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强制退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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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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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退市制度的法律依据1993年12月29日,我国的《公司法》正式颁布。其中,第157条和第158条原则性地规定了上市公司在一定条件下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情形。具体内容如下:第157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第158条:上市公司有前条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上述法律条款意味着:公司上市并非“只进不出”。只有“能进能出”的市场机制,才能真正体现优胜劣汰、大浪淘沙的股市本色,进而发挥股市对资源配置的市场决定之基础作用。上市是公司的荣耀,也是公司莫大的喜悦,然而,退市却是上市公司的一种悲哀,而且更是投资者之大不幸。因此,在现实中,客观的情形是:上市容易退市难。二、风险提示——ST制度1998年4月22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宣布,根据1998年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将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缩写为ST),并将这些股票简称为ST股。所谓“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上市公司经审计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二是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ST)期间,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1)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2)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辽物资”;(3)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审计。通过ST的特殊标识,首先有利于提醒投资者谨防上市公司的除牌风险;此外,由于对ST股票实行日涨跌幅度限制为5%,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庄家的刻意炒作。1998年,A股上市公司共有85家亏损,亏损面首次跃上10%。截止1998年底,共有26只A股戴上“ST”的帽子。随后,ST股的规模不断扩大。截止2004年底,戴上ST帽子的A股上市公司已突破100家,占A股上市公司总数的9.46%。三、退市序曲——PT制度实际上,在《公司法》颁布长达5年的时间内,由于其他方面配套工作的落后,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制度一直并未真正启动。1998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第49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和要求,1999年7月9日,沪深交易所公布并开始实施《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宜的规则》,规则决定对连续3年亏损的公司暂停上市,并对其股票实施“特别转让服务”(Particular Transfer,缩写为PT)。如果PT期间又出现连续3年亏损,则必须终止上市;相反,在PT的3年内,若某一年扭亏为盈,则可申请恢复上市交易。推出“特别转让服务”,是依据《公司法》中关于“股份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而设计的。PT制度的实施,目的是为暂停上市股票提供流通渠道的“特别转让服务”。它的实行,既可为暂停上市的股票提供了合法的交易场所,又可以提示投资风险,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别转让与正常股票交易主要有4点区别:(1)交易时间不同。特别转让仅限于每周五的开市时间内进行,而非逐日持续交易。(2)涨跌幅限制不同。特别转让股票申报价不得超过上一次转让价格的上下5%,与ST股票的日涨跌幅相同。(3)撮合方式不同,特别转让是交易所于收市后一次性对该股票当天所有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式进行撮合,产生唯一的成交价格,所有符合成交条件的委托盘均按此价格成交。(4)交易性质不同。特别转让股票不是上市交易,因此,这类股票不计入指数计算,成交数不计入市场统计,其转让信息也不在交易所行情中显示,只由指定报刊设专栏在次日公告。1999年底,共有4只A股戴上PT的帽子,它们是PT双鹿、PT农商社、PT苏三山和PT渝太白。在PT制度下,沪深交易所对连续3年亏损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特别转让服务,名为暂停交易,实际上并未完全摘牌,仍在每周五提供涨跌幅在5%以内的转让服务。2000年6月,鉴于“PT”类股票的投机猖獗,两市交易所又再次规定:“PT”个股每次交易的涨幅仍限制在5%,跌幅不限。尽管如此,在PT制度下,一个公司的退市必须要达到连续6年亏损,才能做到真正退市。由此可见,退市之艰难可见一般。因此,在当时的情况下,有的公司尽管已经连续5年亏损,甚至连续6年亏损,有的公司累计净亏损高达10亿元之巨,但最终也未能让其退市,有的反而大难不死、死里逃生,例如上海的PT双鹿和PT农商社就是其中的典型例证,这也算是天大的奇迹。四、退市进行曲——退市制度正式启动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自2001年起正式建立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2001年2月22日证监会颁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办法”规定,若上市公司出现连续3年亏损的情况,自其公布第3年年度报告之日起(如公司未公布年度报告,则自规定的年度报告披露最后期限到期之日起),证券交易所应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5个工作日内就该公司股票是否暂停上市作出决定。公司暂停上市后,可以在45天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宽限期以延长暂停上市的期限。宽限期自暂停上市之日起为12个月。在公司暂停上市期间,证券交易所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股票特别转让(PT)服务。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1个会计年度盈利的,可以在年度报告公布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在公司申请恢复上市期间,证券交易所应当暂时停止该公司股票的特别转让服务,并相应延长公司的宽限期。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1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的,或者其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证券交易所自该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暂停股票转让服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决定其股票终止上市:(1)公司决定不提出宽限期申请的;(2)自暂停上市之日起45日内未提出宽限期申请的或申请宽限期未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3)公司至宽限期截止日未公布年度报告的;(4)申请恢复上市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由此可见,“办法”虽仍然保留了PT制度,但是提出了申请宽限期和延长暂停上市期限的新规定。也就是说,连续3年亏损必须暂停上市,在这一点上,新退市办法与PT制度是相同的,但随后的PT期限在新退市办法中作了“短命”处理。简单地讲,只要前后累计连续4年亏损就必须退市,而不是原来PT制度下规定的6年连续亏损方能退市。在这一新的退市办法下,PT水仙和PT粤金曼率先成为“先驱”,新退市办法出台两个月后,它们便被完全除牌(即真正意义上的终止上市)。中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正式启动,是中国股市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股市有了新的进步与成长。五、PT制度终结——退市裁判权回归证交所2001年12月5日,证监会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办法修订”规定,公司出现最近3年连续亏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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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有你我狠幸福

