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重要性原则谨慎

愿为少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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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膜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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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有以下十三个基本原则:

(一)真实性(客观性)真实性原则: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地反映经济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相关性:相关性原则是指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四)一致性:一致性原则是指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五)可比性:可比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及时性:及时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保证会计信息与所反映的对象在时间上保持一致,以免使会计信息失去时效。

(七)清晰性:清晰性原则是指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都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能清楚的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来龙去脉及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八)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确认的时间基础,即收入或费用是否计入某会计期间,不是以是否在该期间内收到或付出现金为标志,而是依据收入是否归属该期间的成果、费用是否由该期间负担来确定。

(九)配比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是指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配比。

(十)实际成本:实际成本原则,亦称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如有变动,除有特殊规定外,不得调整起账面价值。

(十一)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是指在会计核算中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十二)谨慎性:谨慎性原则是指在有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判断时,保持必要的谨慎,不抬高资产或收益,也不压低负债或费用。

(十三)重要性:重要性原则是指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

会计基本前提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扩展资料:

会计原则是会计工作的指导性规范。对财务会计基本规律的概括与总结。比如稳健性原则、重要性原则等。实际工作中,会计原则常与会计准则相混用。

美国先使用“会计原则”,后流行“会计准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历史发展的客观过程,即美国的会计规范经历了从“有限的、指导性”的规范(会计原则)发展成“数量可观的指导性和技术性并重”的规范(会计准则)。

会计核算处处体现着成本效益原则。为什么有代理记账,这是因为老板不愿承担会计人员的人工成本。为什么会有一次摊销法,这是因为精确地计量造成了人工浪费。

为什么有实地盘存制,因为失控带来的损耗无足轻重。行止于不划算,成本效益原则不应只是体现在会计核算上,而应该作为财务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

谨慎性用好了是稳健,用坏了是保守。谨慎性原则在流程建设中易走极端,导致防卫过当。漫长的审批流程,级级汇报的责任体系都是谨慎性原则滥用的体现。

谨慎性原则往好了说是为防范风险,往坏了说是抓不住关键与重点。谨慎性原则滥用的后果是加剧运作成本,降低运作效率。

形式与实质哪个更重要,会计准则要求实质重于形式。但审计与税务稽查好像更关注形式,如税务以票控税,审计强调内控流程。试想没有形式的合规,遑论实质的正义。即便实质有瑕,只要形式无恙,大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书不可尽信,实际工作中,会计形式未必轻于实质。

企业有独资、合伙和股份公司三种形式。

会计主体的三个条件:⑴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⑵进行独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⑶实行独立决算。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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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惰人形

1、谨慎性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2、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面临着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例如,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售出存货可能发生的退货或者返修等。3、会计信息质量的谨慎性要求,需要企业面临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作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 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者费用。4、谨慎性的应用不允许企业设置秘密准备,否则,会损害会计信息质量,扭曲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对使用者的决策产生误导,这是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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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化悲哀

