双方在无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 (10)企业合并准则。本准则的影响较大。企业合并在法律形式上有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按照合并双方是否处于同一控制下,分为处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目前在中国的企业合并中为大多数)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控股合并不取消法人资格,实质是股权投资,在投资准则中规范;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是本准则所规范的内容。目前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例如中央、地方国资委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或者同一企业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合并,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商誉的减值问题在资产减值准则中单独予以规定,只减值不摊销。 (11)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该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以控制的存在为基础,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准则排除了比例合并方法,但要求业务与母公司差异较大的子公司也应纳入合并范围。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12)每股收益准则。该准则为新制定的披露准则,不涉及确认和计量问题。重点是解决可转债、期权性质的认股权证等问题。 (13)关联方披露准则。本准则基本维持现状,无重大变化。但与IAS24相比存在实质性差异。IAS24中已取消了“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不能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这一豁免规定,但中国的国有企业,其性质不同于西方,国有经济规模大,取消该豁免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对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的确定延续目前的规定,即国有企业之间只有当存在投资纽带或者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时才认定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14)政府补助准则。IFRS对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采用全面收益法,但中国有所不同,准则规定对研发拨款等文件明确会计处理方法的,应从其规定(例如将专项拨款视同国家投资,计入资本公积);没有特殊规定的才计入收益。这是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的第三项实质性差异。 (15)金融工具准则。这些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较大,例如将金融资产分为四大类。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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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会计制度下,长期借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利息规定如下:1、长期借款利息费用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2、长期借款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属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记入“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3、长期借款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按以下原则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管理费用;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如果长期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数应当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等相关资产成本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按规定不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账务处理方法为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