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过失致人死亡

蒲公英下少年与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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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转身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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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生活中,我们在谈论某些人时经常听到某人是有案底或者前科的,但是大家对什么是案底或者前科却不是很清楚,甚至存在误解。其实案底是我们通俗的说法,前科属于法律用语说法,前科或案底是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的,狭义的前科就是指一个人被法院判决刑事处罚的记录;广义的前科是指不仅包括刑事处罚记录,还包括一个人的行政处罚、强制戒毒、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遣送等各种处罚记录。根据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故平常对每个人影响最大记录就是狭义的前科记录(刑事处罚记录),本文如无特殊说明均指狭义的前科记录。前科记录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一般法院对罪犯判决后会将相关判决书邮寄到罪犯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由当地公安机关永久保存。生活中常见到有前科的人在找工作的时候会遭受各种不公平待遇,甚至歧视。笔者在这里罗列一下在法律上严格规定有前科的人不能或限制做哪些工作,以及平常我们很容易误解的有前科不能担任的职位。有前科不得担任或限制从事职位一、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1. 人民警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2. 警务辅助人员(辅警)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 员 管 理工作的意见》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二)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3. 检察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4.法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5.人民陪审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公务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各地招录办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各地部门招录规定仅限定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3. 外交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4.政协委员法律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七条对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在身份上弄虚作假的等,不得提名或继续提名为委员人选。三、特殊专门职业1.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第四十九条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编者注:禁止从事律师行业的前科记录仅限于故意犯罪)2.司法鉴定人员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公证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修正)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4. 注册会计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5.医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6.教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7.拍卖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三)品行良好。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编者注:禁止从事拍卖师行业的前科记录仅限于故意犯罪)四、行业专门职位1.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4.证券从业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八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6.破产管理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7.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订)第七十六条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9.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0. 食品检验机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五.国家军事机关现役军人及文职人员1.现役军人法律依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2.军队文职人员法律依据:《军队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工作规定》该规定列明了10种政治不合格情形,主要包括:编造或传播有政治性问题言论;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和活动;与国(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组织或人员有联系,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曾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等;有涉及淫秽、色情、暴力和非法组织标志等文身;被开除公职、责令辞职、开除党籍、开除学籍、开除团籍或受到严重纪律处分;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因危害国家安全受到刑事处罚或为非法组织成员等等被误解前科限制从事工作或职位1.村委会成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编者注:本规定仅限村委会成员在职期间被判处刑事处罚的,有前科记录并不影响刑罚执行完毕后继续参与竞选,当然部分地区存在一些“土办法”限制成员参与)2.居民委员会成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编者注:本规定仅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参与居委会成员选举,当然部分地区存在一些“土办法”限制成员参与)3.辩护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十二条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编者注:本规定仅限正在被刑事处罚的人,有前科记录并不影响刑满释放后担任辩护人)4.人大代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编者注:本规定仅禁止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参与人大代表选举,有前科记录不影响参与竞选人大代表)5.仲裁员或劳动仲裁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曾任审判员的;(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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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放你走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高检发释字〔1997〕3号)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八届第八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八届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为保证正确、统一执法,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对检察工作中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9.叛逃罪(第109条)10.间谍罪(第110条)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12.资敌罪(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4.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5.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6.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8.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19.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20.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21.过失投毒罪(第115条第2款)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2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2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2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32.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33.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34.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35.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36.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3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3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39.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4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4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第2款)42.非法持有、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43.非法出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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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软是种不公平的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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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对象的比较:"雇主责任保险"与"公众责任保险"一样: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产品责任保险":生产者、制造、分装、装配、加工厂商、进口商及批发商、经销商、零售商等"职业责任保险":医生﹑药剂师﹑会计师﹑律师﹑设计师﹑工程师﹑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等承保责任的比较:公众责任保险: 须是在在保单列明地点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而致的赔偿责任;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经认可的诉偿费及其他费用。雇主责任保险:1、雇员所致伤残、死亡;2、雇员职业并所致伤残、死亡;上述两项引起的医药费用及诉讼费等其他相关费用。产品责任险: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的人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他人(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经认可的诉偿费及其他费用。职业责任保险:各种专业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们的当事人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进行的责任保险‌产品责任险与公众责任险的差异:事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场所以外,且产品所有权已转移至用户或销售者。影响费率因素的比较:公众责任险: 1、被保险人的经营性质、管理情况及以往损失记录; 2、保险地点所处的地理环境、营业面积、安全设施等; 3、赔偿限额、免赔额的高低等。雇主责任险:1、 被保险人的经营性质、管理情况及以往损失记录;2、雇员的工种、技能、雇员人数等;3、赔偿限额、免赔额的高低等。产品责任险:1、被保险人的经营性质、管理情况及以往损失记录;2、投保产品的种类、规格、性质、用途等;3、年预计销售额、往年销售额4、赔偿限额、免赔额的高低等。职业责任保险:1、职业种类2、工作场所3、业务数量4、服务对象的多寡5、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责任心和个人品质6、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等因素免除责任的比较:产品责任险主要是对产品本身的损失和因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失,还有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公众责任险主要是用于场所责任,除外责任比较多,主要是保单未列明的被保险人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设备、交通工具等的损失,或因自然灾害(火灾、地震、洪水、水污、大气土地污染等)造成的损失为除外责任。雇主责任险对由战争、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雇员伤残、死亡或疾病以及雇员自伤、自杀、犯罪行为等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不负责任。职业责任保险按职业种类分很多种,有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建筑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等,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责任保险内容皆不相同。职业责任险在国外并无统一的条款以及保单格式,而是由各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种类的职业责任设计制订不同的条款承保,这是有别于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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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入髓

因为有前科的人,影响公司声誉,就是影响不好。感觉原来犯过事情、不能重用,而且可能也害怕屡教不改的情况,怕招进来之后出事情。犯罪前科是指以前曾经犯罪,受过刑罚处罚。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条件,就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有某种前科的人不能担任某些职务,如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中国人民法院中助理审判员以上职务。曾有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能视为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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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眼里进了沙

特别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识别和评估的、根据判断认为需要特别考虑的重大错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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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嘣

因为有前科的人。影响公司声誉,还有就是影响不好。对你的看法感觉你原来犯过事情、不能重用。你这样的情况最好找关系把档案清除了、那么你就是个清清白白的人。这样对你以后的家庭、事业牵扯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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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而久之就不痛不痒

就是法条里面的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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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无可恋失无所失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9、叛逃罪(第109条)10、间谍罪(第110条)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12、资敌罪(第112条)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1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4、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5、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6、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8、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19、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20、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2条)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2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2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2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32、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33、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34、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3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3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37、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3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40、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4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第2款》)4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4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4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款、第3款)45、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4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47、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48、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49、交通肇事罪(第133条)50、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51、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第2款、《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5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5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修正案(六)》第3条)54、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5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56、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57、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58、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修正案(六)》第4条)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59、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60、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61、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6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6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6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6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66、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67、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第二节 走私罪68、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第1款)69、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第1款)70、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1款)71、走私文物罪(第151条第2款)72、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第2款)7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74、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1条第3款)75、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76、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名)(第152条第2款、《修正案(四)》第2条)77、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78、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79、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80、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81、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第161条、《修正案(六)》第5条)82、妨害清算罪(第162条) 8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84、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修正案(六)》第6条)8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第163条、《修正案(六)》第7条)8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第164条、《修正案(六)》第8条)8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88、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89、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第167条)90、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9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92、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9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条之一、《修正案(六)》第9条)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94、伪造货币罪(第170条)9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96、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97、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98、变造货币罪(第173条)99、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第1款)10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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