会计的十三项基本原则有真实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关性,一致性,可比性,清晰性,及时性,权责发生制,配比性,实际成本,谨慎性,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重要性。其定义分别为:(一)真实性真实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地反映经济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真实性原则包括真实性、可靠性和可验证性三个方面,是对会计核算工作和会计信息的基本质量要求。真实的会计信息对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投资人决策和企业内部管理都有着重要意义,会计核算的各个阶段都应遵循这个原则。(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三)相关性相关性原则是指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会计的主要目标就是向有关各方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如提供的信息与进行决策无关,不仅对决策者毫无价值,而且有时还会影响他们作出正确决策。所以会计核算的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对决策者有用才行。(四)一致性一致性原则是指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这样才便于同一企业的不同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进行比较,从而对企业不同期间的经营管理成果有一个直观的了解。 一致性原则并不否定企业在必要时对会计处理方法作适当变更当企业的经营活动或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但要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表批注中加以说明。(五)可比性可比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只有遵循可比性原则,一个企业才可以同本行业的不同企业进行比较,了解自己在本行业中的地位,存在哪些优势和不足,从而制定出正确的发展战略。 另外指明一点,一致性和可比性实际上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一致性原则解决的是同一企业纵向可比问题,而可比性原则解决的是企业之间横向可比的问题。广义上说,两者均可称为可比性。(六)及时性及时行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保证会计信息与所反映的对象在时间上保持一致,以免使会计信息失去时效。凡会计期内发生的经济事项,应当在该期内及时登记入账,不得拖至后期,并要做到按时结账,按期编报会计报表,以利决策者使用。 特别是当今信息社会,会计资料若不及时记录,会计信息不及时加工、生成和报送,就会失去时效,变成一堆没用的信息,对进行决策也就不会有任何帮助。可见,会计信息的及时性要求,是其有用性的限制因素。(七)清晰性清晰性原则是指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都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能清楚的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来龙去脉及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清晰性原则,会计记录应准确清晰,账户对应关系明确,文字摘要清楚,数字金额准确,手续齐备,程序合理,以便信息使用者准确完整的把握信息的内容,更好的加以利用。(八)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确认的时间基础,即收入或费用是否计入某会计期间,不是以是否在该期间内收到或付出现金为标志,而是依据收入是否归属该期间的成果、费用是否由该期间负担来确定。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权责发生制是一种记账基础,建立在该基础之上的会计模式可以正确的将收入与费用相配合,正确的计算损益。(九)配比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是指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配比。这一原则是以会计分期为前提的。当确定某一会计期间已经实现收入之后,就必须确定与该收入有关的已经发生了的费用,这样才能完整的反映特定时期的经营成果,从而有助于正确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 配比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比,即将收入与对应的成本相配比;二是时间配比,即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费用相配比。(十)实际成本实际成本原则,亦称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如有变动,除有特殊规定外,不得调整起账面价值。按照此原则,企业的资产应以取得时所花费的实际成本作为入账和计价的基础。历史成本不仅是一切资产据以入账的基础,而且是其以后分摊转为费用的基础。(十一)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是指在会计核算中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如果支出所带来得经济收益只与本会计年度有关,那么该项支出就是收益性支出;如果支出所带来得经济收益不仅与本年度有关,而且同时与几个会计年度有关,那么该项支出就是资本性支出。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有助于正确的确认当期的损益和资产的价值,保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十二)谨慎性谨慎性原则是指在有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判断时,保持必要的谨慎,不抬高资产或收益,也不压低负债或费用。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加以合理估计。实施谨慎性原则能对企业经营存在的风险加以合理估计,在风险实际发生之前将之化解,并对防范风险起到预警作用,有利于企业作出正确的经(十三)重要性重要性原则是指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 重要性原则与会计信息成本效益直接相关。坚持重要性原则就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收益大于成本,如对于不重要的项目,也采用严格的会计程序,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就可能会导致会计信息成本高于收益。在评价某些项目的重要性时,一般来说,应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分析。从质上来说,当某一事项有可能对决策产生一定影响时,就属于重要项目;从量上来说,当某一项目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就可能对决策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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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栈过客

