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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监盘程序1、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1)适当控制活动的运用,例如,收集已使用的存货盘点记录,清点未使用的存货盘点表单,实施盘点和复盘程序.(2)准确认定在产品的完工程度,流动缓慢(呆滞)、过时或毁损的存货项目,以及第三方拥有的存货(如寄存货物).(3)在适用的情况下用于估计存货数量的方法,如可能需要估计煤堆的重量。(4)对存货在不同存放地点之间的移动以及截止日前后期间出入库的控制。2、观察管理层制定的盘点程序(如对盘点时及其前后的存货移动的控制程序)的执行情况(1)存货移动尽管盘点存货时最好能保持存货不发生移动,但在某些情况下存货的移动是难以避免的。如果在盘点过程中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仍将持续进行,注册会计师应通过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对此设置了相应的控制程序,确保在适当的期间内对存货做出了准确记录。(2)存货截止注册会计师可以获取有关截止性信息(如存货移动的具体情况)的复印件,有助于盘点日后对存货移动的会计处理实施审计程序。具体来说,注册会计师一般应当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注册会计师在对期末存货进行截止测试时,通常应当关注:A.所有在截止日前入库的存货项目是否均已包括在盘点范围内,并已反映在截止日以前的会计记录中。B.任何在截止日后入库的存货项目是否均未包括在盘点范围内,也未反映在截止日以前的会计记录中。C.所 有在截止日前装运出库的存货商品是否均未包括在盘点范围内,且未包括在截止日的存货账面余额中。D.任何在截止日后装运出库的存货项目是否均已包括在盘点范围内,并已包括在截止日的存货账面余额中。E.所有已确认为销售但尚未装运出库的商品是否均未包括在盘点范围内,且未包括在截止日的存货账面余额中。F.所有已记录为购货但尚未入库的存货是否均已包括在盘点范围内,并已反映在会计记录中。G.在途存货和被审计单位直接向顾客发运的存货是否均已得到了适当的会计处理。H.在存货入库和装运过程中采用连续编号的凭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截止日期前的最后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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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点在于:1、监盘对象不同(1)存货监盘存货监盘的对象是存货。(2)库存现金监盘库存现金监盘的对象是库存现金。2、监盘目标不同(1)存货监盘目标存货监盘目标为:获取资产负债表日有关存货的数量和状况以及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计划可靠性的审计证据,检查存货的数量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归属于被审计单位,存货有无毁损、陈旧、过时、残次、短期等状况。(2)库存现金监盘目标监盘库存现金是证实资产负债表中库存现金是否存在的一项重要审计程序。3、监盘时间不同(1)存货监盘时间安排存货监盘的时间安排包括实地察看盘点现场的时间、观察存货盘点的时间和对已盘点存货实施检查的时间,应当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协调,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时间确定监盘时间。(2)库存现金监盘时间安排上午上班前或下午下班时。4、针对的认定不同(1)存货监盘存货监盘可证实存货的存在、完整性以及权力和义务认定(其实个人感觉也可以证实存货的计价和分摊认定,毕竟存货监盘时注册会计师要确认存货的状况,而存货的状况会影响计价和分摊)。一般而言,监盘可足以证实存货的存在认定,而其他认定还需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加以证实。(2)库存现金监盘监盘库存现金能证实库存现金的存在认定。5、监盘范围不同(1)存货监盘范围重点考虑重要存货存放地点,特别是金额较大及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存货地点,将这些存货地点纳入监盘范围。不同地点存放相同存货,应同时进行监盘,如果实在不能同时进行监盘,应贴上封条,以防被审计单位作弊。(2)库存现金监盘范围通常包括已收到但未存入银行的现金、零用金、找换金等。库存现金存放部门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应同时进行盘点。6、盘点人员不同(1)存货监盘被审计单位仓库人员(必要时还包括专家)参加盘点,注册会计师监盘。(2)库存现金被审计单位出纳员、会计主管必须参加盘点,注册会计师监盘。7、监盘方式不同(1)存货监盘应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2)库存现金最好采用“突击式”检查。8、监盘程序不同(1)存货监盘应先制定存货监盘计划。在监盘存货前,注册会计师应先观察盘点现场,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并附有盘点标识,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对未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未纳入的原因。注册会计师应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观察管理层制定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检查存货,执行抽盘。在存货监盘结束时还应再次观察盘点现金,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另要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核对。(2)库存现金应先制定监盘计划,确定监盘时间。注册会计师核对现金日记账与现金收付凭证。出纳员盘点现金,注册会计师监盘,编制库存现金监盘表,然后注册会计师再核对账实,如有差异,应要求被审计单位查明原因,必要时应提请被审计单位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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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存货监盘程序
第十一条 在被审计单位盘点存货前,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盘点现场,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并附有盘点标识,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对未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未纳入的原因。
第十二条 对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取得其规格、数量等有关资料,并确定这些存货是否已分别存放、标明,且未被纳入盘点范围。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被审计单位盘点人员是否遵守盘点计划并准确地记录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已盘点的存货进行适当检查,将检查结果与被审计单位盘点记录相核对,并形成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 在检查已盘点的存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测试盘点记录的准确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以测试存货盘点记录的完整性。
第十六条 如果检查时发现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提请被审计单位更正。如果差异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扩大检查范围或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状况,观察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恰当区分所有毁损、陈旧、过时及残次的存货。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
第二十条 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束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1、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
2、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核对。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盘点结果汇总记录,评估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实际盘点结果。
第二十二条 如果存货盘点日不是资产负债表日,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确定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已作出正确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在永续盘存制下,如果永续盘存记录与存货盘点结果之间出现重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查明原因,并检查永续盘存记录是否已作出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盘点方式及其结果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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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如果由于被审计单位存货的性质或位置等原因导致无法实施存货监盘,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能否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检查进货交易凭证或生产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2、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货交易凭证;
3、向顾客或供应商函证。
第二十六条 如果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无法在预定日期实施存货监盘或接受委托时被审计单位的期末存货盘点已经完成,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对存货进行适当检查或提请被审计单位另择日期重新盘点;同时测试在该期间发生的存货交易,以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保管的或已作质押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向保管人或债权人函证。如果此类存货的金额占流动资产或总资产的比例较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实施存货监盘或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当首次接受委托未能对上期期末存货实施监盘,且该存货对本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时,如果已获取有关本期期末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
2、复核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
3、检查上期存货交易记录;
4、运用毛利百分比法等进行分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