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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柠檬你是薄荷
核准对象:户口在外市申请迁入我市的人员。 核准内容:1、夫妻投靠入户;2、父母投靠子女入户;3、子女投靠父母入户;4、购房入户;5、随军家属入户;6、收养小孩入户;7、内联企业人员入户;8、外地省、地级国家机关驻珠办事处人员入户;9、生产科技型、科技型等类私营企业人员入户;10、暂住人口入户。 核准条件: 1、夫妻投靠入户: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在市外的不属干部、工人或已离退休的配偶,可申请夫妻投靠(属在职干部、工人的按工作调动办理)。 2、父母投靠子女入户: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可申请投靠子女入户。 3、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凡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均可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入户。 4、购房入户:在我市购买成套商品住宅的,允许房产所有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落户。 购买的成套商品住房属二手商品住宅的,必须在原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合资购买同一套商品住宅的,只允许其中的一个家庭入户。 5、随军家属入户:军官、文职干部,其配偶(属在职的干部、工人的按工作调动办理)和未成年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入户。 6、收养小孩入户: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符合《收养法》规定,经市有关部门批准收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小孩。 7、内联企业人员入户:内联企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入户(入户指标参照个体私营企业的标准确定):①属派出企业非轮换的在编干部、工人;②派驻本市工作满两年;③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职称;④男性五十周岁以下,女性四十五周岁以下(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8、外地省、地级国家机关驻珠办事处人员入户:外地国家机关驻本市办事处属非轮换制的正、副职领导及主要骨干,在核定的人数内,准予入户。 9、生产科技型、科技型等类私营企业人员入户: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入户指标内,准予入户:①私营企业、工商户业主;②私营企业、工商户业主的直系亲属及配偶;③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及中级以上技术工人;④被评为省级先进或优秀积极分子及连续两年以上被评为市级先进或优秀积极分子的企业骨干;⑤年龄50岁以下,任职两年以上的企业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 以上人员需无违法犯罪和违反计划生育记录。 10、暂住人口入户:流动人员在同一市,连续暂住七年以上,有固定住所(长期租借或违章搭建的住房不得视为合法固定住所)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常住户口。 核准程序:派出所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发函调查,收到回函后提出明确意见报市治安警察支队户政科核准,核准结果由派出所张榜公布(入户时满16周岁的需带一张相片和身高、血型证明)。 核准时限:26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 (一)夫妻投靠入户: 1、《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1997年10月16日发布,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五条: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工作意见的通知》(珠府[1999]23号,1999年3月31日印发)第二条。 (二)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1、《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1997年10月16日发布,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五条;2、《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1998年7月22日发文)第三条;3、《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府[1998]68号,1998年8月24日发文)第三条;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工作意见的通知》(珠府[1999]23号,1999年3月31日印发)第三条。 (三)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1997年10月16日发布,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五条。 (四)购房入户 1、《印发关于进一步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若干规定的通知》(珠府[2002]55号,2002年6月12日印发)第三条;2、《关于执行珠府[1999]23号文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珠办发[1999]57号,1999年6月4日印发)第四条。 (五)随军家属入户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1997年10月16日发布,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六条。 (六)收养小孩入户 1、《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1997年10月16日发布,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十二条;2、《关于执行珠府[1999]23号文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珠办发[1999]57号,1999年6月4日印发)第三条。 (七)内联企业人员入户 1、《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1997年10月16日发布,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八条;2、《市府常务会议纪要》(珠府常字[2000]10号,2000年6月5日印发)第三条。 (八)外地省、地级国家机关驻珠办事处人员入户 1、《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1997年10月16日发布,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九条;2、《市府常务会议纪要》(珠府常字[2000]10号,2000年6月5日印发)第三条。 (九)生产科技型、科技型等类私营企业人员入户 1、《颁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珠府[1999]97号,1999年10月20日印发)第三条;2、《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2000]23号,2000年2月18日印发)第五部分。 (十)暂住人口入户 1、《关于流动人员连续暂住七年以上可以给予办理常住户口问题的批复》(广公〈户〉字[2002]104号,2002年6月14日发文)第一条。 收费标准:《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每证4元;《家庭户口簿》每本10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 资料提供: 1、夫妻投靠入户:(1)夫妻双方《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3)投靠方《失业证》或《下岗证》、辞职证明等能证实其不属于在职干部、工人的证明(农业人口除外);(4)夫妻婚后在本市共同居住生活满五年者(以办《暂住证》时间为准),需提供婚后最近连续五年《暂住证》或暂住地公安分局治安警察大队提供的办证材料、证明;(5)户口在本市的配偶属于“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户籍已在本市的农(渔)民”的,凭当地居(村)委会和派出所出具的属世居农(渔)民的证明;(6)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证明。 