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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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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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委派制缺乏法律依据。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条法律规定会计人员应采用委派制,尽管《会计法》第五条规定:“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的财政部门管理木地区的会计工作。”但只是规定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并没有规定的会计人员须由财政部门委派。因此,委派制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不应强制执行。(二)会计委派制与现代制度相背离。建立现代制度是改革的方向,现代制度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政企分开,要求部门为提供一个宽松的经营环境,是市场的主体,应该有自主的经营权,当然也应有会计人员的任命权。而会计委派制将会计人员的任命权集中到了部门手里,不利于政企分开,不利于现代制度的建立,势必会拖改革的后腿。(三)会计委派制不利于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会计的职能有核算、监督、预测、分析、决策,而会计委派制使委派的会计人员与格格不入,只强调会计的监督,弱化了会计的预测、分析、决策等其他职能,使会计这一领导的参谋没有了用武之地,不利于会计管理职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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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丝一缕

法律分析:挂名财务负责人的害处有:公司的税务风险,以及公司高层在开票中的不规范引致的发票风险,合同签署中的财务责任;

违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风险,以及财务负责人对费用发票审核不细致造成的报销风险,都是财务负责人的风险。

如果是继任的财务负责人,一定要和前任财务负责人做好交接,并在就任的第一时间去税务局做财务负责人信息变更,以撇清前任遗留问题对自身的法律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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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唇触眉头

根据现在财务行业的发展及国家税务上面的改革,结合会计的具体工作岗位看待风险。如果企业存在税务风险的,劳动风险等各方面问题的,总会计师也会涉及到风险问题。如果企业比较正规,各方面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范,那么总会计师的风险就是个人风险了。风险是相对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 进行分析。不能单纯的说是不是风险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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