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森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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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纲:近些年来,“会计诚信”这个词也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新闻媒体以及各种学术期刊中。本文就“会计诚信”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对策与方法。 2,论文正文: 从古到今,人们都非常重视诚信原则,其原因就是诚信是立身处世之本,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作用的正常发挥,需要一种公平交易的秩序,使市场行为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而平等的要求之一,就是市场交易双方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由于会计工作是向国家、社会和企业的各个方面提供信息的工作,因此其“诚信”水平显得尤为重要。诚信的社会环境,是市场经济得以良好运行的基石。我们可以非常清醒地看到,支持今天西方整个政治和经济体系正常运转的契约、诚信、个人负责等信用文化,恰恰是我们的企业文化一直极度短缺的。当前,我国正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应的,就必须建立起支撑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会计诚信文化。市场经济既是严格的法治经济,又是严格的信用经 济,它的确立和发展内在地需要讲究诚信的道德力量。作为经济主体,在市场中能体会到自律的必要性、重要性而产生对自我行为进行约束的要求,自觉遵守市场经济道德规范,这是整个市场经济规范的基础和灵魂。只有当人们普遍形成和确立了市场经济道德规范,市场经济的行政规范、法律规范才能得到真正的、自觉的实施。良好的会计诚信环境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从长远看,最缺乏的不是资金、技术和人才,而是信用,以及建立和完善会计诚信体系的机制。因此在全社会范围内,从道德上、制度上确保诚信“升值”,消除欺诈和失信,确是一桩刻不容缓的大事。那么如何来进行会计诚信的建设呢?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这部分工作主要包括四点:一是健全股东大会制度。其中又包括推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建立累积投票选举制度和引入限制表决权制度。二是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完善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和赋予董事予一定的权限。三是完善监事会制度。其中包括规范监事会的产生机制、保持监事会的独立性和落实监事会的职权。四是建立报酬与业绩相对称的经营者激励机制。 2.健全会计制度体系 2.1加快会计制度建设步伐 这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一是规范会计制度的制定过程,避免不确定性对会 计制度产生过多的影响,增强制度的合理性、公平性、稳定性和持续性。随着会 计改革的深化,会计准则应逐渐过渡到由民间组织来制定。二是完善会计制度的 内容,压缩虚假会计信息的施展空间,这可以从适当增加财务报表附注、鼓励企 业披露非财务信息、进一步完善与严格规范关联交易的披露、加强对现金流量信 息的呈报和考核等方面着手。二是加快制定和出台新的具体会计准则,针对我国 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容易出现问题的方面加以规范。四是考虑尽可能缩小会计政 策选择的弹性区间,对会计政策选择方面的规范更加具体。 2.2建立会计诚信评价制度 近年来,一些我国地方财政部门对会计诚信体系建设进行了有益探索,试行 了会计诚信评价制度。上海市财政局率先于2001年探索建立了会计诚信评价制 度,并于2002年开始试行;山东等地也于2002年开始进行会计诚信评价试点。试点情况表明,对企业财务会计情况作出评价并公示,有利于督促企业依法规范 会计秩序和做好会计工作,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行业公信力。 3.加强会计诚信文化建设 3.1塑造会计诚信的企业文化 从企业内部环境进行考虑,笔者认为会计诚信缺失最根本的原因是企业文化方面的问题。所以,要建设企业会计诚信文化,除了政府和社会的努力之外,最重要的是企业要重建以“诚信为本”的企业文化。诚信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因此,企业经营和培育市场的投入不应只限于物质方面,还要注重诚信的投人,营造一种“诚信为本”的企业文化氛围。没有诚信的投入,物质的投入就难以取得最大的利益。构建“诚信为本”的企业文化,加强信用建设,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促进合法经营,追求“阳光利润”,搞好优质服务,提升商品质量,经营信誉和顾客的满意度。“诚信为本”的企业文化重在培养诚信理念,并将这一理念内化为中小企业员工的价值观,体现在员工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等方面,使诚信成为员工的自觉行为。“诚信为本”的企业文化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做到“诚信不欺、一诺千金”,信守道义和诺言,诚善于心,言行一致,先义后利。有效的诚信文化建设模式必须由企业的主要领导倡导,在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的同时,考虑全社会的利益。企业领导必须将诚信文化建设看成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通过教育使员工认识到诚信尤其是会计诚信是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通过合法的手段使公司利润最大化是全体员工的共同目标。3.2塑造会计诚信的社会文化 会计诚信文化的丢失不仅是会计领域仅有的现象,也不仅是会计人员仅有的现象,它成了社会的普遍现象。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不仅要打造会计诚信,还要建立社会诚信,只有全社会做到诚实可信,才能够保证会计信息人员的守信,才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因此,会计诚信建设必须纳入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之中。与我国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诚信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并要加以时日方可完成。 4.加强会计诚信教育 4.1加强高校会计专业诚信教育,从根本抓起 高校会计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大部分将走向会计工作岗位,从事具体的会计 工作,他们在高校所接受的专业教育、素质教育以及他们在校期间所形成的人生 观、价值观,必将对他们今后的会计职业判断能力、会计职业道德等产生深远的 影响。从这一层面上讲,我们的会计教育工作对会计诚信建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 任。 4.2加强注册会计师诚信教育,提高执业胜任能力 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一个融知识和技术于一体的服务行业,注册会计师的专 业胜任能力既要求其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又要求其经济、有效地完成客 户委托的业务。然而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在许多方面离市场经济的要 求存在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在年龄结构、专业知识结构、技能和经验等方面有不 尽人意之处。在职人员专业水平的低下以及事务所缺乏科学管理最终影响其执业 能力难以满足社会的要求。但这些问题都不是短时间所能解决的,笔者认为可从 以下两个方面开展:一方面,加强审计方法的研究和审计人员的培训。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尤其是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有计划地组织乃至强制性要求各事务 所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在职会计师培训和后续教育,不断引进和组织学习国外先进 的审计理论与技术方法,以提高在职人员适应审计环境、对象及目标变化的能力。 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一套对在职从业人员业务能力的考核机制。为强化后续教 育效果和防止“南郭先生”的现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至少不定期抽查考 核从业注册会计师业务能力一次,对业务能力不能胜任的执业者责令其自费培训或停止其继续执业。 虽然本文提出了一些对于构建我国诚信会计的对策,但是对于会计的诚信问题应该从每个人做起,从每个会计师做起,否则做什么也是徒劳。希望广大会计师能加强自我修养,做一个光荣的诚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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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 国税发〔2003〕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税务总局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第三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一)税务登记情况1.开业登记;2.扣缴税款登记;3.税务变更登记;4.登记证件使用;5.年检和换证;6.银行账号报告;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二)纳税申报情况1.按期纳税申报率;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四)税款缴纳情况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2.欠缴税款情况;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第六条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第七条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第八条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第九条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三)取税收优惠政策、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第三章 激励与监控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第十一条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四)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五)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第十二条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第十三条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二)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四)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五)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六)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七)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第十四条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二)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第十五条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两个年度评定一次。第十六条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第十七条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本项工作的协作,对各自初步确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税收征管改革后,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置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第十八条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第十九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分别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第二十条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选择适当方式将A级纳税人的名单予以公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查询。第二十一条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即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日内”、“年内”均含本数。第二十五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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