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街稚女
一、删除第十七条第(一)项。二、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五年以上,且无不良执业记录。”三、第二十条修改为:“个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从事审计业务十年以上,且无不良执业记录;(三)注册资本五十万元以上;(四)在深圳市有固定的办公地址和必要的设施;(五)有两名以上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个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请并呈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四、删除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五、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五年以上,且无不良执业记录。”六、第三十条修改为:“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依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七、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特区临时执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获得准许并办理执业登记。”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项的顺序做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02年5月10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命却他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是经中国政府批准的,由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作外方)与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作中方)在中国境内合作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作所)。合作所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合作所必须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其团体会员,并接受其自律管理。第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合作所设立的批准机关为财政部。第五条财政部授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管理合作所的有关事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可授权合作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其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合作所的设立第六条申请举办合作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合作外方:1.具有先进专业技术和良好的信誉;2.年收入不少于2000万美元;3.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200人。(二)合作中方:1.在国内同行业中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好的服务信誉;2.与原挂靠单位在职能、人员、财务上脱钩;3.具有从事执行证券业务的相关资格;4.年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5.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100人。第七条申请成立合作所的程序:(一)通过合作中方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申请文件:1.申请报告;2.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复;3.合作双方签定的合作协议;4.合作双方签定的经营合同;5.合作双方签定的合作所章程;6.可行性分析报告;7.拟任董事会成员的有效证明及其简历;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及其简历;9.拟加入合作所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人员名单、简历及有关证件复印件;10.办公场所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证明文件;11.中、外各方合法开业证书副本;12.中、外双方出资证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到上述申请文件后进行审查,并报请财政部在3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二)申请者接到财政部批准的决定后,通过合作中方所在地的省级外经贸管理部门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送下列文件,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申请报告;2.可行性分析报告;3.协议、合同、章程;4.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财政部的批准文件。(三)经批准成立的合作所,应在取得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第三章合作所的管理第八条合作所一经批准成立,即是一个新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作所内双方在中国境内均不得以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从事法定的审计业务。第九条中国企业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审计报告,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发;境外承销机构要求境外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只在境外具有效力。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的审计业务,均应由合作所统一承揽、统一收取费用、统一进行核算、统一保管档案、统一安排人员。第十条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其在中国境内生效的审计报告,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发;境外证券机构要求境外会计师签署的报告,仅在境外具有效力。境外上市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法定审计工作,均应由合作所统一承揽、统一收取费用、统一进行核算、统一管理档案、统一安排人员。第十一条合作所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上年度承接上市公司审计项目一览表(见附表1),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其执行业务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合作所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所有注册会计师名单(见附表2),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其人员变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合作所主要负责人的变动,应经董事会批准,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第十四条合作所因业务需要聘用外方人员,须经中外双方业务负责人同意,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见附表3、4)。第十五条合作所应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后续教育的有关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工作,并于每年2月20日前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上年度培训情况(见附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