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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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会计凭证的行为。主要表现有:

(1)伪造根本不存在的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

(2)以存在的会计经济事项为基础,用夸大、缩小或隐匿事实的手法进行伪造原始凭证,如制作假发货票、假收据、假工资表等假的原始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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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尚不构成犯罪的: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④其中的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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