全国政协委员 招商银行行长 马蔚华 担保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主要公示形式,对交易安全和社会财产秩序影响甚大。《物权法》规定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并对担保物权的登记机构和基本登记要求进行了规范,但实践中,就不同的担保物权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登记规则内容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登记机构管理混乱、职责不清,登记收费标准不一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物的效用发挥以及权利人对物的权利的行使,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物权法》调整涉及有形财产的民事关系的效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完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十分必要,势在必行。针对此情况,本委员特提出完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相应建议。 一、背景及问题 我国《物权法》的实施对于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涉及有形财产的法律关系的规范化、正当权利人的财产保护,减少产权纠纷,有着积极意义,从民法角度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但《物权法》是民事法律领域的基本法之一,主要就涉及物权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进行明确,而这些基本原则和规范要在现实生活中获得有效贯彻执行,还需要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等不同层级的规定就操作环节、诉讼环节的各类问题进行详细规范,只有在配套的规范完整、详尽的前提下,《物权法》的效用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就本提案拟探讨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而言,尽管《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对担保物权的登记机构和基本登记要求进行了规范,但实践中,就不同的担保物权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登记规则内容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登记机构管理混乱、职责不清,登记收费标准不一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物的效用发挥以及权利人对物的权利的行使,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物权法》调整涉及有形财产的民事关系的效果。 据本委员所了解的情况,目前我国担保物权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登记机关不统一 在不动产物权登记方面,主要是土地和房产登记机关不统一。我国《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抵押登记;《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负责房屋抵押登记。实践中,同为房地产抵押登记各地机构设置却不尽相同。如广州、深圳、上海等城市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统一在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或房产交易中心),但有部分城市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和办理土地抵押登记仍然需要在不同的机构办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办事环节和交易成本,一旦出现房、地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情形,很容易发生权利争议和纠纷。 就权利质押而言,《物权法》采取的是主管机构负责登记的制度,也就是说,不同的权利在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时,由相应的主管机构负责登记。该制度有利于将质押登记作为普通登记或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纳入相关主管机构管辖范围,但另一方面,由于需要登记的内容差异较大,且各地登记电子化程度差异较大,在主管机构职责边界较为模糊,或在某些登记领域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登记规则的情况下,当事人较难准确把握登记的具体要求。以公路收费权质押为例,在《物权法》出台之前,通常是在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物权法》出台后,公路收费权可作为应收帐款质押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登记,但也有部分地区公路交通主管部门仍然受理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而金融机构为了尽最大可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不选择同时在信贷征信机构和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这人为地增加了当事人的交易成本。 (二)登记流程和要求存在缺位或不统一、不合理的问题 在担保物权的登记制度方面,我国已分别出台了涉及房地产、动产、知识产权、应收帐款、记帐式国债、股权等的各类规章制度规范担保物权登记。但仍有部分需要登记的担保物权在登记制度方面存在缺位现象,例如理财产品的质押登记尚未明确等。 而上述已经确立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对于登记流程和要求的规定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的情况。部分地区的登记主管机构过分强调其自身的行政管理职能,未充分尊重和适用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例如,有的地方登记机构对于抵押登记主合同的要求过于呆板,限定于特定名称,而不注重实质内容,导致银行业务中被普遍使用的一些主合同得不到应有的认可;有的机械理解《担保法》关于“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规定,对于债权额大于抵押物价值的情况不予办理抵押登记;有的要求当事人必须明确约定抵押期限;有的在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时,拒绝《授信协议》(而要求提供借款合同)作为主合同,拒绝接受后续主合同的备案等等。 (三)登记收费制度不清晰、不完整 一方面,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完整的担保物权登记收费制度,现有的登记收费规定散见于国家及地方各登记主管机构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中;另一方面,在登记收费的执行层面,仍然存在混乱状态。以房地产抵押登记为例,我们在不同的城市和地区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分别遇到过按件收费、按标的额收费、按贷款金额收费等不同的收费要求。而根据《物权法》规定,按标的额、贷款额、不动产面积收费均是不合法的,从规范管理、节省成本的角度来看,这一现状有待尽快改进。 (四)不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效力层级低 《物权法》规定“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我国目前施行的《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皆为部门规章性质,效力层级比较低,与《物权法》的规定存在冲突。 二、建议及理由 综上,本委员认为,我国有必要尽快完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兹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一)按照“统一、方便、高效、合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担保物权登记管理机构,并厘清各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就房地产抵押登记而言,应当在全国范围内明确统一的土地和房产抵押登记机构,杜绝房、地抵押登记在不同机构的做法。就权利质押而言,在遵守《物权法》确立的主管机构登记负责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类权利质押登记主管机构。同时为了确保登记的公示效力,应明确登记机构的唯一性,即一种权利只需在一个主管机构登记即可,无须多头登记。 (二)尽快解决部分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缺位的问题。对于尚未制定具体登记管理制度,应由相应的主管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在《物权法》确立的法律框架内制定登记管理规定。 (三)完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具体操作性要求。 (1)明确登记机构的分层管理。一般可按属地原则由不同级别的登记机构负责不同辖区的登记管理。 (2)明确具体的登记流程。本着方便当事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就当事人需要提供的资料、具体的登记记载事项、登记档案的管理、办理登记的时限等进行详细而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在确定流程时,有必要适当限制登记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强调登记机构有效履行登记职责的义务,不得在法定要求之外任意添加不必要的登记要求,以实现方便登记的目的。 (3)明确具体的收费标准。建议统一实行按件收费的原则,同时该等收费原则应统一适用于全国各地区,最大限度地杜绝地方登记机构乱收费或随意变更收费规则的做法,以降低成本,促进交易。 (四)在登记制度中明确最高额抵质押的特殊安排。由于最高额抵质押是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的担保,在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方面应适当放宽要求,允许当事人在抵押期间补充提交主合同进行备案登记,或允许当事人无须提交主合同;在主债权金额登记方面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明确“最高债权额”的含义;对最高额债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质押担保范围、最高额抵质押权的转移等作出规范。 (五)解决不动产抵押登记规定效力层次偏低的问题。建议由相关主管机构在现行的《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房地产登记的实践情况,制定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下发全国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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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上你的酷

