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汹涌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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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情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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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存货第一节新准则下存货的主要内容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四章内容组成。(一)第一章“总则”部分,说明了制定新存货准则的目的、依据以及该准则不涉及的内容范围。特别指出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二)第二章“确认”部分,明确了存货的概念以及存货确认的条件。1、概念: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2、确认: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三)第三章“计量”部分,说明了存货成本的内容、存货的初始计量方法、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存货的期末计量方法、存货成本的结转等。1、存货成本的内容: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1)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2)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3)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此外,新准则对加工成本中制造费用作出了相应规定,指出: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2、存货的初始计量(1)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但企业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除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以外的仓储费用,以及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不计入存货成本,而应当在发生时确认当期损益。(2)新存货准则分别于第三章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和收获时的农产品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确定。除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以外,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新准则在第三章第十三条中规定:企业提供劳务,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作为存货成本计量。3、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4、存货的期末计量(1)计量方法: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分别选择采用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或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若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2)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企业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因素等按照相关规定分别选择合同价格、一般销售价格和市场价格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3)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存货成本的结转:(1)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2)企业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其损益。(3)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4)企业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四)第四章“批露”部分,规定了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存货相关信息内容,具体包括: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当期计提或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信息、用于债务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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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情虐心

《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IAS2》的具体内容:本号准则适用于按历史成本制度编制的财务报表对存货的会计处理,但不包括对如下项目的会计处理:

(1)根据建筑合同所产生的在建工程,包括与此直接有关的劳务合同(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

(2)金融工具。

(3)诸如牲畜、农产品、林产品、矿产品之类的生产者存货,在一定程度上它们是根据某些行业已经良好建立的实务按可变现净值加以计量的。

存货的确认

确认一项存货是否属于企业的存货,其标准是看企业对该存货是否具有法人财产权(或法定产权)。凡是在盘存日期,法定产权属于企业的物品,不论其存放在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反之,凡是法定产权不属于企业的物品,即使存放于企业,也不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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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逃劫数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与现行的IAS2(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相比较,尽管基本一致,但仍然存在以下差异。(一)框架不同IAS2主要由目标,范围,确认(包括存货计量、成本计算以及费用确认等),披露,生效日期等方面组成;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下称《存货准则》)主要由引言,定义,确认(含计量),披露,衔接办法和附则(生效日期)组成。我国《存货准则》引言部分第一段指出:本准则规范存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然后在第二段采用排斥的方式列举了不属于该准则规范的几种情形,这些都相当于IAS2中的范围部分。可见,与IAS2相比,我国《存货准则》没有指明目标。一般来说,突出目标更加凸显其权威性。(二)内容不同(1)规范范围不同IAS2指出:本准则不涉及在建工程,金融工具,诸如牲畜、农产品之类的存货。我国《存货准则》则指出:本准则不涉及在建工程,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牲畜等与农业生产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以及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初始计量。由此可见,我国《存货准则》涵盖了金融工具存货的问题,而IAS2则包括了企业合并中取得存货的价值确认的问题。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价值确认问题与主并企业在并购中使用的会计核算方法有关。一般来说,购买法下,主并企业采用对企业取得存货市价(对存货进行资产评估)来计量,而在权益联营法下,则对取得的存货采取账面价值来计量。(2)确认标准不同我国《存货准则》指出存货确认的标准一是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而IAS2没有相关内容。其实质是规定了存货必须是资产这一原则。因为这两条存货的确认原则实际上就是资产的确认原则,也就是说我国准则通过规定存货确认原则的方法在理论上完善了存货定义的不足。这样处理既保证了存货定义在理论上的完整性,又符合我国会计人员的习惯;既保证了准则在理论上的指导作用,也增强了准则的可操作性。(3)计量不同1、对于存货初始成本计量,IAS2明确指出:存货应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中的较低者来计量,并且指明了存货成本(初始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而我国《存货准则》还指出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应计入当期期间费用,不能列入存货成本。另外,我国准则还考虑了存货其他各种取得方式如接受捐赠、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情况下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其次,IAS2和我国《存货准则》在关于存货加工成本的确定时都没有涉及等级产品的成本确定问题。在副产品成本的确定方法时,IAS2指出采用可变现净值法,我国准则则没有说明采用何种方法。第三,IAS2还涉及了劳务提供者的存货成本,指出劳务提供者的存货成本主要由直接从事提供劳务人员的人工和其他费用组成,我国准则没有这方面的内容。第四,IAS2还指出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可能发生的汇兑损益,我国《存货准则》不允许将汇兑损益计入存货成本。随着我国加入WTO,企业开始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因此汇兑损益的处理也日益重要,而准则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因此建议我国《存货准则》也对其进行相应的规范。第五,IAS2对存货的采购成本中所涉及的现金折扣采用净价法,我国则是采用总额法。2、对于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IAS2允许企业采用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以及后进先出法。除上述方法外,我国准则还允许企业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由于我国准则在存货定义中没有包括诸如鲜活物品、易腐烂物品等资产,而这些资产具有周转快,收发频繁的特点,采用盘存法更能适应其流转特征。3、对于期末存货价值的确定,IAS2和我国《存货准则》都认为应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来确定,而对于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也都认为应该采用单项或者分类计提的方法。4、我国准则和IAS2都将存货费用的确定单列出来,IAS2的内容包括三个:一规定了存货成本应在何时确认为费用,二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存货费用的确认问题,三规定了费用内容还应包括存货成本减至可变现净值的差额以及所有存货的损失都应在减记当期确认为费用;我国《存货准则》除了包括上述内容外,还指出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如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相对而言,我国《存货准则》规定得更加详细,并且放弃了以往“一次摊销法”,一般来说,存货的计量包括对其价值和实物数量的计量。IAS2和我国《存货准则》都没有关于存货实物数量计量的方法,也没有指明存货实物数量是应该采用永续盘存法还是采用实地盘存法。应该指出,在存货确认和计量这一部分,我国《存货准则》的编排结构符合了下述等式:期初存货+本期购货=本期发出+期末存货。结构紧凑严密;同时,这一结构还考虑了存货流量(收入或者发出存货)和存量概念(期初、期末存货),因而是十分恰当合理的,相比之下,IAS2的结构稍显凌乱。(三)披露要求不同IAS2和我国《存货准则》都要求财务报表披露以下五个部分的内容:(1)存货计量所使用的会计政策;(2)存货账面总金额和适合企业情况分类的各类存货的账面价值;(3)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4)作为债务担保的存货金额;(5)本期销售的存货成本。此外,IAS2还要求披露按可变现净值记载的存货账面价值,而我国《存货准则》则要求披露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遵循按成本计量的存货账面总价值-按可变现净值计量的存货账面价值=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平衡式。可见,IAS2是间接向报表使用者披露存货跌价准备的信息,而我国准则则是直接要求企业在报表上披露这一信息。存货跌价准备是企业管理当局可以用来进行盈余管理,甚至利润操纵的工具之一,因此,我国《存货准则》采取直接披露的方式更为恰当。我国《存货准则》还要求企业在采用后进先出法时,应在财务报表上拔露这一方法与其他方法所确定的存货成本之间的差异。这有利于投资者或者其他报表使用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各种方法之间进行转换,从而获得有助于自己决策的盈利数据,以正确的判断出企业证券的价值,也有助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透明度,从而增进证券市场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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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分友味

新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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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爱友人

企业会计准则第一号--存货,是财政部颁布的文件,属于国家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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