ST股 ST是英文Special Treatment的缩写。翻译为特别处理。如果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则其股票就要被戴上ST的帽子。所谓财务状况异常,有6种情况。(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均为负值;(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即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3)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低于注册资本;(5)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6)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股民通俗理解就是: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等等。如:亿安科技股票2000年曾创造过100元的神话,但是2001年和2002年出现亏损,则被戴上了ST帽子。是否ST股都是亏损股?不一定。如:高斯达(600670)1998年到2000年虽然没有亏损,但是它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所以也被ST。 *ST 2003年5月8日开始,警示退市风险启用了新标记:*ST。以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并区别于其他公司股票。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2)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3)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4)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5)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的公司;(6)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比如:沪深证券交易所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3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就提出:如果上市公司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无法完成200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同时在报纸上公布延期披露2003年半年度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交易所将自2003年9月1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两个月结束后,公司仍未披露半年报的,交易所将自到期日次日起对其股票复牌,股票简称前冠*ST标记,以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此规定,存在退市风险的公司股票简称前均冠以*ST标记,目的是使股民能够非常容易地区分哪些股票存在退市风险,哪些不存在退市风险,便于作出投资决策。 ST行情显示有特别之处, 指定报刊上另设专栏刊登特别处理股票的每日行情,不得将特别处理股票的每日行情与其他股票的每日行情混合刊登。 ST何时取消 上市公司最近年度财务状况恢复正常、审计结果表明财务状况异常的6种情况已消除,并且满足(1)主营业务正常运营;(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条件的,公司应当自收到最近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提交年度报告,同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撤销特别处理。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上市公司股票的暂停、恢复或者终止上市。证券交易所应在作出上述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认为证券交易所作出的暂停、恢复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予以纠正,或者直接撤消其决定。 暂停上市 公司出现最近3年连续亏损的情形,证券交易所应自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恢复上市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披露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 (二)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 终止上市 公司在法定期限结束后仍未披露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法定披露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但未在披露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或提出申请后证券交易所未予受理的,证券交易所应在披露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经审核认为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应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的,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应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在法定期限结束后仍未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应在法定期限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证券交易所应在其披露年度报告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如果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公司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期限之内。 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司也不是无退路可言,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三板交易)。如2001年,水仙电器、粤金曼、深中浩先后退市,之后到三板转让。2002年,ST九州、ST海洋等,也先后退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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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在走朋友在换爱人

