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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情寡义
Qualified Person: 质量受权人欧盟有关质量受权人的法规自1975 年开始执行,对质量受权人(Qualified Person,QP)的资质、职责有明确要求,而且欧盟GMP 全面引述了相关的规定;WHO关于质量受权人(Authorized Person,AQ)的规定与欧盟基本一致。美国FDA 没有相关规定,但其职责被包含在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负责人的职责中。新版中国GMP 引入了质量受权人的概念,并对其职责作出基本规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修订版:第二十三条关键人员至少应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关键人员应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第二十五条质量受权人质量受权人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参与质量管理活动。应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一)资质质量受权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质量受权人应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二)主要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 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上述第1 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