2、父母投靠子女入户:(1)投靠方和被投靠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投靠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边无子女证明;(3)被投靠方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父母关系证明;(4)被投靠方固定住房证明(《房产证》或当地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出具的入住证明、《购房合同》及发票)。 3、子女投靠父母入户:(1)子女《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3)已随母亲在市外落户要求随父亲或母亲迁入的,要出具父亲或母亲单位或居(村)委会已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证明(已在珠海就读的,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以及父亲或母亲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4)父亲或母亲属于“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户籍已在本市的农(渔)民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满十六周岁子女”,凭当地居(村)委会和派出所出具的属世居农(渔)民的证明;(5)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证明。 4、购房入户:(1)《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属一房多业主的要附齐所有业主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没有注明权属来源的,须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或《房地产权共有(用)证》;(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3)派出所出具的该房屋无立户的证明;(4)一房多业主的,需提供各业主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成年的需提供监护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同意其中一方入户的协议;(5)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证明。 5、随军家属入户:(1)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2)随军家属《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结婚证》;(4)《待业证》或《下岗证》(农业人口除外);(5)子女随迁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6)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证明。 6、收养小孩入户:(1)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3)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证明;(4)异地收养的,收养人有固定住房证明(《房产证》或当地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出具的入住证明、《购房合同》及发票)。 7、内联企业人员入户:(1)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市经贸局经济协作科核准的证明;(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原迁出地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迁出的证明;(5)属生产科技型企业的,需附市科委出具的证明;属科技型企业的,需附省或市科委出具的证明;(6)以固定资产投资入户的,需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验资报告;(7)以纳税入户的,需附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或地税均可)及税单;(8)入户指标尚未使用证明(由派出所受理入户时出具);(9)入户人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需附《毕业证》或职称证明;(10)申请人子女随迁的,需附子女《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11)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证明。 8、外地省、地级国家机关驻珠办事处人员入户:(1)市经贸局经济协作科核准的证明;(2)办事处《登记证》和《房产证》;(3)原迁出地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迁出的证明;(4)申请人派驻珠办事处的任职文件;(5)大专以上《毕业证》;(6)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7)申请人子女随迁的,需附子女《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8)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证明。 9、生产科技型、科技型等类私营企业人员入户:(1)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市工商局或其所属分局出具的私营企业证明;(4)属生产科技型企业的,需附市科委出具的证明;属科技型企业的,需附省或市科委出具的证明;(5)以固定资产投资入户的,需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验资报告;(6)以纳税入户的,需附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或地税均可)及税单(7)入户指标尚未使用证明(由派出所受理入户时出具);(8)入户人为私营企业、工商户业主的,附市工商局或其所属分局出具的业主认定证明;(9)入户人为私营企业、工商户业主的直系亲属及配偶的,附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能证明其亲属关系的原始证明材料,未成年子女入户还需附《出生医学证明》和《准生证》;(10)入户人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科技人员及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需附《毕业证》或技术、职称证明;(11)入户人为广东省或珠海市先进或优秀积极分子的,需附省、市相应评定证书;(12)入户人为任职两年以上的企业正、副厂长或正、副经理(不包括部门经理)的,需附企业聘书及企业同意其入户的证明;(13)入户人原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14)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证明。 10、暂住人口入户:(1)《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最近连续七年以上的《暂住证》或暂住地公安分局治安警察大队提供的办证资料、证明;(3)私营企业协会核准登记的经营许可证明或聘用流动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录用证明和满三年以上的用工合同;(4)《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共有(用)证》;(5)常住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6)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证明。 监管办法:1、公开办事程序;2、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0756-8642353);3、拟定岗位责任制。 受理部门及负责人:拟入户地管辖派出所及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户政科,负责人:派出所所长、户口科科长罗维雄,电话:警务公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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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户口迁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由外地和斗门县迁入本市市区(指香洲辖区)及万山、三灶、平沙、红旗四个管理区,以及市内由农村迁入城镇的户口迁移的,均按本规定办理。