因为企业会计信息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正确决策时,该信息就具有重要性。重要性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确定。

确定的标准通常有两个方面:质的方面,如果提供的会计信息对决策者的决策有影响,说明该信息具有重要性,会计上应单独披露;量的方面,如果某一交易或事项的金额数量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达到一定比例,就具有重要性。

审计重要性原则要求审计师在考虑审计环境、审计资源、审计风险、审计成本等各因素的基础上,关注重要审计事项。审计重要性原则能否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将直接关系到审计工作效率的提高和审计资源的节约,关系到审计质量的提升。

扩展资料:

重要性原则(Materiality)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区别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而对某些不重要的会计事项可以采取灵活的方法进行处理。

当经济业务的发生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损益影响甚微时可以用简单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核算;反之,当经济业务的发生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损益影响很大时,就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核算。

又比如,一笔经济业务的性质比较特殊,不单独反映就有可能遗漏一个重要事实,不利于所有者以及其他方面全面掌握这个企业的情况时,就应当严格核算,单独反映,提请注意;反之,就没有必要单独反映,重点提示。

重要性与可靠性的关系。重要性与可靠性也密切相关。重要性原则与可靠性原则中的充分披露原则有不少相同之处。充分披露是指,凡是为达到公正表达企业经济事项所必要的信息,均应完整提供并使用户易于理解。

换言之,若某项信息被忽略或遗漏将引起用户对财务报告的误解或误导其决策,则该项信息应予以披露。而重要性是强调“不能遗漏和错报重要的信息”。可见两者都包含了完整性的概念,只不过重要性除了要求完整以外,还要求信息相关。

由于信息过滥或信息匮乏都可能会给预测和决策带来害处,因此必须将重要性原则与充分披露原则结合起来,使财务报告揭示所有对用户决策有用的重要信息。

可靠性除了包含充分披露这一概念外,还强调真实反映和可核性。可靠的信息不一定都重要,但会计人员提供的重要信息却应尽可能保证其可靠。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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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无辜