你好,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终止上市或被动终止上市。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并有复杂的退市的程序。

【条件】

【举例】

1.因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股票面值:2018年10月18日中弘股份(000979.SZ)的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将会进入退市整理期(30个交易日),将在12月27日在交易所主板被摘牌,成为一个因股价低于面值而退市的上市公司。

2.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2018年12月11日,长生生物(002680.SZ)发布公告称,已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事先告知书,深交所拟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后续深交所将根据相关规则作出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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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退缩

本文转自 国浩律师事务所 ,作者周邯

写在前面 +

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9年1月30日,按照该《实施意见》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公布了相关配套规则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本文拟根据已公布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规则、相关问答就科创板试点的注册制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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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9年1月30日,按照该《实施意见》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公布了相关配套规则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本文拟根据已公布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规则、相关问答就科创板试点的注册制进行简要分析。

(一)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

1.原则性规定 科创企业有其自身的成长路径和发展规律。科创板上市条件更加注重企业 科技 创新能力,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在市场和财务条件方面,引入“市值”指标,与收入、现金流、净利润和研发投入等财务指标进行组合,设置了5套差异化的上市指标,可以满足在关键领域通过持续研发投入已突破核心技术或取得阶段性成果、拥有良好发展前景,但财务表现不一的各类科创企业上市需求。允许存在未弥补亏损、未盈利企业上市,不再对无形资产占比进行限制。

2.市值与预计市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5条的规定,市值是指交易披露日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3.科创板上市条件与创业板、核准制上市条件的比较情况

(二)审核程序

1.核准制下的审核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月25日公示的《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核准制下的审核程序如下:

(1)所在地证监局辅导:企业

在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前,应向所在地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进行公告,辅导期满由所在地证监局进行辅导验收,再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 后即会在证监会官网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审核处室,相关审核处室安排非财务事项和财务事项各一名预审员具体负责审核工作。

(3)召开反馈会并发出反馈意见:两名预审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 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反馈给保荐机构。

(4)初审会:初审会将讨论、修改由预审员形成的初审报告(初稿) ,并由预审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反馈意见回复情况。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

(5)发审会:预审员向发审委委员报告审核情况 ,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再由发行人代表2名和该项目2个签字保荐代表人接受询问;聆询结束后,发审会以投票方式对首发申请进行表决。

2.科创板注册制下的审核程序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向上交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上交所主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中介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质、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是否明确完整等方面进行审核,再提交中国证监会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1)保荐人通过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文件及电子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 ,提交申请文件前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咨询与预沟通;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发行人应当予以补正,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30日;上交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并在上交所网站公示。

(2)预披露: 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在上交所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3)上市审核机构问询: 上交所上市审核机构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提出首轮审核问询,3个月内出具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但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问询时间不超过3个月)不计算在内。

(4)现场检查: 上交所从发行上市申请已被受理的发行人中抽取一定比例,对其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现场检查。

(5)上市委员会审议: 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对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进行现场问询,通过合议形成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上市的审议意见;审核通过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及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6) 科技 咨询委员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7)中国证监会核查: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及中介机构补充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限售安排 科创板相较核准制增加了对于相关主体股份限售的要求:

1.公司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 可以在公司上市前托管在为公司提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按照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交易委托进行监督管理。

2.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3.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 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上市公司存在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4.特定股东通过非公开转让减持所持首发前股份的, 受让方自股份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特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首发前股份,涉及控制权变更的,受让方自股份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解除限售后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关于特定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规定减持受让股份。

5.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 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可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具体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发行人,可以向前述规定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

(一)允许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主承销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应当与参与本次配售并同意作出延期交付股份安排的投资者达成协议。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但每次申报的买入价不得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具体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规定。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情况,要求发行人按照超额配售选择权方案发行相应数量股票。