第三条 根据国家、省、市规定调入或招收的干部、职工,国家统一安置的转业、退伍军人,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本市大中专和技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不含自费生)等,按规定办理入户。其配偶是干部、职工并经人事、劳动部门办理工作调动的,准予入户。在外地自动离职或停薪留职的干部、职工,市外自谋职业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不予入户。第四条 市区各企、事业单位雇用的农村劳动力和市区外城镇待业人员,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招用、调进工人的暂行规定》(珠府字〔1988〕52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准予入户。其中属农业人口的,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招工指标内办理,属商品粮人口的在市下达的招收合同制工人指标内办理。在本市渔、农、牧、果场和海岛工作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第五条 市、镇干部、职工、居民不在职的配偶和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属商品粮人口的准予入户。外地城镇人口要求投靠市区亲属生活的,一般不予迁入,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从严审核办理。第六条 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符合上级规定的随迁条件又不在职的,准予入户;随军家属是干部、职工的,由人事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调动、入户手续。随军家属由农业人口转为商品粮人口的,凭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按军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规定条件审核批准,准予落户。第七条 外地离退休的干部、职工、本人在外地非独立生活、工作,家庭基础不在本市的,不予迁入。根据上级规定到我市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含军队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家属的迁入,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严格控制从农村迁入市区,由农业粮人口转为商品粮人口。(一)符合上级规定需要照顾的专业技术干部在农村的配偶和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指标内,准予办理落户。(二)市区内被征用土地的农、渔民,在国家计划指标内可逐步转为城镇户口。与市区内被征用土地的农、渔民结婚的农村女青年或男青年(指女方父母无儿,男到女家落户的),从1991年7月1日起按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办理。与市区内未被征用土地农、渔民结婚的农村女青年或男青年(指女方父母无儿,男到女家落户的),准予入户。(三)市区干部、职工、居民在农村的配偶,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农村又无亲属依靠的;干部、职工在农村的父母无亲属照顾,生活难以自理,必须投靠子女的;干部、职工在农村无亲属照顾的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需随父生活的,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指标内经申请批准,准予办理落户。其他原因要求迁入的农业人口和代耕农不予迁入。(四)万山、三灶、平沙、红旗管理区的居民,除因工作调动,按国家计划招干、招工、入学(不含大中专、技校的自费生和中、小学生)、结婚嫁出的外,不准迁入香洲区。(五)归侨、难侨及其子女,需要在市区安置落户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内联企业合作期在五年以上,内地一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已正式投产,经济效益好的,其派进我市工作满二年的非轮换的领导干部和技术、业务骨干,确因工作需要,符合市政府规定的调入条件(具体要求另订),经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市公安局批准,可予入户。其属于商品粮人口又不在职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经申请批准的准予入户。外地在我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其在编人员均申报临时户口,不得迁入。第十条 华侨、外籍华人申请来我市定居入户者,按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原籍珠海、单程回来投亲靠友的港澳同胞,经本人及本市亲友申请,市公安局批准,可予以落户。第十一条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用外汇在特区发展公司和特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售楼部购买住宅的,其需迁入市区居住的直系亲属,按市政府珠府字〔1983〕01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入户。第十二条 市区干部、职工和居民经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收养一个小孩的,被收养小孩十五周岁以下,又是统销户的准予入户。第十三条 户口迁入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招收或调进的干部、职工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招干(工)证明或调动证明,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凭人事、劳动部门证明,经市公安局审核,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属商品粮人口的,准予随母入户。其非在职的配偶及长期一起生活的父母经另行申请批准,予以入户。未经市公安局批准而擅自随迁的,不予入户,一律退回原迁出地。(二)军转干部和异地参军或本市农村参军的退伍兵,由市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在市区工作的,凭市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和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证明,填写入户申请表,经接收单位加具意见,报市公安局审核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本市城镇、农村参军的退伍兵不安置工作的,凭市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到原居地派出所办理入户。(三)大中专和技校新生凭《新生入学通知书》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由学校集中《户口迁移证》、《新生入学通知书》、市以上招生部门签发的《入户通知书》、《院校新生入户名册》,经市公安局按省下达招生指标核实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手续。(四)收养小孩必须持送养小孩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名)的证明或送养机关(医院、孤儿院等)的证明及收养公证书,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五)凡属农转非人口入户,由市有关对口部门在国家下达计划指标内按政策对申请人员逐个进行审核,然后送市计划委员会审定。申请人凭市计委审批的《珠海市农转非人口指标审批表》和粮食卡,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核准后,办理户口、粮食迁移手续。(六)三灶、万山、平沙、红旗管理区符合迁入市区条件的居民,除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正常调动者外,均需向迁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批准后,才能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七)其他从外省、本省外市(县)申请迁入本市的人员,凭有关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派出所报市公安局批准。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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