一、谨慎性原则在有关会计要素的界定和确认中的体现和运用(一)资产要素的界定和确认《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对资产要素做出定义后,又规定: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些规定,防止了将不能形成或不能确认为资产的对象和事项确认为资产,避免了高估资产、低估费用。(二)收入要素的界定和确认《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收入要素做出定义后,规定: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这些规定,防止了将不能实现或不能确认为收入的交易和事项确认为收入,避免高估收入。二、谨慎性原则在各种非现金资产计提的各种准备中体现和运用(一)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作为企业的资产,在预期未来能够收回多少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企业在期末对应收款项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合理估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不高估资产、不低估费用。(二)存货在期末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根据这些规定,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有效地避免高估资产。(三)期末对应收款项和存货之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其他有关具体准则的规定,当企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些规定,有效地避免高估资产,保证资产信息的真实可靠,是运用谨慎性原则的充分体现。三、谨慎性原则在非现金资产的后续计量中体现和运用非现金资产在后续计量中,除了在期末进行减值测试、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各种准备之外,还需要按照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进行确认和计量。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后续计量中。(一)存货的后续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该规定要求存货在后续计量中,对前期发生跌价、后期得以升值恢复的,其升值恢复的金额不得超过原来确认的跌价金额,不能高估存货价值。(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该规定要求企业不能高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投资收益。(三)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该规定要求企业对同一项资产在改变其用途时,不能滥用公允价值去高估资产价值和收益,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四)固定资产和生物资产的后续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可供选择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包括加速折旧的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规定:生物资产在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饲养费用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计提折旧。这些规定,要求企业对发生的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不计入相应资产的成本,而是计入当期损益,并合理确认和计量长期资产价值的减损,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确保企业不高估资产和收益、不低估费用。(五)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进行合理摊销。该规定要求企业不能因自行开发成功无形资产而调减费用,并且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在其使用寿命内摊销,确保企业不高估无形资产价值、不低估生产经营费用。四、谨慎性原则在确认和计量费用支出中的体现和运用(一)自行研发无形资产费用支出的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时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要求企业将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的支出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使企业在风险很大的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都计入当期损益,要求企业不低估费用;同时,对形成无形资产可能性较大的开发阶段的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才确认为无形资产,要求企业不高估无形资产价值。这是确认和计量费用支出时谨慎性原则的充分体现和运用。(二)借款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了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又规定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在资产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时,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还规定了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其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些规定,要求企业在处理发生的借款费用时,在不低估费用的同时又不高估相关资产价值。这是确认和计量费用支出时谨慎性原则的又一充分体现和运用。五、谨慎性原则在确认和计量收入中的体现和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了企业销售商品要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的才能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还对企业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作了类似规定。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对合同收入做了更谨慎保守的确认条件。这些都要求企业在面对复杂情况和不确定因素时,谨慎考量确认收入条件,不高估企业收益,防范风险。六、谨慎性原则在确认和计量预计负债中的体现和运用第一,《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了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的,在满足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第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企业以现金与职工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当期企业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确认有关成本费用和负债。第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债务重组中采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在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而债权人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第四,《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确认为预计负债;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确认为预计负债;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确认为预计负债。这些规定,要求企业在面对不确定的复杂因素时,谨慎确认和计量预计负债,不低估企业的负债,是谨慎性原则的充分体现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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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味音长

重要性原则因为企业会计信息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正确决策时,该信息就具有重要性。重要性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确定。确定的标准通常有两个方面:质的方面,如果提供的会计信息对决策者的决策有影响,说明该信息具有重要性,会计上应单独披露;量的方面,如果某一交易或事项的金额数量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达到一定比例,就具有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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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春风吹过当青丝染白

1、严禁造假——客观性原则会计报表中各项指标必须真实正确,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活动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或估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一步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应负的责任,也加大了违规者的处罚力度。2、统一完整——相关性原则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内容有统一的规定,只有按规定将所有项目填列齐全才能发挥会计报表应起的作用。不允许任意取舍和擅自变更项目的排列和内容。3、相互一致——可比性原则要求各个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的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的口径、计算方法应当一致,以便横向比较。4、前后一致——一贯性原则要求各个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5、按时提供——及时性原则财务信息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如期上报,否则时过境迁,就失去意义。6、先入为主——历史成本原则7、按期确认——权责发生制原则8、收支对口——配比原则9、经纬分明——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10、简明易懂——清析性原则11、慎重保守——谨慎性原则12、轻重缓急——重要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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