(二)强调募投项目的科创性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科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重点投向 科技 创新领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并持续披露募集资金运用相关信息。

(三)允许红筹企业上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的规定,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及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的,应当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同意发行上市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还应当提交本次发行的存托凭证已经中国结算存管的证明文件、经签署的存托协议、托管协议文本以及托管人出具的存托凭证所对应基础证券的托管凭证等文件。红筹企业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四)强制退市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明确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主动终止上市的具体情形。聚焦存在财务欺诈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且恢复无望的主业“空心化”公司,丰富和优化了退市指标体系,简化退市环节、从严执行退市标准并设置了必要的救济安排。

(五)盈利预测未达的处分

《科创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五条明确了盈利预测未达的具体处分。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年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注册会计师为上述盈利预测出具审核报告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律师眼中的注册制与证券法」

- 国浩法律文库 -

编委员 主 编吕红兵 朱奕奕

编丨委丨成丨员丨刘 维 林 琳 林 祯 承婧艽 朱 峰 宋萍萍 周若婷 陈 杰 耿 晨

撰丨稿丨人(按文章顺序) 吕红兵 朱奕奕 刘维 朱峰 公惟韬 周邯 宋萍萍 胡子豪 林祯 刘瑞广 叶柏村 顾俊 金郁 贺琳菲 周若婷 史佳佳 陈杰 刘水灵 杜佳盈 邵锴 苏雨阳

执丨行丨编丨辑 尤越 张璐

目 录

CONTENTS

一、注册制·比较研究 中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批制与审核制比较研究 吕红兵朱奕奕

比较法视角下的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及其启示 吕红兵朱奕奕

系统论视角下中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吕红兵朱奕奕

证券监管机构与市场参与主体在市场化改革下监管体系之构建吕红兵朱奕奕

改革的建议与突破点:战略新兴企业的股票发行审核 吕红兵朱奕奕

二、注册制·中国实践 建立包容性与创新性更强的科创板与注册制法律制度吕红兵刘维朱奕奕

科创板的审核与注册制度介绍 朱峰

上交所科创板与注册制规则解读 周邯

科创板IPO项目中的承销商律师分析 宋萍萍周邯

解读《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朱奕奕

关于完善与科创板注册制相适应的诉讼制度, 探索 建立证券集团诉讼的思考 吕红兵朱奕奕

三、证券法·制度创新 新《证券法》与“三十而立”的中国资本市场 吕红兵刘维朱奕奕

新《证券法》与股票发行制度改革 朱峰胡子豪

互联网资管产品的法律规制 林祯刘瑞广

私募基金认定的法律分析 周邯

新三板转板上市法律问题研究 林祯刘瑞广

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的监管 林祯刘瑞广叶柏村

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规范 朱峰胡子豪

主板、创业板再融资新规解读 宋萍萍姚妍韡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制度分析 吕红兵朱奕奕

上市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之法理审视 朱奕奕

上市公司重组新规解读 朱峰胡子豪

商业银行市场化债转股法律问题与对策 朱峰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价值之判断体系 朱峰胡子豪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与信息披露规则解读 林祯金郁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初探 贺琳菲

香港拓宽上市制度对内地资本市场的启示 朱奕奕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香港上市之路 周若婷史佳佳

律师从事股票发行上市业务执业规范 陈杰刘水灵杜佳盈

四、证券法·责任规制 新《证券法》中的责任规制与投资者维权 朱奕奕

新《证券法》中法律责任规定的变化 周邯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法理与实证解析——基于新《证券法》第93条展开 朱奕奕

内幕交易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朱奕奕

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实证研究: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 朱奕奕

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实证研究:损害计算方法 朱奕奕邵锴刍议

债券发行中虚假陈述责任合同请求权路径 苏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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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你是我的责任

股票被ST了会不会退市不是根据时间来的,如果公司把被ST的原因改正、或业绩有所提高后,就不会被标注ST了,这样就不用退市。根据退市新规规定:沪深两市的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就会被实施交易类强制退市。因此,如果连续20个交易日,股价低于1元,则会很快被退市。被宣布退市后,一般有1个月的退市整理期,投资者可在整理期卖出。2020年监管机构制定了新的退市制度,新规包括:强制类退市、交易类退市、财务类退市、规范类退市、重大违法类退市。所以一些股票即便没有被ST,只要触发这五项中的其中一项,就有可能被退市,投资者可关注上市公司的公告。扩展资料:ST股票,意即“特别处理”的股票。该政策针对的对象是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1998年4月22日,沪深交易所宣布,将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由于“特别处理”,在简称前冠以“ST”,因此这类股票称为ST股。如果哪只股票的名字前加上ST, 就是给市场一个警示,该股票存在投资风险,一个警告作用,但这种股票风险大收益也大,如果加上*ST那么就是该股票有退市风险,希望警惕的意思,具体就是在4月左右,公司向证监会交的财务报表,连续3年亏损,就有退市的风险。1998年4月22日,沪深交易所宣布,将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并在简称前冠以“ST”,因此这类股票称为ST股。所谓“财务状况异常”是指以下几种情况:(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为负值。(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别处理。(3)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 ,低于注册资本。(5)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6)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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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你可惜隔着她

以沪市为例,深市和沪市基本同,篇幅较长,耐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 第一节暂停上市10.1.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节所称的暂停上市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三)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10.1.2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0.1.3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的,本所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0.1.4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年度审计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刊登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因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政策进行追溯调整导致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根据国家会计政策所作追溯调整对公司近三年净利润影响的具体数额的专项说明,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作专项披露。10.1.5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后,预计第三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第三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20个交易日内作出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董事会在披露年报前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10.1.6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后,第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显示盈利但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以下简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文件:(一)公司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五)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原因;2、该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具体金额,若影响的金额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则应当明确说明。如果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董事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做出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基本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该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六)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10.1.7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后,第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显示盈利但因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有关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并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披露经调整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上市公司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公司未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10.1.8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或者超过法定披露期限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一)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并非根据国家会计政策进行追溯调整所致的;(二)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后披露的第三年年度报告显示盈利但因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三)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后未能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第三年年度报告的。10.1.9上市公司出现10.1.8条第(一)项所述情形时,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10.1.10上市公司出现10.1.8条第(二)项所述情形时,如果经纠正和调整的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自公司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年度财务报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本所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10.1.11上市公司出现10.1.8条第(三)项所述情形时,在法定披露期限结束后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并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第10.1.9条或第10.1.10条的有关规定处理。10.1.1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登载《股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二)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四)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10.1.13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司如没有采取重大措施或者有关计划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第二节 恢复上市10.2.1因10.1.1条第(一)、(二)、(三)项的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本所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恢复该公司股票上市。10.2.2因10.1.1条第(四)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一)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二)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为盈利的。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本所可以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本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10.2.3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第一个半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刊登风险提示公告,还应当比照第10.1.6条、10.1.7条提交文件并进行披露、纠正和调整。公司未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上述纠正、调整财务报告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10.2.4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且符合2.3.2条规定的机构担任恢复上市推荐人。10.2.5恢复上市推荐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审慎对待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就公司是否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恢复上市推荐书》,并比照第2.3.8条、第12.3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恢复上市推荐人至少应对公司以下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和尽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一)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包括公司人员、资产、财务的独立性,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公司重大出售或购买资产的情况及其行为的合规性,公司重组后的业务方向以及公司经营状况是否发生实质性好转,与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等;(二)公司财务风险的情况:包括公司的收入确认、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否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对涉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情况等;(三)公司或有风险的情况:包括资产出售、抵押、置换、委托经营、公司的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情况(小额的须累计计算)及其对公司经营所产生的不确定性等。对公司的不规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的,恢复上市推荐人应当要求公司改正。对于拒绝改正的,恢复上市推荐人不得为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出具《恢复上市推荐书》。10.2.6在进行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恢复上市推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推荐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基本情况; (二)对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核查意见; (三)对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前景的评价; (四)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并对原有风险是否已经消除进行说明;(五)明确说明公司是否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其依据; (六)明确说明推荐意见及其理由; (七)简要介绍恢复上市推荐人的内部审核程序和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恢复上市推荐书》应当由负责推荐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注明签署日期。10.2.7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司所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对恢复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慎审阅,并对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0.2.8律师应当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的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一)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业务情况;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况; (五)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主要财产情况; (六)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七)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八)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九)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纳税情况; (十)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十一)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 (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律师就上述事项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10.2.9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文件:(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恢复上市申请书及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决议;(二)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确认并保证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文件;(三)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说明: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内部决策程序、资产交接、相关收益的确认、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四)关于公司上一年度和最近一期中期报告期间的重大关联交易说明:包括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合同及有关记录、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五)关于公司上一年度和最近一期中期报告期间的纳税情况说明:包括公司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等;(六)管理层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或有事项和期后事项、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等角度对公司所实现盈利的情况、对公司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续性、稳定性的分析文件;(七)审计报告及半年度报告; (八)恢复上市推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推荐书》; (九)法律意见书; (十)本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公司在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后次一交易日应当发布相关公告。10.2.10本所在收到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全部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公司未能按照10.2.9条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就终止上市可能性做出风险提示。10.2.11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三十个交易日内,本所作出是否核准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公司财务报告涉及需本所报请中国证监会调查的事项的,中国证监会调查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10.2.12本所专家委员会对恢复上市申请进行审议,对公司申请材料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审核意见。依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本所对公司的恢复上市申请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在作出核准恢复股票上市决定后,本所在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0.2.13经中国证监会或本所核准恢复上市的,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登载《股票恢复上市公告》。《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恢复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二)有关股票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 (四)风险因素分析; (五)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六)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10.2.14在公司刊登《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五个交易日后,其股票恢复上市。自恢复上市之日起至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止,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特别处理。第三节 终止上市10.3.1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消除10.1.1条第(一)项所列情形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或者因10.1.1条第(二)、(三)项所列情形,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终止上市的有关决定,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10.3.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一)公司未能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其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或者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二)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但公司未能在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三)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本所受理的; (四)股票恢复上市申请被受理后未被本所核准的; (五)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六)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的。10.3.3本所专家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核并形成意见,本所依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在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后,本所将在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0.3.4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第一个会计年度预计出现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及时发布预亏公告,并作出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披露前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10.3.5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第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亏损的,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本所报告并公布年度报告,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其股票停牌。10.3.6出现第10.3.2条第(一)项所述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10.3.7出现第10.3.2条第(二)、(三)项所述情形的,本所自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10.3.8出现第10.3.2条第(四)项所述情形的,本所在不予核准的同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10.3.9公司出现第10.3.2条第(五)项所述情形的,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其股票停牌。在其年度报告披露后三十个交易日内,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10.3.10恢复上市后披露的第一个年度财务报告显示盈利,但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刊登风险提示公告,还应当比照第10.1.6条、10.1.7条提交文件并进行披露、纠正和调整。本所可以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公司未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上述纠正、调整及调查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10.3.11出现第10.3.2条第(六)项所述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本所并公告。本所在收到通知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10.3.1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本所依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10.3.13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上市公司关闭或者法院宣告上市公司破产的,本所依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10.3.14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或中国证监会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登载《股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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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也不可能会是过去了

不是,只有在公司满足所有证监会强制规定的条件才能上市,否则就得退市。比如说,证监会规定所以的上市公司必须满足123456这六条条件,如果有公司不能同时满足,那么就会被退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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